匈奴的收继婚制度到底是什么?
由汉代刘歆所著,东晋葛洪抄录的历史笔记小说《西京杂记》当中有记载,四大美女之一的王昭君因为家道中落,被迫入宫作了宫女。而在当时为了能够有出头之日,得到皇帝青睐,很多的宫女们都选择用钱去贿赂宫里的画师希望他们把自己画的貌美一些,但唯独王昭君无钱支付,加上其本身老实本分、只会踏实做事,所以一直得不到出头的机会。再后来,南匈奴请求和亲,当时在位的汉元帝显然不会真拿自己的女儿前去受苦,于是打算从宫女中挑选宫女来充当公主与匈奴和亲,而最后王昭君则被选定成为了这次和亲的对象。
作为中原汉文明中风华绝代的美女,王昭君背负着历史的使命远嫁匈奴为妃,其后来的生活并没有想象中的那般美好,恶劣的塞北自然环境不说,单单匈奴的婚嫁制度,即收继婚制度,就着实在令她难以接受,王昭君被迫连嫁祖孙三人,这对于中原王朝堪称亘古未有的奇闻。
一、收继婚制度是匈奴的合法制度
收继婚制度作为中国封建历史时期游牧民族当中一种盛行的婚姻继承制度——在一般情况下是同辈亡故,作为兄弟要娶寡嫂、弟媳为已妻,更有甚者还要把自己的庶母(父亲除去母亲以外的所有妻妾)娶为妻。
这在司马迁的《史记.匈奴列传》这样描述匈奴的婚姻制度“父死,妻其后母;兄弟死,皆取其妻妻之。”
其实这类收继婚制度并不是匈奴这种游牧民族所专有,而是绝大部分文明较为落后的少数民族都会有的一个传统,而它的兴起还得追溯到父系氏族时期——在父系氏族时期,当时男性的地位由于不断的加强巩固,相对应的是女性的地位逐渐滑落严重。
而由于崇尚完全性质的弱肉强食,导致这种地位滑落一直没有能够得到有效制约,这就造成最后女性甚至成为了男性财产的一组成部分。既然在父系氏族社会结构的少数民族游牧团体,女性被视为是一种财产,而依据遵循父死子继的原则,大儿子理所当然就要把父亲的妻妾们作为财产全部收继为妻。
二、收继婚制度在中原汉文明的始末
其实这种类似匈奴收继婚制度的事情,在我们两周时期的中原地带也是时有发生,不过这种事在宫廷私密与民间存在比较多,毕竟当时汉人文明在周时期就有了较大发展,比如有了“礼”的制约,对礼义廉耻看的还是挺重的,对于这种陋习还是加以苛责的。
而到了战国中晚期,由于经过春秋战国百家争鸣,百花齐放的文化格局,使得中原文明的礼法制度开始完善,这就使得收继婚制度逐渐在中原地区存在越来越少了。虽然在唐之时,又流行了起来,但也仅有唐一代而已,这种现象随着时代进步,在我国历史上整体来说是越来越少。
当然也不能说完全没有,封建社会的市井小巷里,兄弟之间收继兄嫂弟媳虽然不符合法理,但适应民间人情——毕竟封建社会时期,终究还是生产力低下,很多贫苦人家没钱娶妻生子,鳏寡两相将就逐渐地就变成一种约定成俗的事情,这从某种程度上讲也是一种收继婚制度,只是为生活所迫而已。
比如在《明律》中有记载“兄亡收嫂,弟亡收妇者,各绞”。
由此可见,明朝仍旧有这种现象存在,而至于原因毫无疑问是市井民众之间出于各种无奈,不得不这样,这就导致此现象根本不能彻底禁止。
不过虽然完全禁止不了,但汉人王朝终究还是没有明确认同这种现象,甚至还对这类现象给予了一定程度的抨击。但游牧民族就不一样了,他们的收继婚制度一直到清朝都十分盛行,而且与汉人私密下行为不同,他们是光明正大,虽然在清时期已经没有匈奴了,但像鄂仑春族、达斡尔族和鄂温克族这种少数民族在依旧有“兄死弟收、弟死兄纳”的事情,即便是父子、叔侄间都是可以继婚。
因此,在古代,对于汉民族来说,一直都相当的鄙夷匈奴此类游牧民族。这其实也是无可厚非,因为他们如此毫有悖人伦的婚姻做法实在令文明程度更高的华夏子民难以接受。
三、收继婚是无限递推式收继
其实我们以王昭君为例,就会发现这个制度的一个相当明显的特征——那就是只要你活着,就要继续嫁下去,即为无限递推式收继。王昭君最初远嫁给呼韩邪单于,但呼韩邪单于当时已经年近古稀,因此在两人成亲以后不到三年,即建始二年(公元前31年)呼韩邪单于就病逝了。而此时的王昭君盼星星盼月亮,心想自己的任务终于完成,于是上表执政的汉成帝请求回归中原故里,结果汉成帝批复三个字“从胡俗”。
王昭君之所以请求回到中原,一方面是难以适应塞北的气候,另一方面是按照匈奴的规定,父亲死后,儿子要娶生母以外的所有庶母,这一点令深受中原文明熏陶的王昭君难以接受。结果等到的却是汉成帝无情的三个字。
王昭君回归中原汉地的请求破灭后,再嫁呼韩邪单于嫡子复株累单于,复株累单于也十分疼爱王昭君这个来自中原的女子,两人生活了十一年,生了二个女儿,即“须卜居次与当于居次”。在公元前20年,复株累单于也因病去世。此时的王昭君只好再嫁给继任为搜谐若鞮单于的且糜胥,而就在嫁给搜谐若鞮单于后不到两年,王昭君抑郁而死,年仅三十多岁。
四、收继婚制度在当时存在的一定合理性
不过,虽然说收继婚这项制度对于女性来讲是极其不公平的,在历史上这种制度的存在甚至可以说是一种极其落后的表现。但凡事都有利弊,它其实在当时的时代背景下也是有一定的可取之处的——比如可以有效地解决氏族内部财产的继承问题。匈奴民风剽悍,若没有相应制约,定会为了利益大起争端,而这样的办法则可以使得匈奴的妇女们丧偶以后只能在本氏族内进行婚嫁,从而可以保证财产永远不会被分割,完完整整地保存下来。
而且这种做法还有一个最大的作用那就是一定程度上可以保证本来就人口不多的部落氏族劳动力不会对外流失。所以在某种程度上来讲,匈奴的继承制度它是根据民族部落本身特定的地理环境和人情风貌而制定,在当时匈奴内部条件来说,是存在一定合理性的。
但无论怎么说,作为像匈奴这样少数游牧民族的女性,她们始终是没有社会地位,没有对人生的选择权利,仅仅被视作为一种财产被继承者所继承。在今天看来,还是过于悲凉了一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