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一13岁女孩意外怀孕,家人要报警她护短,后来怎样了?
13岁,正是一个女孩的豆蔻年华,这个时候对异性产生爱慕,是正常的生理现象,但如果怀孕的话,会对身体产生诸多不良影响,甚至损害。因此,家长在这个时期要特别留意,避免女孩因监护不到而铸成大错。
审理的一起强奸案已经宣判,涉案男子李某因与不满14周岁未成年人发生性关系,被依法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而李某自己,也才刚刚过完18岁生日。
李某和女孩黄某相识在2018年5月,因一次偶遇彼此产生了好感,继而发展成为男女朋友关系。当时的李某还没有满17岁,而黄某也只有13岁,还在上小学六年级。
虽然李某知道黄某刚满13岁还没有14岁,但欲火攻心的李某已经顾不上许多,在2018年7月至8月间,先后三次悄悄来到黄某家中,趁黄某家人不在的时候,偷偷在黄某房间与黄某发生了性关系。
几个月后,黄某开始出现妊娠反应,而且身体开始发生变化,黄某的家人发觉不对劲,遂带黄某前往医院检查,这才发现黄某已经怀孕。在家人一再盘问下,黄某才说出孩子是李某的,并要求家人不要找对方麻烦,并称李某向她发过誓要对她负责任。
面对女孩的无知,黄某的家人心碎了,但理智告诉他们不能让坏人逍遥法外,最终家人带着黄某前往派出所报了警。此后不久,警方将李某抓获并依法刑事拘留,2019年,又将李某移交检方提起公诉。
法院审理后认为,李某与未满14周岁的幼女发生性关系,其行为已构成强奸罪。李某犯罪时未满18周岁,是未成年人,依法对其从轻处罚。鉴于李某的认罪态度,最终法院作出上述判决。
可能会有人说,两个人都是未成年人,双方都强调是情侣关系,而且是自愿发生的性行为,为什么会判决李某强奸罪呢?
我们先来看看强奸罪的构成,从客体方面,强奸罪侵犯的是女性的不可侵犯的贞操权,客观条件是必须违背妇女意志,实施主体即年满十四周岁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男子,但在***同犯罪情况下,妇女教唆或者帮助男子强奸其他妇女的,以强奸罪的***犯论处。
那么问题来了,年满14周岁的男子这一点李某已经达到,但违背妇女意志的说法肯定会遭到很多人的反驳,女孩不是说是自愿的吗?但在判决这方面案件的时候,还会对女性的年龄有界定,这也是对未成年人的最基本的保护。
刑法规定,奸淫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的,以强奸论。黄某与李某发生性关系时,未满14周岁,所以不管黄某是否自愿,李某与之发行性行为都应当视为强奸行为,这一点在很多案例中都有说明,也无需辩驳。因此法院判决李某构成强奸罪是正确的。
不管怎样,未成年人的感情观相对不太成熟,需要家长进行引导,当儿女在青春萌动期的时候,一定要给他们灌输正常的性知识和性观念,并让他们了解过早发生性关系对身体的伤害,一旦发生后果,应该及时报警,避免对女孩造成更大的伤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