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4年6月17日:马加爵事件始末
2004年6月17日是马加爵事件的开始和结束。
马加爵,男,汉族,出生于广西宾阳,身高171.5厘米,2000岁,云南大学生物化学学院生物技术专业学生,户籍在广西宾阳县滨州镇马二村1队。
1996年至1997年,他在宾夕法尼亚初中三年级学习,以优异的成绩获得了省重点中学宾阳中学;1997年至2000年就读于宾阳中学;1999年至2000年,他在高中三年级学习,成绩优异,被评为"省三好学生";2000年至2004年,他在云南大学生物化学学院学习生物技术。2004年2月13日晚有一人被杀,2月14日晚有一人被杀,2月15日又有两人被杀,然后逃离昆明火车站。2004年3月15日,他被公安部列为甲级通缉犯;他于2004年6月17日被处决。
2004年,四人在大云大学宿舍被杀,引发了马加爵事件,在全国引起轰动。
2004年2月23日,云南省昆明市公安局接到报案后,在云南大学学生公寓的一个宿舍柜子里发现了四名被钝器殴打致死的死者。3月1日,公安部对在逃的谋杀嫌疑人马加爵发出了A级通缉令。公安机关悬赏20万元人民币缉拿全国各地的通缉犯。
3月6日,当马加爵的父亲接受记者采访时,他写了一封信劝他的儿子自首。他在信中说:你通常说你长大后应该报答父母。现在,在你消失后,我们每天都流泪。你妈妈病得很重。她多么想见你!.....儿子,你从小就是一个尊重父母的好孩子。我们相信你不会让我们永远遭受这种痛苦。
3月12日,广东省公安厅转发公安部关于马加爵线索调查的通知:警方调查发现,马加爵有可能于2004年2月17日下午乘火车离开昆明前往广东,涉及的行程和时间包括:2060昆明-湛江,时间为20:41;昆明-广州1166次,时间是23:23。3月15日晚7时30分左右,马加爵在海南省三亚市河西区被捕。
4月22日,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开审理了马加爵涉嫌故意杀人案和附带民事诉讼案,并于4月24日作出刑事附带民事判决,认定马加爵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责令赔偿、唐宪河2万元,赔偿邵、黄协梅2万元,赔偿杨绍泉、马存英2万元。宣判后,在法定期限内,马加爵没有上诉,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请云南省高级法院批准马加爵的死刑判决。
2004年6月17日上午9时,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以故意杀人罪判处马加爵死刑,剥夺其政治权利终身。宣判后,马加爵被带到刑场执行死刑。
经审查,云南省高级法院认为,马加爵无视国家法律,因为他不能正确处理人际关系,而且因为一些琐碎的事情,他与同学之间积怨甚深,从而引发了复仇和谋杀的恶念。经过精心策划和准备,他残忍地杀害了四名同学,主观上意图非法剥夺他人生命,客观上实施了非法剥夺他人生命的行为,构成故意杀人罪。
在整个犯罪过程中,杀害马加爵的凶手在犯罪时是坚定而残忍的;藏匿被害人尸体,杀人后潜逃,这种犯罪行为对社会危害极大,情节特别恶劣,后果特别严重,应当依法严惩。马加爵的辩护人对马加爵的忏悔和悔过的辩护意见是符合事实的,但是马加爵的罪行极其严重,所以他不会被从轻处罚。一审判决定罪准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因此,他作出裁决,批准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以故意杀人罪判处马加爵死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