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农经济

小农经济是中国传统社会的主导经济形式,其根本特征是个体小农男女自给自足的小规模简单再生产不断重复。这一特点深深影响了中国的政治和法律传统。本文认为,中国古代的基本政治观念和制度结构,国家的民事法律规范,国家的行政和相关规范,都体现了小农经济决定的国家制度和法律的法治化风格,也体现了对小农经济秩序的无微不至的保护。

小农经济或小农经济是中国传统社会几千年来占主导地位的经济形式。从《尚书》和《诗经》所描述的夏商周到清末大变革,四千多年来,小农经济一直是中国社会的主要物质生产方式。似乎没有大规模的奴隶农业生产或大规模的雇佣劳动农场管理。即使短时间内某些地区出现了这种生产方式,也没有占据重要地位。

小农经济生产方式的特点,从生产力的角度看,是低水平、简单的生产力水平的长期延续。从春秋末期铁农具的出现,到清末外国农具的传入,两千多年来中国农具没有明显的变化。一体式,单一用途,直接由人手握持或畜力使用,一直是最重要的生产工具。组合式、多用途的农具,尤其是可以称之为“机器”的农具,似乎两千多年都没有出现过。即使有些地方出现了一两个,也没有普及。除了少数依靠风、水等自然力的工具(如风车、水车),没有人和动物的帮助而使用的农业工具更是闻所未闻。主要农具(如铁刀、镰刀、斧头、锄头、铁锹、钯、铁锹、镐、锄头、锄头、锄头等。)清末民国乃至新中国初期农村仍在使用的木制水车、耙子、扇子、锄头、锄头、锄头、锄头等。与落后的生产工具相对应的,是小农经济下的生产技术也极其低下。从对天气的观察、土壤适宜性的鉴定、良种的选择、种植和除草施肥等方面来看,从春秋战国到清末民初没有明显的演变。农民在个人生产中积累的经验和知识,口头传授甚至手把手传授给子孙,是小农经济生产中农业技术获得、存在和传承的主要方式。2000年后的农民在生产技术上并不比2000年前的农民高多少,他们的耕地亩产量也不比2000年前高多少。[1]

小农经济在生产关系上的特点是三大因素的结合。一是地主土地所有制为主,业主土地私有制为辅;二是以皇帝为代表的地主阶级对农民(包括地主、佃农、雇农)的压迫和剥削以及农民对地主的人身依附;第三,产品分配形式体现在税收、徭役、地租、高利贷、雇佣、自备粮食和少量销售、家庭副业交换等形式上。

小农经济下的土地所有权是名义上的国有或王权下的土地私有制。名义上虽然“天下之地非王之地”[2],“短时期内非王之地”[3]但自秦“改帝王之制,除采田外,民可买卖”[4]以来,实际上已经形成了土地私有制。这种土地私有制主要由两部分组成:一是奖励、掠夺、偷盗、买卖、垦荒形成的地主(包括普通地主、商人地主、官僚地主)的土地私有制,二是国家赞助阶级、自耕农、继承分产、买卖、服兵役或其他奖励形成的自耕农的土地私有制。

