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从四德的内容是什么?
在古代是为了提高社会道德水平,稳定社会家庭关系,提高人的素质修养。第三个顺从是‘不嫁从父,嫁从夫,夫死从子’。四德是‘女德、女言、女貌、女工’(女德、女辞、女礼、女工)。
根据内外男女的不同职位和分工
“内外有别”是传统社会对两性最重要的规范。显示在:
(1)职位和分工是以“家”为界的“外男内女”——男性从事政治、战争、服务、农耕、狩猎、商业等。而女性则“掌管饭酒等家务”,从事织蚕、生儿育女、孝敬公婆。在上层社会,“外交”是指主持和参与政治事务和军事事务(又称“公务”、“大事”),这是男性贵族官僚的特权,女性不得涉足。是违反“母鸡打鸣,为国不祥”的。在下层,农耕社会典型的小农分工是男耕女织(如牛郎织女传说)。这种男女地位的划分和分工,形成了日常生活中的内外壁垒,如“男主外,女主内”,“男女不亲”,“内话不说,外话不说”等等。
(2)家庭组织内外的区分,正好与职位和分工的不同相反,即男主内,女主外(见《婚姻家庭内外》)。
婚姻家庭的“内”与“外”
家庭是两性关系最重要的组织形式,婚姻是组成家庭的手段和过程。
组成婚姻家庭的原则是男为内,女为外——以“利内”为目的,是为了方便男性家庭传宗接代,和谐昌盛。女方亲戚叫“外戚”,说生女儿是“外人”,由此而来。
婚姻家庭制度的习俗是男人是主人,女人是奴隶——实行一夫一妻制和纳妾制。它的做法是,男人结婚生子(尤其是必须自己生的儿子)是为了传宗接代;已婚妇女必须住在丈夫家,家庭成员的地位根据丈夫的长幼来决定。夫妻数量不均衡,规定上流社会男子除了一个正(直系)妻(俗称“大老婆”)外,还可以娶几个小妾。比如周朝的礼制规定,天子一次娶12个女子,诸侯数为9个,大夫以下数减少。秦朝开始规定嫔妃数量,后代三宫六院七十二嫔妃,但历代皇帝往往突破,美人三千,宫女数万。官僚也有纳妾的特权。平民限制纳妾,明朝规定嫔妃40岁才能出嫁,不能生育。
内外还有其他渊源和影响。
有明文规定“内外有别”始于西周。周朝灭商朝,建立了第一个由血缘贵族统治的制度文明,包括长子继承制和分封制,史称“周公李”。权力的分配和继承需要确定以世家子弟为组织保障的婚姻家庭制度,划分男女分工排除女性参与政治和军事活动(而在商代则有王上妻妾领兵打仗、主持祭祀和农事的记载),并叮嘱女性归家。还有男女内外形成的其他制度和习俗。
内外的区别不在于“隔”与“离”,而在于男性的外部空间和职责是无限的、开放的、重要的、有发展潜力的,而女性的内部空间是有限的、封闭的、循环的、退化的。婚姻家庭也是内(男)外(女)的,男人是主人,女人是从者。“内外有别”成为维护家长制、决定女性“三从四德”等一系列条条框框的基础,是千百年来男尊女卑的基础,也是其延续的根本。
“三从四德”的定义、起源和发展
“三从四德”是儒家伦理为适应宗法家庭的稳定,维护宗法-夫家(族群)的利益,根据“内外有别”、“男尊女卑”的原则,对女性一生的道德、行为、修养提出的规范要求。
“三从”一词最早出现在儒家经典《仪礼?在讨论已婚女子作为丈夫和父亲的丧年数(丈夫三年,父亲一年)时,《丧——夏紫传》说“女子有‘三从’之意,又无‘特用’之道,故不娶其父,而嫁其夫,死其子”作为女儿、妻子和母亲,女人应该服从男人。但女性长期以来是顺从的,“女”字是商代甲骨文中弯腰下跪的形象(显示字体);《易经》中有卦言,主张女子顺从专一,永远侍奉丈夫。后来要求妇女殉道守贞,限制寡妇再嫁。
