请问2012年第16号地籍调查规程的全文是什么?

全文如下: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和国土地管理法》等法律法规,规范地籍调查工作,制定本规程。

第二条本规程适用于全国范围内的地籍调查工作,包括城市和农村地籍调查。

第三条地籍调查应当遵循科学、公正、公开、便民的原则,严格按照国家和地方的法律法规进行。

第四条地籍调查应当依据现代测绘技术和信息技术手段,运用地球物理勘探、遥感、地理信息系统等新技术新方法,提高调查质量和效率。

第二章地籍调查的范围和内容

第五条地籍调查的范围包括土地所有权、用途、权属、等级、质量、坐落、面积等方面的调查。

第六条地籍调查的主要内容包括:

(一)土地基本属性调查,包括土地面积、地形地貌、地质地貌、土壤类型、土地利用现状等;

(二)土地权属调查,包括土地所有权人、土地用途、土地权利性质等;

(三)土地等级调查,包括土地等级、土地质量等级、土地适宜利用等级等;

(四)土地利用现状调查,包括土地利用类型、土地利用强度、土地利用方式等;

(五)土地变更调查,包括土地变更类型、土地变更原因、土地变更手续等。

第三章地籍调查的组织和实施

第七条地籍调查应当由地方政府土地管理部门组织实施。县级以上地方政府应当设立地籍调查机构,负责地籍调查的组织和实施。

第八条地籍调查机构应当具有相应的人员、设备和资金保障,保证地籍调查的顺利实施。

第九条地籍调查应当采用现代化测绘技术和信息技术手段,保证调查质量和效率。

第十条地籍调查应当遵循公示公开的原则,及时向社会公开调查结果。

第四章地籍调查的成果管理和利用。

第十一条地籍调查成果应当及时归集整理,建立地籍档案,做好地籍档案的管理和维护工作。

第十二条地籍调查成果应当作为土地管理、土地利用、土地评估等方面的重要依据,广泛应用于社会和经济发展。

第十三条地籍调查成果应当依据法律法规进行管理和使用,禁止利用地籍调查成果从事非法活动。

第五章法律责任

第十四条对于地籍调查中的违法行为,相关人员应当按照法律法规进行行政处罚或者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附则

第十五条本规程由国家土地资源部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本规程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地籍调查规程》(国土资源部令第34号)同时废止。

《地籍调查规程》是中华人民***和国国土资源部制定的关于地籍调查工作的规定性文件。该规程于2012年第16号发布实施,适用于全国范围内的地籍调查工作,包括城市和农村地籍调查。规程明确了地籍调查的范围和内容、组织和实施、成果管理和利用、法律责任等方面的要求,旨在规范地籍调查工作,提高调查质量和效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