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官职业道德的核心是什么?

《中华人民***和国法官职业道德基本准则》第二条明确规定:法官职业道德的核心是公正、廉洁、为民。基本要求是忠诚司法事业、保证司法公正、确保司法廉洁、坚持司法为民、维护司法形象。公正是司法工作的本质特征和生命线,是法官必须遵守的最基本准则:

1、全面实现司法公正。

《基本准则》规定,法官在履行职责时,应当切实做到实体公正和程序公正,并通过自己在法庭内外的言行体现出公正,避免公众对司法公正产生合田的怀疑,司法公正的内容是丰富和全面的、《基本准则》从不同方面对法官提出了基本要求:第一,实体公正和程序公正。第二,实际公正和形象公正。

2、遵守回避规定。

回避制度是我国三大诉讼法所确立的基本制度,《基本准则》对此予以重申,而且提出了更为严格的要求:法官在审判活动中,除了应当自觉遵守法定回避制度外.如果认为自己审理某案件时可能引起公众对该案件公正裁判产生合理怀疑的,应当提出不宜审理该案件的请求。

3、抵制关系案、人情案。

由于我国历史文化传统的影响,人情、关系成为最容易影响司法公正的因素之一。因此,《基本准则》规定,法官应当抵制当事人及其代理人、辩护人或者案外人利用各种社会关系的说情,并按照有关规定处理。

4、公开审判。

不仅规定了公开,而且对法官审判工作的"客观态度"也提出了要求。

5、保持中立地位

《基本准则》规定,法官审理案件应当保持中立。法官中立的规定,主要是确保法官始终处于中立裁判的地位,而不偏向任何一方当事人,更不能对当事人进行压制。

6、平等。

法律面前人人平等是我国的宪法原则,也是法官在审判工作中应当遵循的基本道德准则。

7、禁止单方接触。

《基本准则》规定,法官在审判恬动中,不得私自单独会见一方当事人及其代理人。如果法官单独会见-'方当事人及其代理人,实际上就等于剥夺了对方当事人申辩的机会,有损于司法公正。

8、以理服人。

裁判应当依法说明理由,避免主观、片面地作出结论或者采取措施。

9、审慎处理法官与法官、法官与当事人或律师之间的关系。

法官除履行审判职责或者管理职责外,不得探询其他法官承办案件的审理情况和有关信息;不得向当事人或者其代理人、辩护人泄露或者提供有关案件的审理情况、承办案件法官的联系方式和其他有关信息;不得为当事人或者其代理人、辩护人联系和介绍承办案件的法官。

10、正确处理与媒体的关系。

《基本准则》规定,法官在审理案件的过程中,应当避免受到新闻媒体和公众舆论的不当影响。第16条规定,法官在公众场合和新闻媒体上,不得发表有损生效裁判的严肃性和权威性的评论。

11、维护司法独立。

司法独立是司法公正的重要保障,为此,《基本准则》从三个方面对法官独立提出了明确要求:一是外部独立。二是内部独立。三是法官内心独立。

12、履行监督义务。

《基本准则》规定,法官根据获得的情况确信其他法官有可能或已经违反法官职业道德,或者其他法律工作者有可能或已经违反职业道德,影响司法公正的,应当采取适当的措施向有关部门或者有关机关反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