“四德”这个词可以在李周找到?天官?内宰是教后宫女子的官职,逐级负责教后宫女子“淫礼”和“妇职”,其中地位较高的“九妻”则“掌管女学之法,以教九御女言、貌、德。”最初是宫廷女子教育的范畴,后来被称为“三从”,成为女子道德、行为、能力、修养的标准,即“三从四德”
“三从”与“未婚从”
“三从”的道德从丧制演变为人际支配和服从,对应的是汉代提倡的“三纲”——家庭中的“父为子导”、“夫为妻导”,引申到两性关系中就是“从父”、“从夫”。
“服从”有多重含义——服从、跟随、服从、跟随。被要求遵守“三从”道德的女性,不能独立自主,而必须按照父亲的命令、丈夫的命令、儿子的意愿行事,做到对女性孝顺,对妻子贤惠,对母亲善良。
“不婚而从父”就是要求不婚的“房女”听父母的话,“不违父命”就是“孝顺父母”(按孔子的解释,“亲”是指父母,但也说“孝父”);女儿孝顺,除了照顾好日常生活,还要在父亲有危险的时候挺身而出。比如西汉文帝劝说文帝废除体罚,她的父亲就免于罪。东汉时,曹娥为救落水的父亲而溺水身亡(历史上有“曹娥碑”表彰曹娥的孝心)。终身婚姻中服从“父母之命”,也是一种“顺从”和孝顺的表现。
“嫁了又嫁了”
“嫁给丈夫”就是要求一个结了婚的女人做妻子,跟随、服从、追随丈夫。“为人夫”始于女子出嫁,结婚的仪式是“俊男靓女,女随男从,夫妻之意从此开始”;母亲告诉女儿“不违反主人。”去婆家,得到的是亲属称谓(如媳妇、嫂子、阿姨、嫂子等。)按你老公的辈分和长幼。妻子视丈夫为“天”,“天命不可逃,夫命不可违”。她必须服从和尊重她的丈夫,她的丈夫会和她一起唱歌。比如汉代孟光给丈夫的《万(音碗)》,就被誉为“以礼相待”。妻子和妻子也需要代表丈夫履行孝道,为公婆的日常生活服务,还要为丈夫生儿育女;自宋代以来,“养夫教子”成为女性最重要的职责。“为人夫”也就是忠于丈夫,保持贞操。丈夫去世后,她没有侍奉丈夫,甚至没有成为烈士。春秋时,丈夫被楚国俘虏,楚王逼她为妻,她死不瞑目,成为史书褒扬贞节的典范。历代官方对贞操的认可已经成为一种制度,导致部分女性自残。甚至在丈夫即将病死、战死之前,妻妾们就提前死去,以示对丈夫的忠诚。
“夫死子继”
“三从”中,只有“夫从子从”令人费解,因为儒家伦理中有“尊母孝母”的传统,母亲对儿子有相当的权力。但礼教也规定:“女子年轻时应随父随兄,嫁了丈夫,死了也应随夫。”(《礼记》?“郊特祭”在这里的意思是“遵其法令”,意思是一切由父、夫、子决定。对于亡夫的遗孀来说,“随子”是“随夫”的延伸。她不仅要保住婚姻,还要努力把儿子养大,儿子是一家之主,掌管大事。春秋时期,鲁国的一个寡妇有九个儿子。年底祭祀结束后,她想去父母家看看。按照“夫死子继”的礼仪,她需要得到儿子们的同意。打电话给儿子得到承诺后,她让九个媳妇看着门,说晚上回来。结果天黑前就回家了,就在门外等到了天黑,被吕医生看到,夸她守礼。孔子的姑姑姜叶是一位模范寡妇。她总是按照仪式行事。她的丈夫和儿子前后相继去世。她早哭为夫,晚哭为子,被孔子誉为“知礼”。
“四德”
