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果有人未经过本人同意私自 *** 视讯或照片算的上侵犯他人的肖像权
如果有人未经过本人同意私自 *** 视讯或照片算的上侵犯他人的肖像权
侵犯肖像权需要以营利为目的
根据私拍内容,以及之后的行为可能构成侵犯隐私权、名誉权、荣誉权 。
如果只是平常的未经他人同意拍照,法律并不禁止!
如果有人未经本人同意私自 *** ,录制本人。是否违法,如果未经本人同意私自 *** ,已经涉嫌违法。
一、在没有阻却违法事由情况下,未经肖像权人的同意使用其肖像的行为。
未经肖像权人同意而使用其肖像的行为,也称为“不当使用他人肖像”。我国民法有关肖像权的法律规定基本上是针对肖像的“不当使用”而规定的。这种不当使用区分为:“以营利为目的”和“非以营利为目的”的非法使用。我们不能认为只要不以营利为目的,或者虽经肖像权人同意,就可以非营利地任意使用公民的肖像,这种理解是片面的。我国《民法通则》第100条规定:“公民享有肖像权,未经本人同意,不得以营利为目的使用公民的肖像。”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139条,对这种侵权行为限制在:“以营利为目的,未经公民同意利用其肖像做广告、商标、装饰橱窗等”范围。第120条规定:“公民的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受到伤害的,有权要求停止侵害,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并可要求赔偿损失。”
在未经本人同意,非以营利为目的的使用他人肖像的行为中,只有具有阻却违法事由的行为才是合法行为。如为新闻报道、公安机关为缉拿犯罪嫌疑人而发的“通缉令”等等。
肖像权与姓名权一样,具有专有权,对于自己的肖像的占有、使用和处分,只能归公民本人所有,未经本人同意,他人不得享有。侵犯肖像权的行为,不在于以盈利为目的使用公民肖像,而在于不尊重公民对其肖像的专有权。因此,无论出于何种目的,将公民肖像予以复制、传播、展览等,都应征得公民的同意,否则就构成对肖像权的侵害。
二、擅自制作他人肖像(包括拥有他人照片)。未经本人同意,擅自创制、占有他人肖像(照片)的行为。对于摄影人来说,就是 *** 他人的照片行为。
肖像是公民“人格”外在表现,只有本人有权决定是否再现自己的形象。至于制作(拍摄)的肖像作品,是为了公开发表,还是以私藏为目的,并不影响侵害肖像权行为的构成。就是说:虽不加公开的使用,也同样地构成侵权,如照相馆私自加印顾客照片储存等。
三、恶意侮辱、污损他人肖像。即不法行为人恶意的以侮辱、丑化、玷污、毁损等的方式,侵害他人的肖像或破坏他人肖像的完整性。包括涂改、歪曲、焚烧、撕扯或倒挂他人照片,这样的行为不仅构成对肖像权的侵害,还往往会构成对名誉权的侵害。
未经本人同意,用PS恶搞他人照片,算不算侵犯肖像权?《民法通则》100条规定,公民享有肖像权,未经本人不得一赢利为目的使用公民的肖像。《民通意见》139条规定,未经公民同意利用其肖像做广告,商标,装饰橱窗等,应认定为侵犯肖像权的行为。所以要构成侵犯肖像权必须要求对方是以营利为目的,否则不是侵犯肖像权,但如果对方经过ps将你的照片歪曲了原有的事实,让不特定的多数人可以看到,容易造成别人对你社会评价的降低,则构成名誉的侵犯。“后来,他居然把恶搞的照片发到人数在100人以上的群中,弄得我很尴尬,许多人都用Q密我。”说明已经构成名誉全的侵犯了,你可以要求他立即停止这种行为,并要求他为你消除这些不良影响(如在公开的群里为你道歉,说明事情的原委),还可以要求精神损害赔偿。如果对方没按你的要求做,你愿意的话,你可以想法院起诉,法院将会支援上述请求,但鉴于双的友好关系,最好通过协商解决或请求居委会或法院的调解。
若未经本人同意,私自在手机里留下他人照片,属于侵犯肖像权吗?只留下他人照片,没有进行过其他违法行为,就够不上。
未经本人同意,使用他人表情做表情包侵犯他人肖像权吗?1.不构成侵权,但用于商业,具有盈利目的,未经同意则构成侵权。
2.民法通则第一百条规定,“公民享有肖像权,未经本人同意,不得以营利为目的使用公民的肖像。”构成侵犯公民肖像权的行为,通常应具备两个要件:一是未经本人同意;二是以营利为目的。常见的侵犯公民肖像权的行为,主要是未经本人同意、以营利为目的使用他人肖像做商业广告、商品装潢、书刊封面及印刷挂历等。对于侵犯肖像权行为,受害人可自力制止,例如请求交出所拍胶卷,除去公开陈列肖像等,也可以依法请求加害人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影响或赔偿损失等。赔偿损失请求权,不以财产损害为要件。
