邮政六项禁止类服务内容包含

邮政六项禁止类服务内容包含:

1.违规向部分客户收取唯一账户年费和小额账户管理费;

2.未经客户同意违规办理短信收费业务;

3. 信息系统相关功能在开发、投产、维护、后评估等方面存在缺陷及不足(系统问题);

4.向监管机构报送材料内容不实;

5.未在监管要求时限内报送材料;

6.未按监管要求提供保存业务办理相关凭证。

一、邮政场所6个严禁内容:

1.严禁无关人员进入处理场所。

2.严禁鞋帽不合规、长发辫不盘起、系围巾围脖。

3.严禁违规下钻跨越踩踏传送带。

4.严禁冒险捡拾掉落件、疏通拥堵件。

5.严禁违规动火作业、冒险检修、疲劳作业、超速驾驶。

6.严禁遮挡防器材,占用消防通道。

二、邮件禁寄物品:

1.国家法律法规禁止流通或者寄递的物品;

2.爆炸性、易燃性、腐蚀性、放射性和毒性等危险物品;

3.反动报刊、书籍、窗口或者淫秽物品;

4.各种货币;

5.妨害公***卫生的物品;

6.容易腐烂的物品;

7.活的动物(包装能确保寄递和工作人员安全的蜜蜂、蚕、水蛭除外);

8.包装不妥,可能危害人身安全、污染或损毁其它邮件设备的物品;

9.其它不适合邮递条件的物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和国邮政法》

第一条 为了保障邮政普遍服务,加强对邮政市场的监督管理,维护邮政通信与信息安全,保护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保护用户合法权益,促进邮政业健康发展,适应经济社会发展和人民生活需要,制定本法。

第二条 国家保障中华人民***和国境内的邮政普遍服务。邮政企业按照国家规定承担提供邮政普遍服务的义务。国务院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采取措施,支持邮政企业提供邮政普遍服务。本法所称邮政普遍服务,是指按照国家规定的业务范围、服务标准,以合理的资费标准,为中华人民***和国境内所有用户持续提供的邮政服务。

第二十四条 邮政企业收寄邮件和用户交寄邮件,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务院和国务院有关部门关于禁止寄递或者限制寄递物品的规定。第二十五条 邮政企业应当依法建立并执行邮件收寄验视制度。对用户交寄的信件,必要时邮政企业可以要求用户开拆,进行验视,但不得检查信件内容。用户拒绝开拆的,邮政企业不予收寄。对信件以外的邮件,邮政企业收寄时应当当场验视内件。用户拒绝验视的,邮政企业不予收寄。

第二十六条 邮政企业发现邮件内夹带禁止寄递或者限制寄递的物品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处理。进出境邮件中夹带国家禁止进出境或者限制进出境的物品的,由海关依法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