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父债子偿」、「夫债子偿」在法律上是否合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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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析:

“父债子偿”没有法律依据。只有一种特殊情况,即儿子继承父亲遗产时,欠父亲的债务应一并继承,债务的范围以儿子继承的数额为限,超出继承部分不应承担。当然,如果儿子明确放弃继承父亲遗产的权利,就没有偿还父亲债务的义务。

“夫债妻还”是有法律依据的,但情况比较复杂。丈夫的债务用于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共同生活,或者他人有理由认为该借款是夫妻明示的,妻子对丈夫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夫妻共同债务不因夫妻一方死亡而消灭,存活的一方对夫妻共同债务承担连带责任。只有妻子有证据证明借款人在与丈夫订立借款合同时明确约定为丈夫的个人债务,或者能够证明属于《婚姻法》第十九条第三款规定的情形,妻子才对丈夫的债务承担责任,仅以夫妻在同一财产中所拥有的份额清偿债务。

附:《婚姻法》第十九条规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归夫妻各自所有。夫妻所欠债务为第三人所知的,以夫妻所有的财产清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