若未经过本人同意,某报刊登某专家照片,是否算侵犯肖像权?侵犯肖像权必须以营利目的为构成要件。。。主要法律依据就在于民法通则第100条的规定和民通意见第139条的规定。。。
1.《民法通则》(法律层面)
第一百条 公民享有肖像权,未经本人同意,不得以营利为目的使用公民的肖像。
第一百二十条 公民的姓名权、 肖像权、 名誉权、荣誉权受到侵害的,有权要求停止侵害,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并可以要求赔偿损失。
法人的名称权、名誉权、荣誉权受到侵害的,适用前款规定。
2. 高院的基本思路脉络: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和国民法通则》 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 (1988年1月26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讨论通过)(以下简称民通意见)
第139条规定:“以营利为目的,未经公民同意利用其肖像做广告、商标、装饰橱窗等,应当认定为侵犯公民肖像权的行为。”
第150条规定:“公民的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和法人的名称权、名誉权、荣誉权受到侵害,公民或者法人要求赔偿损失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侵权人的过错程度、侵权行为的具体情节、后果和影响确定其赔偿责任。”
第151条规定:“侵害他人的姓名权、名称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而获利的,侵权人除依法赔偿受害人的损失外,其非法所得应当予以收缴。”
记者在未经本人同意的情况下,私自 *** 并曝光本人肖像 是否侵犯啦本人的肖像权,((是否属于违法行为!!!))要看其用于何处,是否盈利
关于侵犯他人的肖像权中华人民***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条规定:公民享有肖像权,未经本人同意,不得以营利为目的使用公民的肖像。
一般原则是:公民对自己的形象的再现权——有权同意或者不同意在客观物质媒介上和空间里的再现自己的形象的权利;公民有权使用自己的肖像、有权允许他人使用自己的肖像、有权禁止他人使用自己的肖像的权利
如果你的行为未经对方同意使用的属于侵权行为,按照《中华人民***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二十条规定:公民的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受到侵害的,有权要求停止侵害,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并可以要求赔偿损失。
*** 算是侵犯他人肖像权吗?*** 算是侵犯他人肖像权
我国《民法通则》第一百条规定,“公民享有肖像权,未经本人同意,不得以营利为目的使用公民的肖像。”由此可见,构成侵犯公民肖像权的行为,通常应具备两个要件:一是未经本人同意;二是以营利为目的。常见的侵犯公民肖像权的行为,主要是未经本人同意、以营利为目的使用他人肖像做商业广告、商品装潢、书刊封面及印刷挂历等。对于侵犯肖像权行为,受害人可自力制止,例如请求交出所拍胶卷,除去公开陈列肖像等,也可以依法请求加害人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影响或赔偿损失等。赔偿损失请求权,不以财产损害为要件。
其他法律和司法解释对侵犯肖像权也作出一些相应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39条规定:以营利为目的,未经公民同意利用其肖像作广告、商标、装饰橱窗等,应当认定为侵犯公民肖像权的行为。 除此之外,恶意毁损、玷污、丑化公民的肖像,或利用公民肖像进行人身攻击等,也属于侵害肖像权的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