男方给对方十多万财物骗婚怎么处理

婚约解除后当事人间自不再存在婚姻义务,但原本基于婚约而存在的法律关系也失去了其赖以存在的基础,法律必须对此予以清理。

婚约与定婚同义,婚约的成立往往以聘礼或信物的交付为标志,并且从定婚到结婚的这段时间内,双方还有大量的财物往来。一旦婚约解除,这些财物的归属往往发生纠纷。司法实践中因婚约而起纠纷也绝大多数为此类问题。

从司法实践来看,我国法院对婚约解除后要求返还财物纠纷,一般分两种情况处理:一种情况是,若受害人以订婚为名行骗取财物之实,则须将所受财物返还给对方;另一种情况是,若定婚后一方自愿赠送财物给对方且已实际交付,则视为无偿赠与,无须返还。对于第一种情况的处理应是合理合法:若将婚约看作民事法律行为,则因欺诈而无效,自应返还;若将婚约看作其他法律事实,则构成不当得利也应返还。对于第二种情况,一概视为无偿赠与则属不当。应当说因婚约的存在而自愿或不太自愿作出的赠与,都是以将来能与对方结婚为前提,若对方不会与其结婚是断不会发生这种赠与的。因此可认为是附条件的赠与。至于其具体性质,“在日本有谓以婚姻之成立为停止条件之赠与”,“通说为以婚姻之不成立为解除条件之赠与。”事实上定婚后至婚约解除前婚约赠与已经发生,所有权也已经转移,只不过该赠与附有其特定条件:受赠人将来与其结婚。若将来婚姻不能成立,受赠人所受赠物便失去其法律依据,构成不当得利。由此看来将婚约赠与理解为附解除条件的赠与较妥。因此,婚约解除后,原赠与所附条件成就,赠与无效,受赠人自应返还受赠物。值得注意的是,应返还的赠与物应为有较大价值者。当然那些对对方有特殊纪念价值者也应在返还之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