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女童饿死事件中女童的母亲乐燕该该判什么罪?
从法律上来说,父母是未成年子女的法定当然监护人,有抚养、教育未成年子女的法律义务。本案中,两名幼儿死亡的根本原因是母亲乐燕没有尽到这种抚养照看义务。(当然,从道德、情理与社会的角度,你可以责备邻居没有及时伸出援救之手,你可以责备警察或区委会工作人员、幼童的其他近亲属没有及时了解情况甚至采取法律手段撤销乐燕的监护权,你甚至可以责难我们社会对幼儿不够关怀……等等)但是,在法律上,乐燕是杀死孩子的罪魁祸首。
乐燕这种情况,在刑法领域称之为“不作为”,或者更准确地说叫“不纯正不作为”,即以不作为的方式触犯了刑法“故意杀人罪”的规定,与母亲不给婴儿喂奶而饿死婴儿的情况相近(刑法讲到不纯正不作为时,这是个经典例子)。
综上,我认为,乐燕构成故意杀人罪,属于不纯正不作为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