“四德”原本是对宫廷女性的四种必备素养——德(德)、言(言)、容(容)、术(功)的培养和修养,包含了“女学”的四项传统教育内容,所以儒家称之为“四教”,也叫“四行”。起源于宫廷对女性的教育,属于“阴礼”(女性遵守的礼仪)和“阴职”(女性承担的责任),很快扩展到上层家庭承担女性角色的培养。女孩十岁时,在家受女师教育——教“温柔交付、顺从”(德、言、忍、柔顺、顺从)、抱麻(纺麻线,古代衣服多为麻、葛、丝),治蚕茧、织布、做衣服,婚前三个月学一系列工作(工、织、缝、备),宗亲请女师训女,“教女德、言、貌、功”;训练完成后,会举行祭祀仪式,让女方听话。可见,“四德”是为“三从”的道德服务的。“四德”后来被概括为对所有女性的要求。按照郑玄的解释,“妇德即贞节,妇言即辞令,妇容即温柔交付,妇功即屌丝。”后人一直在做新的解释。
“女人的美德”
“妇德”是女子教育中最重要的一条,郑玄的“贞节顺从”是妇德的核心。“贞操”就是坚守节操,守身如玉,忠于丈夫。“顺”在《礼记》中是“顺从、服从”的意思,对公婆、丈夫甚至家人都是有礼貌的。汉代女教育家班昭在《女德》中特别指出,“女子不必独一无二”(意思是不必有特殊才能,这是明代流行语“女子无才则德”的原始依据),“恬静、贞洁、有廉耻之心、有运动之法”就是要有女德。班昭更注重女性道德品质的培养。到了清末,“妇德”的标准更加具体细致,对不同情况、不同角色的女性都有详细的规范:作为妻子,丈夫、叔伯(公婆)要顺从温柔,作为妻子要“除妒”,帮助丈夫纳妾;作为母亲,你要会“教儿子”,“善待后妈”;和家人相处时,要“和叔叔、姐姐(姐夫、嫂子)相处”,“和睦相处”。家里穷,就要“穷”,要富裕,要节俭。还包括“对身体的尊重”、“忠诚”、“贞操”和“复仇”...有一系列的美德。
女人的话
礼教中对女性用词的规定,最初是出于对“在家说话”(能言善辩的女性会颠覆国家)《诗经?在《大雅》中,他在骂完周幽王之后,又称赞“女人舌头长,唯我独尊”(一句闲话就是亡国的罪魁祸首)。但是,演讲(发言)也是一种必要的素养和技能。郑玄对“女人话”的解释是“修辞”,意思是善于应对,说话得体。班昭认为“女人的话”不需要油腔滑调,口若悬河,只要考虑到用词是否恰当,不要用难听的话伤人,不要抢话,不要多说,不要让人讨厌就行。大家族讨厌女人的话在家族成员中挑拨离间,多嘴多舌的女人会受到惩罚,这就构成了“七灭”之一。兰定远的《女学》对“女言”作了具体而积极的指导,说“女言不贵,贵(宜)”。各种场合需要不同的合适的词语,比如鼓励丈夫、教导孩子、委婉劝诫、兢兢业业、显示智慧、避祸等等。所以“女人的话”需要智慧和知识的培养。
妇女的能力
儒家对女性的外貌修饰有特殊的标准。孔子提倡重德轻色,要求丈夫“贤惠易变色”是看重妻子的人品而不是美貌。对女性外貌的要求是强调简约和装饰,而“冶容”则接近“教淫”(刻意打扮等于诱惑男性的气质欲望)。郑玄对女性外貌的解释是“优雅的分娩”,意思是温柔的表情。班昭认为,女性的容貌并不意味着颜色漂亮,而是在日常生活中,对于女性的容貌来说,“洗去尘垢,穿得清爽干净,洗澡及时,不脏不辱”——即勤于扫地,衣着整洁,按时洗澡,注意卫生,才是符合女性的容貌标准。兰定远对女子容貌的要求,侧重于不同场合的实用性,如“女子容貌要端庄恭敬,生儿育女要温婉恭敬”,“尊夫”等,怀孕时端庄,丧时哀婉克制,避乱时从容宽容,必要时死得狠。
由女子承担的工作