小农经济下的生产组织或生产方式,不同阶级在生产过程中的地位和关系,是小农生产经营方式和农民个人对地主阶级的依附关系之间的压迫和剥削关系。首先,从经营方式上看,无论是大地主的大土地私有制,还是中小地主的私有制,还是个体农民的小土地私有制,无论土地大小,其生产经营方式都是一样的,都是一户一个小农户经营。大中型地主的土地一般租给许多个体农民耕种;小地主和富农的土地是通过出租或雇佣农民耕种的。奴隶制的大规模农业劳动生产和雇佣劳动制的农业生产经营基本上没有成为中国古代正式的农业经营方式。自耕农、佃农甚至雇农的生产活动几乎都是以个体家庭为单位,男耕女织,自给自足。[5]父母是生产单位的“总经理”,其他家庭成员既是家庭所有或临时租赁的土地等生产资料的“股东”,也是父母控制下的劳动者。他们和父母的关系基本上是一种人身依附关系。可以说,“家庭”(或“吸烟者”)既是家庭组织,也是经济单位。其次,从不同社会成员在生产中的地位和关系来看,在这种生产组织和方式下,人身依附关系,即压迫剥削关系,是一切社会关系中的核心关系:一户中的小农,要么依附地主(在佃农和雇农的情况下),要么依附国家(在自耕农的情况下);中小地主往往依附于大地主;整个地主阶级都是依附于国家或皇帝的,他们都有义务将一部分收成无偿地支付给他们所依附的对象,以换取保护或耕作的机会。严格来说,佃农和雇农往往没有真正独立的人格和人身自由,甚至无权自愿终止不堪忍受的压迫和剥削的“契约”。

小农经济下的产品分配形式主要是国家税收和地主地租双重方式所体现的剥削关系。农民的收成有相当一部分(如汉初30年的税一)以税的名义交给国家,有时把粮食和货币交给国家以抵消法定的徭役。或者也可以说,徭役也是向国家纳税的形式之一,但只是用苦役来支付,也可以看作是“苦役租”。佃农一般要向地主缴纳佃农租金,租金往往比自耕农应向国家缴纳的税高几倍。这种情况下,土地税、人口税等一般由地主向国家缴纳;有时,佃农不仅要向地主缴纳佃农租金,还要向国家缴纳土地税和人口税等等。农场劳动者是那些简单地“出卖时间”给地主的人。庄稼都归地主所有,他们只挣一定的工资养家糊口。所有的税收都是由地主向国家缴纳的。无论是佃农还是农场劳动者,丁一(即按人头规定的徭役)似乎都是自己为国家提供服务,或者用金钱和货物来支付。

小农经济是非常落后和脆弱的经济。关于它的落后性,马克思说:“这种生产方式是以土地和其他生产资料的分散为基础的。它不仅排斥生产资料的积累,而且排斥合作,排斥同一生产过程内部的分工,排斥社会对自然的统治和支配,排斥社会生产力的自由发展。”[6]这种落后,简而言之,就是生产规模太小,生产单位小而散,扩大再生产几乎不可能。没有分工合作,也就是排斥“劳动的社会形式”。[7]由这种原始落后所决定,这种生产方式的基础是非常脆弱的。马克思说:“小生产者是维持还是丧失生产条件,取决于无数的偶然事故。而每一次这样的意外或损失,都意味着贫困化,让高利贷寄生虫有机可乘。对于一个小农户来说,只要一头牛死了,他就无法在原来的规模上重新开始繁殖。就这样,他落入了高利贷者的手中。而他一旦掉进这种地方,就再也不会翻身了。”[8]

