反垄断法滥用市场支配地位里“亏本销售”和反不正当竞争的“低价倾销”怎么区分?

一、从表象上来看,两种行为表现形式相同。但从行为的性质上来分析:前者是垄断行为,后者是不当竞争行为。

此点可根据《反垄断法》和《反不正当竞争法》的立法宗旨,前者是为了预防和制止垄断行为,后者是为了制止不正当竞争行为。

二、相比于《反不正当竞争法》,《反垄断法》施行得较晚,是自2008年8月1日起施行。

在反垄断法实施之前,人民法院依据《反不正当竞争法》审理具有垄断性质的纠纷。

自2008年8月1日至2010年底,全国地方法院***受理垄断民事一审案件43件。参见《最高法院知产庭负责人就司法解释征求意见稿答记者问--详解起草背景、法律依据和基本框架》(2011年4月26日)。

附:

《反垄断法》

第三章 滥用市场支配地位

第十七条 禁止具有市场支配地位的经营者从事下列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行为:

(二)没有正当理由,以低于成本的价格销售商品;

《反不正当竞争法》

第二章 不正当竞争行为

第十一条

经营者不得以排挤竞争对手为目的,以低于成本的价格销售商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