女学四德中的“妇工”是指女性所从事的劳动和工作。性别分工是男主外,女主内,所以“女工”的标准千百年来变化不大——采桑养蚕,纺纱织布,经商过程中喂饭、备酒浆;我还要养活公婆和老公,生孩子,招待客人;还有准备祭祀用品,协助祭祀仪式的重要工作。班昭认为“女人的工作不需要技巧”“专心纺线表演,不搞笑;为了招待客人而吃喝,这叫女人的工作。”然而,出于家庭需要,聪明的妻子一直被人称道,“懒”和“笨”的女人则是被谴责和嘲笑的对象。兰定远也分了序和旨,说“妇工,先蚕织,后饲;事实上,女性对女性的贡献不仅是家庭延续的重要保障,也是历代国家税收的重要来源。古代有句成语“不耕天下的女人是饥饿的,不织天下的女人是寒冷的”,这句成语出自韩曙?《食记》指出,女性白天劳动,晚上采集,相当于每月45个工作日,比男性辛苦。
“三从四德”概述
关于“三从四德”,首先要看到这些对女性的要求和规范是在特定的时代产生的,是出于某种需要,也是随着社会的变迁而变化的。周代宗法婚姻家庭确立,男女界限明确后,出现了要求女性服从父亲、丈夫、子女的“三从”道德规范,即家庭的女性角色从属于男性。“四德”是女性践行“三从”道德目标所必须具备的礼仪、举止和操作技能,即女性要听话,要能干。儒家文化影响下的传统女性的“德”是通过“三从”道德、“四德”修养、“七出”规章制度的相互作用而逐渐规训的。随着时间的推移,男权对女性的控制逐渐让位于夫权,夫家的利益高于父家,对女性强调顺从、沉默和牺牲,条条框框更加细致复杂,女性为此付出的代价也更大。但也应该看到,“三从四德”在儒家的整体文化框架下是充满矛盾的。比如在强调“从父从命”的时候,也要服从母亲;强调的是作为丈夫,妻子也是“和丈夫平等的。”尤其是“孝文化”的推广,儿子对母亲尤其是丧偶母亲的孝顺,在中国也是绝无仅有的。至于“四德”,如果今天能换上新的时代内容(比如“德”重在文明礼貌,“言”“功”重在天赋和创造力的培养,“容”重在修饰适当而不刻意化妆美容等等。),我们也可以借鉴。
七大法则的定义和起源
“七楚”一词起源于汉代,目前能见到的最早文献是大戴?人生的核心古迹,称为“七走”和“七弃”。据说“女人有‘七走’:逆父母(这里指公婆);没有孩子,去;尹,去;吃醋,去;如果你得了重病,去吧;多说一句,走;偷,走。”也说明了不孝顺父母不孝顺是因为他们叛逆,没有子女,滥交,嫉妒,虐待,所以不能和* * *(用于祭祀)快乐,说了很多离开亲人的话,偷是他们的反义词。然而,成为妻子的现象存在已久。先秦时期,妇女结婚离婚时称为“归”,离婚时也称为“归”,离婚的妇女称为“弃妇”。汉代提出“七婚”与“五非婚”(乱伦家庭、叛逆家庭、上一代受过刑罚、患过恶疾的家庭的女儿、长女无母)有关。这样,我们就守住了婚姻的两个关口。到了唐代,“七出”规定被写进法律,当你出不去,随便抛弃妻子,就会受到法律的干涉;并把七出的顺序改为“无子女、淫乱、不服姑姑(公婆)、说话、偷盗、嫉妒、恶疾。”大清律改为:“无子,不知姑,放荡,嫉妒,虐待,多嘴,偷盗”;对于通奸的女人来说,不存在“三不”的偶然性。“七种结局”顺序的变化,反映了不同时代对女性要求的不同标准。
糟糕的父母
