哺乳期女子拒绝到外地工作被解聘,哺乳期公司有解聘的权利吗?

根据新闻的报道,邓女士和公司签署了一份四年的合同,合同的最后一年,邓女士产下了自己的女儿,并休了产假。产假结束回来后,公司要求她签署劳动合同,并外派她到南京或者京城上班,但是因为女儿的缘故,她拒绝了公司的要求,希望继续留在无锡工作,但是公司以未及时到上班地点报到为理由,与邓女士解除了劳动合同。邓女士将公司起诉到了法院,要求继续劳动赔偿和生育补偿金。最终法院判决公司的做法构成了违法,判决公司赔偿邓女士的款项。

法院判处公司赔偿邓女士的劳动赔偿和生育补偿金是没有任何疑问的。女性在哺乳期内,是受到法律保护的,《中华人民***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规定任何单位不能够以结婚,怀孕,产假和哺乳为理由,解除其劳动合同。《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也规定单位不得在女职工怀孕期、产期、哺乳期降低其基本工资或者解除劳动合同。《中华人民***和国劳动法》规定劳动者在医疗期、孕期、产期和哺乳期内,单位不得解除劳动合同。劳动合同如果期满将自动延续至医疗期、孕期、产期和哺乳期期满为止。这件事情的单位已经严重违反了以上的法律条款。

如果公司人性化的角度出发,如果在哺乳期,产期和孕期解除员工的劳动合同,对公司的企业文化的影响非常大,公司的其他员工会觉得公司的管理缺乏人性化,没有可靠的企业文化,对员工没有关爱度,他们不会把公司当作家一样对待,很难为公司创造价值,公司一旦员工不认可公司的企业文化,公司的管理将会非常的困难,公司的发展也将会受到限制。最终损害的还是公司自身的利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