这就是小农经济的生产方式。这种生产方式作为经济基础,几千年来深深地决定或影响着中国的上层建筑。当然,中国的政治和法律传统是其影响的产物,并带有其烙印。

下面我们从国家基本制度、民政和行政三个方面来分析小农生产方式对中国政治法律传统的影响。

第一,从国家的基本制度和理念。

中国传统政治中的基本国家制度是小农国家制度。虽然国家大,人多,但依然是自给自足的小农家庭的框架。

1.小农经济的社会理想和政治理想。

作为中国传统社会基本国家制度的支柱,是以儒家思想为主体的社会理想和政治理想。这种理想是建立在小农经济基础上的,或者说是终极目标。《大学》认为:“天下之本在国,国之本在家,家之本在身。”“君子不出家而为国师。”也就是说,国家的基本政治原则和小农家庭是一样的,可以用管理家庭的原则来设计政治和治理国家。小农家庭的小康和谐,催生了国家的繁荣稳定。孔子认为,有国者“患不平等而不寡,患不安而不贫,无贫而不和,无和而不和。”[9]他的“平等”理想是建立自给自足的小康农户,消灭贫富。这个理想影响了中国政治几千年。孟子的政治理想是:“家有五亩,树墙下有桑,有妇有蚕,能使老人衣食无忧;五只母鸡,两只母的,没时间浪费了,老头够掉肉的;一百亩地,一个人耕种,八口之家,够饿的。”“李玟不饿也不冷,但他不是国王,什么也没有。”[10]在他看来,这种一家耕织,百姓不饿不冷的政治状态,是最理想的政治状态,是“王道”的实现。这种政治理想也体现在中国历代的法律制度中,尤其是土地制度中。“方有井九百亩,八家私有,共养公田”的“井田制”是小农经济的典型制度(或理想)。后来王莽当权实行的“王天制度”也体现了这一社会政治理想。从北魏到隋唐实行了近400年的“均田制”也体现了这样的政治和社会理想。历代农民起义也体现了这样的政治理想。比如晚唐的王献之起义,自称“天道辅之平均将军”;黄巢起义,自称“田冲太保萍萍将军”[11],都体现了建立小农经济理想秩序的愿望。再比如北宋王小波起义,理想是“我患贫富不均,现在我是你的”。[12]钟祥、杨幺起义,政治理想是“均富”[13]。明末李自成起义,是以“均地无粮”为理想的。所谓“君来无食”[14]是典型的小农一家一户的愿望,男耕女织,自给自足,不求扩大再生产,不关心社会福利建设(客观上要求税收)。至于太平天国的“天朝天目制”,则是典型的小农理想叙事。”天下有田的地方,天下人一起耕田”,“…有田一起耕田,有饭一起吃,……处处不平,无人不饱暖。”“分田地的地方,按人口数,不分男女,按家庭人口数算。人多就多分,人少就少分。”“凡世,树墙下以桑,凡妇蚕织衣。在整个世界上,每个家庭都有五只母鸡和两个母亲,没有时间可以浪费。“看来,所谓奴隶主贵族阶级、封建地主阶级和农民革命的代言人,在小农经济的政治和社会理想上,是惊人地一致的。

2.国家被视为皇帝赚的“产业”,就像土地、牲畜、房屋是小农的“家族生意”一样。秦始皇以天下为“家业”,企图“传世二世三世”。【15】汉高祖从世界各国为自己“举三尺剑”赚来的“家业”,得了天下,一脸得意地对父亲说:“起初大人往往习惯把大臣当无赖,却管不了自己的产业,不如忠臣(兄弟)。职业和今天的职业有什么区别?”[16]黄宗羲说:后世君主“视天下为一大产业”,“子孙后代将享受无穷”。起兵起事,天下皆炭,为了丰富这个行业,算是为后人创业;“以雕人为淫乐,视为业之花趣”,这是世界公认的。黄宗羲由此得出结论:“正是君子,是天下之大害。”[17]其实造成这样灾难的,正是小农经济性质的君主专制。在这样的地位下,国家的法律应该把皇帝的地位比作父母,把天下所有的人比作子孙,把对皇帝的忠诚当作对父母孝顺的自然延伸。《唐律》上宣称:“国王...是赵书的父母。做儿子是臣,但忠孝。”[18]国家所有的机构设置都是按照皇帝姓氏私有财产管理的模式来设计的。皇帝的父母被尊为皇帝的岳父,他的妻妾被封为皇后和嫔妃,他的叔侄被封为王子,他们都是国家官员,领取国家俸禄(和赏赐),与家族成员分享产业。其他任何农业经营者想扩大生产规模,把农业生产变成社会劳动,不断扩大再生产,都是万万不能的。

3.国家政治制度的小农设计。皇帝是天子,是世界的父亲和母亲。所有的臣民都是皇帝的儿子,有的被委以官职,就像兄弟一样,帮父母看管一些财物。从“李周”开始,就有了天、地、春、夏、秋、冬六官,就像小农家庭在不同季节安排不同的农活一样。国家很重视两件事:种地和读书。一方面千方百计鼓励务农,一方面又赞美科举读书。这就像一个小规模的农民家庭“种田读书”。国家的人事任命必须明确界定为皇帝的恩赐,就像小农根据子子孙孙的表现给予不同的“好处”一样。国家请士子学者教皇位继承人,就像小农请老师教自己的孩子一样。

