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监狱里,死刑犯杀死死刑犯是加重刑罚还是立即执行死刑?

执行死刑是代表国家代表法律来终止罪犯生命,除此之外,任何单位和个人均不得剥夺他人生命,即使对方是死刑犯也不行!

监狱是关押非死刑罪犯的羁押场所

监狱的目的是让罪犯接受教育和劳动改造,从而改过自新,重新回归社会。而死刑犯属于罪刑极其严重的犯罪分子,已经失去了通过劳动教育改造重新回归社会的可能性,必须从肉体上将其消灭,以实现法律的公平公正,维护社会和谐稳定。因此,死刑犯的关押场所一般而言是看守所,而非监狱,因为监狱是劳动改造场所。

死刑犯杀死死刑犯的事不可能发生

对于看守所内的死刑犯,为了防止其自杀、自残或者伤害他人,管教会依法依规为死刑犯佩戴死刑脚镣,这种脚镣一般重达十七八斤,并由镣环和镣链二部分连接构成。

一审法院宣判死刑后,看守所就会加强对于死刑犯的管控措施,管教会将镣环套在死刑犯的脚踝上,镣环上有锁具或者铆钉孔,然后锁住锁具或者将铆钉口砸死,如此死刑犯不能自行取下,脚上如同携带一块石头,自然无法自由行走。脚镣重达十七八斤,镣链又将双脚镣环处连接,死刑犯无法迈大步,且行走时“亦步亦趋”、“咣咣作响”,故不要说跑,行走都困难,自然增加了管理的安全系数。

死刑犯主观恶性极深,社会危害性极大,人身危险性极强,自然是看守所重点管理和监控的对象,除了佩戴脚镣,看守所一般会在关押死刑犯的监室专门安排其他嫌犯进行实时“关注”,一有“风吹草动”,就会及时“汇报”,或者按动应急处置按钮。

另外,看守所内每个监室都装有无死角监控,有专门负责监控的值班人员24小时关注各监室的实时动态,防止不测事件发生,一般而言即使嫌犯想借机滋事,也没有机会。更不用说两个被戴上脚镣的死刑犯,一方会将对方打死,这样的事情应该是“天方夜谭”,根本不可能发生。

死刑犯被加重刑罚也就是死刑立即执行!不可能会被判执行两次的

死刑犯杀死死刑犯是加重刑罚还是立即执行死刑

假设这样的事情真的发生了,看守所的领导和相关管教肯定脱不了干系,检察机关一定会依法依规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这是毋庸置疑的,但是没有人会拿自己的“饭碗”开玩笑,所以这样的事情还没有听说过。

另外,如果真的发生了,我认为死刑犯的目的就达到了,因为他这样做的目的就是为了拖延死刑执行的时间,一旦这种事件发生,按照相关法律规定,人民法院需要启动暂停执行死刑的程序,该案件必然要移交公安机关立案侦查,如果经侦查涉嫌犯罪成立,最高人民法院需要撤销原来核准死刑的裁定,将原来判处死刑的案件发回重审,并与新发生的案件进行并案审理,之后依法做出公平公正的判决。

因为之前的案件已经依法核准死刑,所以无论在看守所内发生的案件如何判决,依据并罚的原则,最终还是死刑无疑,所以不可能存在加重刑罚的情况,唯一不同之处在于可能多了一项民事赔偿判决项而已。至于立即执行死刑更加不可能,如上所述,因为需要重新立案侦查,原来的核准死刑裁定需要撤销,并与新发生的案件进行并案审理,这个过程将是漫长的。

简单诉讼程序如下:

执行法官层报暂停执行死刑→最高院口头指令暂停执行死刑→公安机关进行初查→初查死刑犯涉嫌犯罪基本成立,并向人民法院提交相关证据材料→执行法院根据该证据材料,撰写请求“撤销原死刑核准裁定”,并层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法院经研究“撤销原死刑核准裁定”,并将案件发回重审→公安机关依据该裁定,将新发生的案件移送检察院审查起诉→检察机关审查起诉→执行法院将新旧两案进行并案审理→再次循环至死刑核准程序。

这个过程看似简单,短则两年,长则三年或更长。刑事诉讼程序极其严格繁杂,死刑核准程序更是达到“登峰造极”的程度,毕竟人命关天,既快不得,又大意不得,必须依法保障嫌犯的各项诉讼权利,确保死刑程序符合法律规范,确保实体公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