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落条款的适用范围
1976年,美国科罗拉多州通过了第一个“日落法”,该法律对一项计划或一个规章规定一个日期,到了这个日期,该计划或规章除非再次得到批准,否则就此失效,从而迫使政府部门定期对其活动和规章的结果进行评价。根据OECD的调查报告,OECD大多数成员国都宣称自己在某些监管领域采用了日落条款。如澳大利亚规定,“监管规则每10年、7年甚至5年就要自动废除。”韩国也采用了日落条款,“在监管规则‘没有明确的理由继续存在’的情况下,它们的存续期‘原则上’不能超过5年。”美国“就所有的政府文书工作要求都设定了3年的日落条款期限”;墨西哥对技术标准设定了5年的日落条款期限,同时规定“所有的标准必须在生效后的前12个月内得到审查,以确定他们是否如预想的那样发挥作用。”中国还未完全采取日落条款,但有一点迹象,如1996年出台的《行政处罚法》在其附则中要求,本法公布前制定的法规和规章关于行政处罚的规定与本法不符合的,应当自本法公布之日起,依照本法规定予以修订,在1997年12月31日前修订完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