4.国家政治仪式的小农性质。每当国泰民安,民生殷实,堪称小康之时,帝王们就立刻动心思封泰山,封禅梁父,祭天后地,就是向远在天庭的父母报告田地丰收,家业兴旺的喜讯,就像小农每逢丰收必祭祖一样。每当重大天灾使人苦不堪言时,皇帝往往会玩“自罚”的把戏。理论上这个仪式的对象是父亲,父亲向他道歉,反省自己没有照顾好家庭事业和孩子,甚至犯了父亲的怒。此外,每年的皇帝“亲耕”和皇后“亲蚕”的仪式,就像小农的父母给儿孙示范种田织布,教导儿孙要勤于种田织布,不可偷懒。国家一年一度的尊老五守望者的馈赠,就像小农父母在家里展示尊老爱幼、教导子女孝顺的行为。

5.粮食税制中的小农原则。中国传统政治的一个根本原则就是“封建”,即使是在“废封建、立郡县”之后。秦以前的封建是形式上的“封建国家”,诸侯才是封地及其子民的真正主人。汉朝以后,直到清朝还有“封州立国”的制度,但是没有行政权,只有粮税。这种把国家的土地民税分给子女、亲戚、公婆、英雄的做法,正是小农把家业分给子女的做法。农场财产分割是小农经济持续存在的典型原因之一。[19]周初,封建,“其兄弟之国五人,姬姓之国四十人,皆为亲属。”[20]汉初宗室子弟立为王。为了防止异姓被封为王,刘邦曾发誓“非刘为王,天下攻之。”[21]秦始皇出生时,有人以“现在陛下有海,他的孩子都是老百姓”为由,劝秦始皇给孩子以选举权,被拒绝了。但这个原因是中国封建社会小农的普遍观念。孟子曰:“仁者对弟,不藏怒,不记仇,而亲之。”亲人的欲望贵,爱情的欲望富。.....作为天子,哥哥是人,可以说是亲爱的吗?”[22]这更清楚地阐述了皇帝必须分封子女的原因。这就是小农制的典型原因:当父为弟,当皇帝,富甲天下。他能不让自己的孩子胖一点,亮一点吗?这是小农家庭“同富”观念的体现。就像人们对一个富裕的小农场主说:“你的仓库满了,你的桶也满了,你的兄弟出去乞讨。这像是做哥哥吗?好残忍!"孟子还说,君主赚得天下,其实到最后,为了尊重自己的亲人,赡养他们:"孝子为重;对亲人的尊重,无非是养在人间。”[23]世界上的国家就是君主用来供养其亲属的家族财产或资本。这种观念也是小农观念的反映。天下之国,成了与皇帝老子及其子孙共享的家业,成了尊老爱幼的资本。在个体小农户眼里,通过辛勤劳动、精心规划、辛勤劳动而创建的家族企业,除了尊重和关爱亲人、造福子孙后代,我实在想不出还有什么更高尚的意义或作用。

第二,从国家民法的角度来看

中国古代没有西方意义上的单独的民法规范,关于民事活动的规则要么存在于“礼”或习俗中,要么存在于“家令”、“田令”等行政条文中,要么依附于刑事条文。这些民法规范受到小农经济生产方式的强烈影响,或者说许多民法规范的存在是为了维护小农经济的生产方式或基本经济秩序。