重男轻女家庭的建立主要是为了维护父母的尊严和利益,娶媳妇是为了孝顺公婆,是婚姻的主要目的之一。孟子说“以妻为养”,就是侍奉丈夫的父母。《礼记》之类的顺从、孝顺、事的理想标准?内志要求“女人如父母”,公鸡第一声啼叫,媳妇起身去公婆家拜谒,端水漱口,伺候开饭。没有公婆的命令,她不敢从包间里退下来休息。媳妇必须服从公婆的命令,“三从”中的“丈夫”需要听父母的命令;“四德”中的每一条都与培养孝顺公婆有关。不服从公婆的媳妇,起到了扰乱家庭尊卑秩序,破坏和谐的作用。是对孝道和妇道的违背,也是妻子和女人最严重的错误。所以,在推崇孝道的汉朝,我们在创造“七果”规则的时候,把“不孝顺父母”放在了第一位。很多因为不孝行为而与妻子离婚的例子,看起来都是不合理的。比如东汉蒋氏的妻子在婆婆面前骂了一条狗,被丈夫认为不孝。姜氏也被认为是一个孝子。是否服从公婆比较主观。一些公婆以不孝为借口强迫儿子与妻子离婚,导致了类似《孔雀东南飞》中刘兰芝和焦仲卿殉情的悲剧。
没有孩子
在“七出”法则中,这一条对离婚女性来说是最无辜的。重男轻女家庭婚姻的目的是“事奉庙堂,传宗接代”;孟子说“不孝有三种,无后为大。”娶妻是为了生孩子;按照父系继承的血统原则,只有儿子才能被认为是续香的后代。所以女性要承担不生孩子的“罪名”。按照制度,只能娶一个老婆,所以要抛弃无子女的老婆,娶新老婆生孩子。曹植《弃妇诗》写道:“当归宁(已离婚)无儿...有了孩子就有了月经期,没有孩子就成了流星;日与月之末,流星非无精。”意思是没有孩子的女人在婆家像流星一样短命;只有生了儿子的妻子才能像太阳一样在婆家屹立不倒。可见汉代普遍存在因无子女而离婚的现象。后人越来越重视“无子女”在“七大结局”中的地位。比如唐代把“无儿无女”放在第一位,一直延续到明清。但后来流行无儿无女的妻子为夫纳妾,嫔妃儿女可视为己命,不准赐与。无儿无女又吃醋,那就只有离婚了。历代因无子女而被抛弃的妇女,都去做宫女(如春秋时期魏的妻子庄姜,出身高贵,容貌出众。《诗经·冯伟说人》是为赞美她而写的,但她因为没有孩子而被疏远和冷落。诗经?飓风?古语有云,“日月”下到民间(如曹植《弃妇诗》所述)。
“通奸”
这里指的是女性纵欲淫乱,“偏心”指的是迂回,被认为是女性道德品行中最大的恶德。(儒家在性行为和性道德上也奉行男女双重道德标准。)该条要求妻子对丈夫保持贞洁,不得与家庭内外的男人发生暧昧关系,以维护家庭稳定和血统纯正(《大戴?生命的核心古迹”“为其乱族也”)。对于已婚女性来说,被认为是自己能控制的最大过错,“万恶之首”。宋代以后,讲究“贞操”(保持贞操的未婚女子,民间俗称“黄花闺女”),新婚之夜有“验红色”的习俗(用白绢检验新婚之夜夫妻性生活中是否有血,如有血则为贞洁处女,如无血则断定通奸,立即弃之)。唐律把“淫乱”提到第二条;《大清律》第三条有所列,但也规定了“七出”为犯,除了奸淫不实行“三不去”的应变规定(详见23号文件)。家庭在惩罚通奸妇女方面起着重要作用。如清代江西临川孔氏支系家规规定“妇女与他人有奸情的,责令改嫁;丈夫不娶,皮饼驱逐,儿女不取名拜;各种族如婚、庆等都不允许;不发姓名。”通奸的妇女除了放弃外,还会受到“沉塘”(将妇女溺死在池塘底部的竹板上,这是湖南等地的习俗)的严厉惩罚。法院以“幽闭恐惧症”处罚滥交女性。鲁刑中“宫刑疑赦”的宫刑,男绝其权,女毁其生殖器,仅次于死刑)。至于小说和戏剧,比如水浒传,对通奸的妻、妻、嫂影响深远。
恶劣的疾病
