读后感:法学方法论-引论

最近在法律工作过程中,常常明显地感受到自己在法律解释、法律逻辑方面的功力薄弱。就如昨天的小短文所说,“似乎一切都在进入瓶颈期”——上学时积攒的功力,似乎也已经用到头了。

于是,我苦苦地找寻书单,想再多补补课,弥补一下学点学生时代没有好好上的法理学。在寻找的过程中,我猛然想起:早在六七年前,我就买了一本卡尔拉伦茨先生的《法学方法论》。说到卡尔拉伦茨,就不得不提一句王泽鉴。法考名师钟秀勇说,王泽鉴先生是“迄今为止黄种人里民法学得最好的人”。而卡尔拉伦茨,就是王泽鉴先生的德国师傅。

这本《法学方法论》,我尝试度过几次,都没有成功读进去;现在又是自我提升的需求,又是工作刚需,我下定决心要好好地再尝试研读,并以读后感、读书笔记的方式,写写自己的看法和感悟。无论水平如何,总算是一个迈出尝试的第一步吧。

拉伦茨先生认为,法学研究方法目前(2013版)没有统一的标准,是“法学思考的确信之丧失”。至于什么是“法学思考的确信之丧失”,拉伦茨先生没有进行阐述。结合上下文,或许应理解为:有别于以往,当今的法学研究过程中,尚未有适当的方法来解答法学自身的问题。因此,“法学思考”的方式尚未固定,学界缺乏对“法学思考”方法的***识。

法律判断常常包含价值判断,而“法学思考”又丧失了“确信”,因此法律研究不再被要求得到恰当的答案,仅要求答案存在合理性,可以被接受即可。

但是,价值判断不像事实判断,没有相对客观的评判标准,因此,从价值判断出发的逻辑推理,不能保证接理论的正当性。

在此基础上,法官在价值判断和法律条文的指引下,将法律适用于案件;我们(指学者们;作为律师,维护法律正确适用自然也是义不容辞之责)审查法律适用中的价值判断,是否符合一般承认的法律原则。而要做到这一步,就必须遵循一定的法律方法。

然而,前文已经提及,当今的法学研究中,尚未有真正恰当的学科研究方法;而作者又认为其他学科的研究方法不见得适合法律这门科学。因此,作者试图针对法律的“价值取向”发展出合理的法律方法论,其对该方法发展,源自于对法的理解。

最后,作者认为,在对法律进行理解,发展研究方法时,法哲学、诠释学、司法判例、法教义学等学科或内容,都是必须进行研究的学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