1.国家通过批地和限制卖地为个体农民创造小块土地的基本经济秩序,以保证小规模农民经营状况的长期连续性。

中国从“井田制”开始,就通过法律和国家行政手段,创造了小农经济,实现了孟子的“控民恒产”理想,阻止了其他经济形式的出现。“广场上有900亩井,包括公田在内,有8亩是私人所有,一起养公田,以后做生意就敢私治了。”[24]这是中国政府把小块土地分给农民的最早记录。当时是100亩,也就是今天的30亩左右。[25]农民除了以* * *耕公有地的形式缴纳强制地租外,还将这100亩私有土地逐一经营为生产单位。为了保证这种秩序不会被破坏,国家禁止出售土地,也就是所谓的“田里无庄稼”。[26]自秦代商鞅变法以来,土地私有制有所发展,但国家仍经常努力直接或间接恢复农地制度,仍将公有土地赠与或借给人民。如汉高祖宣帝称帝时,多次“伪造郡县贫地”、“伪造公地借粮”[27];王莽直接恢复了井田制,不准买卖土地。[28]汉昭帝张后,曾“使郡国养欲徙而无地者,故肥赦者,必听之,赐其所在公地也”。[29]从北魏政权开始,从北齐、北周到隋唐,中国实行了四五百年的“均田制”。国家根据家庭正式授予田地,从每人几十英亩到每户大约100英亩不等。授田分为两部分:一部分是永不归国的家业,称为桑田、石叶田或永业田;一种是人一生所用,年老免税或死后必须归还国家,称为禄田、库本登。这些田地被严格限制买卖。如北魏时,吕田不准买卖,桑田(田)只能“卖其余”,即只能出售家庭规模缩小后多出来的份额面积:“不卖其份”,[30]即因家庭规模不准出售永业田的份额。唐朝仍然坚持这一限制,不允许世野田和库班登自由买卖。石叶田只有“搬到农村,没地方埋”才能卖,而库班登只有“从狭窄的农村搬到宽阔的农村”,“卖了填房子,磨土堆,盖房子”才能卖。【31】唐律严厉打击“卖库班登”行为:“卖库班登得十亩二十亩加一等,罚一百棍,还田还主,不追钱。”[32]清朝法律规定:田产房屋被典卖时,即使不按约定赎回,只要田产所有者仍要赎回,仍可按原价赎回,典主不得拒绝,违者四十。[33]这些制度旨在维护小农的生产秩序,确保小农经营的基本条件不会丧失。或者可以说,土地(只要不允许出售)不是私有财产,而是国家无息贷款给小农家庭的基本经营成本。这是保证小农生产连续性,防止小农破产的制度安排。

2.多子女均分财产的继承制度,使土地私人所有和经营的区域不断分割,使小农经营成为必然,为小农经济创造了前提。

中国的多子女平均分配财产的继承制度与土地私有制同时开始。自从商鞅变法废除了矿田,允许土地买卖后,就有了“两个以上男人的人,不管他们的差异,多给一点”的法律。[34]成年兄弟不得同居,虽然是为了增加国税户,但也使土地等生产资料因生产分割而不断分割成更小的规模,使农民的农业经营只能成为小块土地上的个体经营。《唐律》规定:“合户者,只服二年。.....即不应开户不听,应关户不听。主要工作人员100人。”这部法律也和商鞅的法律有着相同的目的,商鞅的法律旨在将私人家庭分割成小家庭,并将土地划分为小商业地块。关于土地等家庭财产的分割,唐律特别规定:“即同居要分(财),不平等者以计侵,坐赃者减三。”唐《家令》规定:“应分土地、财产者,均分兄弟。”[35]特别强调所有哲学家或兄弟在分家时均分财产,以保证每个人都有机会为小农经营,实现耕者有其田,防止土地集中。甚至不承认父亲和父亲通过遗嘱进行不平均分割的权利。这就不断创造了小农经济的前提,杜绝了大规模社会合作劳动或农业社会化经营的可能性。