《恶疾》《大戴礼》?人生核心碑认为是“不以* * *(备祭祀供品)兴”,东汉的何修认为是“弃恶病,不侍奉庙堂。”何修把麻木、耳聋、失明、疖、秃、跛、佝偻病归为恶性疾病的分类过于宽泛。除了疖子传染性强,难以治愈外,其他六种残疾都不妨碍祭祀。东汉许慎《说文解字》:“疖子也是恶疾。”“疖子”导致“疖子”,就是麻风病。传染性很强,病人全身腐烂发烫,头发枯萎,指关节自愈,是不治之症。患有这种恶疾的女性不允许参加祭祀,还会影响生活和生育。他们无法承担伦理责任,自然被男权家庭抛弃。后来,患有精神疾病的人也被视为恶性疾病。如清代直隶安平县贵客之子的妻子月氏,因癫痫被丈夫作为“恶疾”遗弃在“七出”;岳回娘家养病,渐渐康复,而桂克子已改嫁嫁人;岳家眼看再婚无望,不愿再嫁,投井自杀。(详见勇《赦后幽谷集》(卷七)及柯木岳墓碑文)。
嫉妒
“嫉妒”(“妒忌”)就是惩罚那些对丈夫纳妾不满,并敢于在言语和行动上表现出来的妻子。认为嫉妒具有顺从、贤惠的美德,与“妇德”相悖。其目的是维护丈夫结婚多、家庭子女多的父权家庭的利益和需要。在《说文解字》中,“嫉妒”一词解释为“女人嫉妒丈夫”,“鸾”一词是“丈夫嫉妒女人”,表示当时女人有了外遇或通奸行为,导致更多丈夫嫉妒。后来,人们更加习惯了妻子对丈夫纳妾的嫉妒。先秦时期,上层女性即使吃醋,也不一定会被出卖。《左传》记载金叔的母亲杨叔(第一任妻子)嫉妒胡叔漂亮的母亲(妾),不让丈夫亲近,怕儿子威胁项叔的地位。她不但没有离婚,《左传》还夸她聪明。东汉时,严丰的妻子石人因阻止丈夫纳妾而被丈夫赶走。严丰写信给他的妹夫说,他嫉妒按照圣人的仪式纳妾,这对他自己和他的家庭都是不幸的。如果他不去找这个老婆,他的家庭就会不安分,不明不白,他的幸福就不会诞生。从魏晋南北朝到唐朝,上流社会女性的嫉妒心理还是很普遍的。直到理学占主导地位的明清时期,女性的嫉妒心降低,甚至主动为夫纳妾。
说了很多
“四德”对“女言”的要求,应该是文静寡言,“言不贵而贵”。重男轻女的家庭害怕外来的妻女疏远家庭内部的人际关系,尤其是兄弟之间的关系,导致家庭不和谐甚至解体。例如,在汉初,陈平和他的哥哥和嫂子住在一起。他的哥哥每天耕地,并鼓励陈平出国留学。小姑嫌陈平不出白饭,说:“有个叔叔总比没有强!”被丈夫抛弃后,她赶紧回到家人身边。东汉时,李冲的妻子也因话多而直言不讳。妯娌之间说闲话,制造家庭不和,也是多嘴多舌的表现。一般认为女性的多嘴多舌是违背女性道德的,是不道德的,是疯狂的,是丈夫难以容忍的。清代唐彪的《女子必读》中说:“女子无德,全在声语:言低者德,言高者不德。”青屏山唐华本?《快嘴李翠莲集》就是写一个聪明、敏感、直爽、不拘礼节、能言善辩的李翠莲,她被婆家嫌弃,被哥哥和嫂子抛弃,最后出家为僧。
偷窃
把“偷”妻女(不是在外面偷别人的财物,是在家里)作为“七出”之一,反映了女性没有独立的财产权,也反映了男权家庭(家族)为了维护男权-夫家的财产利益而控制女性。礼记?内则规定:“儿女无私于财、畜、器。”就连父母家的礼物也要送给婆婆,婆家的财产不能“私借”、“私赠”,否则就构成“盗窃”,被认为是“内吃外摘”。所以把偷妻罪定义为“反义词”是违背常识的。在宗法婚姻家庭制度中,男性家庭是内,女性家庭是外。什么都做错了?《硕林》里说,一个保家卫国的女人,婚前听母亲的教导——婚姻靠不住,丈夫嫌弃她是常事。她要积累自己的财产,到了婆家就按她妈的话办事。发现“她姑姑带着她很多私人的东西出来”。后世家法规定,妻妾不得为小家保留大家庭的公共财产。郑家的家规要求,纺织之类的家庭工作必须集体进行,不允许分散在他们的小家庭里。每天上班前检查有无短缺,严防盗窃、私藏属于小家。
