先行行为引起的义务

先行行为引起的义务是指行为人先前实施的行为导致法律保护的某种利益处于危险状态,而产生的防止结果危害结果发生的义务。

一、先行行为的构成要件:

1、先行行为的主体性。即先行行为必须是行为人本人的行为。

2、先行行为须有使危害结果发生的高度的、现实的危害性。

3、先行行为人有防止其行为引起危害结果发生的期待可能性。

4、先行行为与危害结果的发生有因果关联性。

5、行为人对先行行为引起的危害结果发生的进程具有支配力。

二、过失犯罪的认定

1、实行行为。过失犯的构成要件除结果外,还有实行行为;而实行行为是具有导致结果发生的紧迫危险的行为。

2、结果回避可能性。在某些情况下,行为人虽然对结果具有预见可能性,甚至已经预见,但不可能采取措施避免结果发生,或者虽然采取了避免结果发生的措施,但结果仍然不可避免。

三、过失犯罪的情形有:

1、疏忽大意的过失。即行为人应当预见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度害社会的结果,因问为疏忽大意而没有预见的。

2、过于自信的过失。即行为人预见了自己的行专为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轻信能够避免,实际上又未属能避免的。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和国刑法》第十五条:应当预见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因为疏忽大意而没有预见,或者已经预见而轻信能够避免,以致发生这种结果的,是过失犯罪。过失犯罪,法律有规定的才负刑事责任。

《中华人民***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一条:对于年老、年幼、患病或者其他没有独立生活能力的人,负有扶养义务而拒绝扶养,情节恶劣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中华人民***和国刑法》第四百四十五条:战时在救护治疗职位上,有条件救治而拒不救治危重伤病军人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造成伤病军人重残、死亡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