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女学生遭到多名教师殴打,校长开会曾表示:打死我负责,你怎么看?

一、贵州女学生遭到多名教师殴打,校长开会曾表示:打死我负责

吕先生反映上初三的侄女在学校被多名老师殴打,全身多处受伤。吕先生表示,他们已经报警,但打人老师拒不认错,只说赔偿医药费。吕先生还说,事发前校长曾公开鼓励老师打学生,说打死我负责!

吕先生说:自己的侄女当时是和他们班上的一个女生在一起,那个女生要给别的班级的人去送牛奶,所以就把自己的侄女和班上的另外一个男生叫上一起去了。但是学校有规定高年级和低年级的学生不准多走动,被发现后几个人就被老师叫到办公室去问话了,当时在办公室里有7、8个老师,然后老师就打了这3个学生,之后就把其中一男一女给放回去了,只留下了吕先生的侄女在办公室。

吕先生说留他侄女的那个老师是和他一个村的,她的家族在村里向来嚣张跋扈,老师平时也是欺负人的那种感觉,得知女孩是吕先生的侄女后就对其暴打,随后另外几个老师也加入了殴打之中。

女孩在期间被推倒在地,又是用棍子又是用戒尺的打了好久,直到打够了他们才放女孩回去,女孩的班主任见了也权当没看见,事发后女孩还多次产生轻生的念头。在吕先生把事情曝出来后,学校就派各种关系打电话让吕先生把帖子删了,事前校长在开会的时候还曾说过鼓励老师打孩子,打死了他负责的这种话,这些学生们都知道。

从吕先生发出的照片中可以看到吕先生的侄女被打得很惨,腿上多处都是淤青,简直惨不忍睹,报警之后打人的几名老师还拒不承认,目前还在进一步处理当中,该学校以校长为头的这种暴力教育方式令人谴责,怪不得连老师都是一个样,希望有关部门彻查此事。

二、教师殴打学生是犯法的

《未成年人保护法》

第二十一条?学校、幼儿园、托儿所的教职员工应当尊重未成年人的人格尊严,不得对未成年人实施体罚、变相体罚或者其他侮辱人格尊严的行为。

《义务教育法》

第二十九条?教师在教育教学中应当平等对待学生,关注学生的个体差异,因材施教,促进学生的充分发展。

三、老师需要慎重对待“教师惩戒权”

“教师惩戒权”是教师在教学实践中的一种权力,其目的在于矫正学生不端正、失范行为,其存在具备一定的合理性和正当性;它区别于“体罚”,“体罚”是指通过罚站、罚跪、打手心等方式来伤害学生身体或心灵的不正当行为,就本质而言是一种错误的教育方式。

教师应当尊重学生的人格,不得歧视学生,不得对学生实施体罚、变相体罚或者其他侮辱人格尊严的行为,不得侵犯学生合法权益。教师在使用“惩戒权”时必须明确惩戒对象、惩戒方式和惩戒程度,尊重学生权利,把握好学生惩戒尺度,不滥用权力,切忌变相体罚学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