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安机关督察是不是管不了警察或是根本不会管警察的机构?
公安机关督察是监管警察执法的机关,督察对公安机关及其人民警察在执法执勤活动中依法履行职责、行使职权和遵守纪律的情况进行的同步监督和检查。如果警察在执法过程中符合所有的法律规定,是不怕督察审查的。
根据《公安机关督察条例实施办法》第十五条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督察机构的职责是:
(一)负责本级公安机关督察工作并领导下级公安机关的督察工作;
(二)负责对本级公安机关所属单位和下级公安机关及其人民警察依法履行职责、行使职权和遵守纪律情况的监督;
(三)制定本地区督察工作的有关制度;
(四)组织、实施对本级公安机关和下级公安机关督察人员的培训和考核;
(五)协助人事部门做好对下一级公安机关督察长、副督察长的考察管理工作;
(六)办理上级公安机关督察机构和本级公安机关行政首长交办的督察事项;
(七)履行《督察条例》规定的其他职责。
扩展资料:
《公安机关督察条例实施办法》第三十七条督察人员在现场督察中发现人民警察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必要时,可以带离现场:
(一)正在发生的、在社会上造成恶劣影响的严重违法违纪行为;
(二)拒绝、阻碍督察人员执行现场督察工作任务的。
对严重违法违纪的公安机关的人民警察,督察人员应当按照规定填写《公安督察通知书》,及时将督察情况通知违纪民警所在单位。对不属于管辖范围的人民警察,被带离后,应当及时通知其所在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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