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民事诉讼法解释第312条第313条法律依据是什么
新民事诉讼法解释第312条第313条法律依据是《中华人民***和国民事诉讼法》第168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22条。
1、《中华人民***和国民事诉讼法》第168条:当事人一方未按照法定期限作出答辩,另一方可以申请判令其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逾期仍不答辩的,不影响案件审理。第170条:当事人、诉讼代理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对于其应当承担的法律责任或者支付的费用,不履行或者未按时履行的,应当加倍或者按日计算补偿损失。
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22条:被告应当自收到传票之日起在规定期限内向人民法院提交答辩状。当事人一方未按照法定期限作出答辩的,可以申请判令其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逾期仍不答辩的,视为放弃答辩权,不影响案件审理。第23条:当事人、诉讼代理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对于其应当承担的法律责任或者支付的费用,不履行或者未按时履行的,应当加倍或者按日计算补偿损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