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涛案是如何判决的?

1.被告人刘涛犯贪污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二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65438+万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应在本判决生效后交付本院。)

2.45万元赃款于判决生效后退还天津市北辰区北仓镇人民政府。如不服本判决,可于收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状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

经审理查明,2065438+2005年9月,被告人、天津市北辰区北仓镇农税服务中心副主任黄(另案处理)、北辰区北仓镇城建办包工头刘(另案处理),在的岳父赵延海拆除其位于北辰区北仓村的厂房时,合谋非法套取国家土地占用补偿费65433元。2017年9月5日,被告人刘涛投案自首。

案发后,被告人刘涛已退缴全部赃款。

被告人刘涛在庭审中对上述事实无异议,有证人证言、干部任免审批表、银行查询记录、拆迁材料、会计凭证、补偿款发放表、常住居民查询资料等相关证据证实。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十五条第一款所称犯罪共犯,是指二人以上故意犯罪。

第六十四条对犯罪分子非法取得的一切财产,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用于犯罪的个人物品,应当予以没收。罚没财物和罚款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或者自行处理。

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犯罪后主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情节轻微的,可以免除处罚。

第七十二条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于不满十八周岁的人、孕妇、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宣告缓刑: (一)犯罪情节较轻的;(二)有悔改表现的;(三)没有再次犯罪的危险;(四)宣告缓刑对其所居住的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可以根据犯罪情节宣告缓刑,同时禁止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从事特定活动、进入特定区域、场所、接触特定人员。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被判处附加刑的,附加刑仍须执行。

第七十三条拘役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一年以上,至二个月以上。

有期徒刑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五年以下,但不得少于一年。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