“七大成果”概述
“七处”是对女性的惩罚规则。明初刘基说“七果”不是“圣人之言”,而是“后世穷夫之言”。他认为通奸、嫉妒、不孝、多嘴、偷盗这五个方面结婚是合理的,而“大病”“无子”是人不愿意有的大不幸,却意外结婚,是违背天理人情的。(余离子)以今天的眼光来看,“七种结局”的本意是(1)巩固父权——夫家(族群)秩序——如“不孝”结婚以维护父母尊严,将养老责任转移给女性,“放荡”、“嫉妒”、“多嘴”结婚以维持尊卑秩序。(2)为了维护父系家族(种族)的利益,包括血统的延续及其象征意义、社会声誉和物质利益,以“无子女”、“恶病”、“偷盗”等不合理的规则娶妻,是不合理的。责备、压制和惩罚妇女,使她们屈从于牺牲,是“七种结局”规则压迫妇女的主要方面。另一方面,“七出”辅以“三不去”规则:“取物(娶)而有去无回,不去;有三年以上丧期,不要去;穷之前,富之后,不要去。”(“大戴李记”?人生核心碑》)这是对《七出》的修改,对那些没有家室,随夫尽孝三年,随夫贫困困苦的妻子给予“豁免”,但不适用于通奸的妇女。
古代离婚:从礼到法的“七种结局”
宗法婚姻家庭制度确立于周代。西周乃至春秋战国时期,宗法家庭并不是特别稳定。比如《易经》里,一个妻子离家出走。秦始皇巡视时,发现一个人的媳妇,丈夫已死的妻子抛弃儿女改嫁的现象,于是刻石以令天下维持家庭稳定。在秦朝之前,并没有“七出”的具体规则。虽然妇女违反了七条规则,但她们不一定会离婚,但她们的丈夫可以无限制地抛弃他们的妻子。汉代儒家在阐述古礼时,根据当时的需要规定了“七出”、“五不娶”、“三不去”的规定,这些规定只是在家庭(民族)伦理范围内实施。到了唐代,“七出”“三不去”进入了法律范畴,唐令说:“凡弃妇,都要有“七出”之形:无儿。所有的男人在书法中抛弃它...虽然他们犯了七个错误,但有三件事他们不会做。如果你不去,就意味着你一旦办了姨妈的丧事,你嫁了就便宜了,嫁了就贵了。”此外,唐律还在解除婚姻关系中增加了“一绝”条款(见24号档)。法律还规定,妻子不经七情六欲,义无反顾地离开妻子,就要受到惩罚。自宋元明清以来,离婚法基本沿袭了唐律。
“一绝”与“李和”
“一绝”和“李和”都是解除婚姻的合法方式。“一绝”一词最早出现在汉代的《白虎传》中。结婚”。礼规定夫可与妻离婚,妻不可离夫,但夫“违人伦,杀妻父母,废纪,乱大;“如果你是正义的,你必须去。”妻子可以脱离杀害公婆的丈夫,因为他打破了“夫妻之义”的原则,她离开他是理所应当的。“一绝”作为强制离婚的法律规定,始于唐代,不再局限于杀妻丈夫的父母,而是包括丈夫或妻子对另一方的父母、祖父母、兄弟、外祖父母的侵犯行为(殴打、咒骂、伤害)。唐宋盛行的“忠”的七个条件中,丈夫有两个,夫妻1,妻子有四个,其中“妻欲害夫”就是“忠”。法律还规定,如果你犯了罪,并且永远不离开,“你将被判处一年监禁。”元、明、清三代根据时间的不同改变了义的内容。
“和而不同”最早出现在唐代《唐律?家庭婚姻,在《义罪者离其而去》一文之后规定:“夫妻不和,不与离者同坐(自讨罪)。“丈夫离婚需要签一份《妻子释放书》。后世效法唐朝,也将“和谐离婚”称为“两厢情愿离婚”,为现代法律所沿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