杨紫免除被告经济赔偿,因对方是学生且家庭困难,造谣者应该被原谅吗?
杨紫委托代理律师事务所“京都律师事务所”发表声明,称杨紫与被告胡某某(微博昵称“闭嘴趁早滚”)侵害名誉权纠纷一案已于2020年11月26日一审判决胜诉,法院判决被告胡某某应向杨紫赔礼道歉,并向杨紫给付精神损害抚慰金及合理支出,案件受理费由胡某某负担。
由于被告方还是一个未成年的学生,且父母无经济来源,杨紫已经与对方达成和解,免除对方应承担的经济赔偿,以保护未成年人身心健康。并呼吁广大未成年青少年网络用户文明上网、理性发声,***同营造安全健康的网络空间。
杨紫作为90后顶流小花,具有极强的公众影响力喜欢她的粉丝再多也会有黑粉,被黑粉辱骂攻击已是家常便饭,每年都会有不少的名誉维权案,被告人不乏青少年。
现在追星一族大多数都是青少年或是在校的学生,很容易产生不理智的追星行为,再次呼吁大家树立追星观念,杜绝网络暴力,文明上网、理性发声,网络并未法外之地,每个人都要为自己的言行负责。
造谣者应该被原谅吗?
造谣者乃无事生非也,是缺乏道德品质和良知一种可耻的行为言行。应该受到道德良知的遣责。到目前为止,国家尚未出台惩罚对造谣者的条例,我建议对造谣者对他人精神造成伤害的人追究法律责人,对社会造成恶劣影响的要予以刑法制裁。
把造谣者理解为诽谤罪根据刑法第246条是指故意捏造并散布虚构的事实,足以贬损他人人格,破坏他人名誉,情节严重的行为。
1、客体条件 本罪侵犯的客体与侮辱罪相同,是他人的人格尊严、名誉权。犯罪侵犯的对象是自然人。
2、客观条件 本罪在犯罪客观方面表现为行为人实施捏造并散布某种虚构的事实,足以贬损他人人格、名誉,情节严重的行为。
3、主体条件 本罪主体是一般主体,凡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均能构成本罪。
4、主观条件 本罪主观上必须是故意,行为人明知自己散布的是足以损害他人名誉的虚假事实,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损害他人名誉的危害结果,并且希望这种结果的发生。行为人的目的在于败坏他人名誉。如果行为人将虚假事实误认为是真实事实加以扩散,或者把某种虚假事实进行扩散但无损害他人名誉的目的,则不构成诽谤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