3.国家直接引导小农户的小规模经营,直接制定小规模生产的标准。

在中国旧政治中,政治设计者从来没有设想过农业大规模经营,法律也从来没有指导过农业大规模经营,而是指导过小规模经营。孟子主张“明君管民之财,使其能昂起足够的头来侍奉父母妻子,福年逃命,凶年避死”,使“黎民不饥不寒”[36],这就是农业生产的目的。这个目标本身就是一个非常低级的小农经营目标,只要保证每家每户都有土地,没有苛捐杂税就可以达到。所以,每个家庭有“五亩房子有桑树”、“百亩田抢不到时间”或者“五只母鸡两个娘”就够了[37]。汉朝有个地方官有此意,强迫百姓“种一棵榆树,种一百种草药,种五十根小葱,种一盆韭菜,种两个老婆,种五只鸡。”[38]北朝和西魏时期,共颁布了六条诏令,其中第三条规定:凡春耕,地方官必须“勿忧民,但能持农具者,将命其及时耕种庄稼。.....一个单贫家庭和一个无牛家庭,建议是否有沟通。”[39]国家主动立法,帮助王解决小农经营中劳动力和牛不足的问题。唐代《田零》中有一条规定:“室内田,每亩栽桑树五十棵以上,榆树、枣树各栽十棵以上。如果土地不合适,可以按照农村的法律。”[40]国家立法直接规定小农种植经济作物的数量,怕小农不谋生,其对小农的引导和监督可谓无微不至。

4.父母在世时禁止兄弟获得不同的财富,以保证小农经济目标的实现。

从唐律到大清律,明文规定“祖父母父母在此,但儿孙富贵不同”为罪。这似乎与上述因为强制分割财产和分割田地财产而不得不降低农业经营规模的规律相矛盾。但要注意,小农经济的目的,正如孟子所说,是为了使“五十人能穿衣穿帛”,“七十人能吃肉”,“得白货者不放在路上”。【41】而要做到这一点,当然要让小农家庭的养老没有后顾之忧。为了防止老人因为成年子女和孙子女的财产分割而被父亲和祖父母赡养,简单规定了在祖父母在世的情况下,子女和孙子女即使成年或结婚也不得分割财产。唐朝的法律甚至规定,祖父母的父母如果主动要求子女得到其他钱财,将受到“两年监禁”的惩罚。[42]清朝废除了这一规定,允许经父辈和祖辈同意的儿孙拥有不同的财富。当然,这个禁止外钞的规定更多的是出于伦理上的考虑,因为在父母出殡期间也是禁止外钞的。但为了保证实行小农经济养老,不能不作为这一规定的理由之一。

三、来自国家行政及相关法律法规

在中国旧体制下,国家行政活动和相关法规往往以保障小农经济的生产方式为基本目的,主要体现在打击过度占用土地、打击强国兼并土地、禁止漏征户籍以逃避税徭役、禁止闲置土地的懒耕等方面。

1.打击占地,遏制土地兼并。

为了保证小农户不容易失去土地财产,国家不仅限制出售土地,还例行公事地对土地占用进行限制。打击占地过多者的目的是遏制土地兼并。管子认为“欲提价,均富,散积”,即要遏制兼并,首先要从“轻重家”入手,[43]即先剥夺权贵家的多余土地,分给穷人。孟子认为“仁政必须从经济边界开始”,[44]即从保护土地到耕者有其田,制止权贵兼并土地。西汉武帝时期,为缓解“富者田连楼,贫者无立足之地”的严重土地兼并危机,董仲舒建议“地限于民,无人养而堵路”;[45]丧帝时,他接受了史丹、孔光等人的建议,下诏限田。"列侯以下官员和百姓所占的土地不得超过30公顷."[46]王莽时下令限制田地:“凡男性人口不赚八分,但其田地过井者(900亩),将其余田地分给九族居乡党。”[47]西晋实行更为明确的“占地制”:“男占70亩,女占30亩”,“其官积从一至九,各占有贵贱之地,一积占50顷,九积占10顷。”[48]北魏实行均田制,同时规定:“不足者得购足,...他们肯定买得不够。”[49]这是禁止超限额占用土地。唐朝也有占地限制。“国王制定了法律,农田100亩,永远允许他的官员使用土地。”唐律明确规定要打击超限额占地:“超限额占地者,罚十亩,十亩加一等……”。[50]

