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子表白未果行凶遭反杀,女孩和家人是否属于正当防卫应该担责吗
如果这都不算正当防卫?
在昆山反杀案以前,如果按照公安局的思路进行分析准没错儿,在实务中不会出岔子,但那次以后而且加上最高检发布指导案例,对于正当防卫的认定更加宽松了,准确说是更加保护受害防卫人的利益。
从前防卫过当是常态,但以后审慎是常态了。
实施正当防卫,最基础、最重要的条件是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晓菲一家人砍倒了侵害人就停止了吗?这很难界定,我们分析一个犯罪行为,既要主客观一致,又要符合犯罪构成要件,即便是防卫过当也要符合正当防卫以及过当的要件。
如果我是晓菲一家的辩护律师,我会从翻墙开始分析王某的侵害行为。
主观上,我们已没有办法去确认——他翻墙是为了什么?唯一能确定的是他曾经渴望和晓菲谈恋爱,但这显然不能作为翻墙的目的,否则,我们全都疯了。
客观上,我们所能掌握的事实就充实很多:
#河北涞源入室反杀案始末#
第一,王某有猥亵的事实,并有多次报警记录。
第二,王某翻墙进入家中,并且持有凶器。
第三,双方发生械斗,晓菲家人均被砍伤。
从这三点出发,能否得出正当防卫的结论,能否削弱警方的观点,我们来看一下:
正当防卫的基础是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完全确认的侵害只有一个:非法侵入住宅;相对确定的是对一家人造成的伤害,鉴于翻墙时拿了凶器,我倾向认为他有故意伤害的倾向,不可能是用来防狗打狗的,因为毒肉包子显然更稳妥,但王某并没有把狗放在心上;还有一个完全不确认地伤害——也许是损坏公私财物,也许是猥亵,或许也是别的。
警方认为不法侵害在王某倒地时已经终止,但这个观点缺乏说服力。侵害有很多类型也有很多阶段:表示、预备、实施、既遂未遂中止等等。因为王某主观上的最终目的无法判断,只能参考现存的客观现实来判断、判决案件。
王某前往学校、家中多次放狠话属于表示,也像准备凶器一样属于预备;而翻墙进入家中则不仅是非法侵入住宅的实施行为,也是其他犯罪的预备行为,比如后续的伤害行为。不论他最终目的是什么,侵入住宅绝不是结束,否则他会逃跑,晓菲并没有这样的表述,从这个角度来说,不论他最终为了什么,侵入住宅的不法侵害是一直存在的,而且携带了凶器,正常人看到别人拿水果刀迎面走来,第一反应都是保护自己,或者跑或者其他,但这是晓菲的家,他们已无路可逃。
讨论是否是正当方位,肯定绕不开要保护的法益,如果说防卫不发侵入住宅的侵害有点过头,那防卫持凶器的杀人放火不过头吧。
再说说防卫人们,他们怎么判断侵害是否停止?面对一个反复纠缠,从放狠话到翻墙而入并且砍伤自己和家人的狠角色,他们会怎么想,我们能怎么想?难道这还不符合最高检说的现实危险么。
就变更强制措施而言,检方更符合正当防卫的趋势,而警方显然更谨慎,但请你一定要相信:他们都在为正义而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