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住址不明确法院应如何审理
被告住址不明确法院应公告送到,如果不出庭就缺席审判。
《民事诉讼法》第108条规定:“有明确的被告”是指“被告”必须是现实中真实存在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即有真实的名字或名称,有名确的住所地,而不是要有明确的现实住址。因此,被告住址不明确法院应当以公告的方式送达,而不应当驳回起诉。
《民事诉讼法》第84条明确规定:“受送达人下落不明,或者用本节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的,公告送达。”这是司法实践中,针对人民法院依据原告起诉时所提供的被告住址无法直接送达或者留置送达,且原告因客观原因不能补充或者依据原告补充的材料仍不能确定被告住址的情况,人民法院向被告公告送达诉讼文书的法律依据。
原告在起诉时只要符合《民事诉讼法》第108条的规定,原告即依法享有诉权,因此,对于原告无法提供被告明确住址的,法院不能从程序上驳回原告的起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