2.限制官员占地,遏制土地兼并。

官员利用职权强占穷人的土地是土地兼并的主要形式之一,所以以前的法律都注重打击官员非法占地。《唐律》规定:“凡官侵私田者,一亩以下为杖六十,三亩为一等...犯罪将被停止两年。”【51】大清律规定:“凡有司的官员,不得在现居地购买农宅,违者革职,农宅为官。”[52]打击官员兼并土地有利于确保小农的生产条件不丧失。

3.迁移富人,抑制土地兼并。

自秦朝以来,富人的迁徙成为抑制土地兼并的主要手段。秦始皇二十六年(221年前),12万富民迁徙咸阳。[53]这可能是为了把他们在各地占用的土地腾出来,分给没有土地的农民耕种。汉高祖时期,齐国的王氏、郝氏、大家氏、齐国的田家、赵国的屈氏、楚国的荆国怀氏等六大民族十余万人被迫迁居关中。[54]汉武帝时,曾“徙以郡国英雄,花三百余万于茂陵”,[55]而其用意可能与略有相同。有权势的家庭被迫迁移,他们拿不走的土地很可能被国家没收,象征性地收购并交给(或卖给)无地农民。

4.重农抑商,抑兼并,辱商贵农。

中国古代统治者认为商业是小农经济秩序的最大敌人,所以历代法律强制执行“抑商”国策。首先,营业税要重新征收,“禁止征收”。商鞅变法,“事末懒贫者以为收钱”[56]直接征破产商人为奴;他还下令“不种田就多收税,市场利益的租金就重”[57]。汉代对商人征收双倍人头税,“贾人算两次”;此外,通过“数”和“告”的方式重新招募商家,“使商家不止一家破人亡”。[58]复征营业税旨在阻止商业发展。二是禁止商人为官。汉初明确提出“贾人不得以田为官,违者以法论处”,“庶人后裔不得为官为官”。[59]北魏律:“工商皂,不染净”。[60]唐《选举令》规定:“凡与人同居有大功者,不得为官。”[61]直到明清时期,仍禁止三代以内的工商子弟参加科举考试。三是直接对贾人犯罪,发配边疆。秦朝时,贾派人带着劝谏信去驻防。[62]汉武帝向七个臣民发书劝谏,贾人是其中之一。[63]这种强制迁移主要是为了约束商人兼并土地。四是限制商人占地。比如汉高祖下令“贾人不得以田出名”的时候,汉武帝也下令“贾人有市籍和家眷,无田以农命名;敢令,不入田,不嫁。”[64]第五是从车马方面羞辱商人。比如《汉律》中明确规定“贾人不得衣冠骑”,“贾人不得衣冠锦绣骑马”。[65]金定律:“所有卖家都在毛巾前贴上白色贴纸,写上卖家的名字,一个是白鞋,一个是黑鞋”。[66]这样的规定一直存在到明清。[67]法律对商人如此刻薄的目的,正如商鞅所说,是为了表明“农敬商”,使“农恨商”,“使人归农”。[68]是为了保证小农生产秩序不被商业的恶势力瓦解,使商业对农民没有吸引力,把“游于工商业的人”赶回小农生产,防止商人。法律人孟德斯鸠说:“在一些国家,出于特殊原因需要节俭的法律。由于气候的影响,一方面人口可能特别多,另一方面生计可能很不稳定,所以最好让人们普遍经营农业。对于这些国家来说,奢侈是一件危险的事情,节俭的法律应该非常严格。”[69]中国似乎就是这种情况。在中国自给自足的经济中,商业代表奢侈,使人懒于农耕,所以抑商强农是法律的必然选择。

5.严防不均贡侵小农。

重税重务往往是小农破产的重要原因之一。因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