家政保姆与雇主的关系属于劳动关系。
雇主和保姆属于劳动关系吗?
雇主与保姆的关系不是劳动关系,而是家政服务雇佣关系,不同于单位与劳动者的雇佣关系。所以在发生伤害纠纷的情况下,不能适用劳动法。只能根据过错原则来判断双方的责任。
雇主和保姆的关系,其实是一种公务员合同。我国将家政保姆排除在劳动法之外。很多人认为,即使保姆在工作时间受伤,雇主和保姆之间也存在劳动关系,这是不对的。这是一个误解。
雇主和保姆之间的纠纷只能算是民事纠纷。现实中,很多人混淆了这种法律关系,经常用劳动法的一些规定来处理双方的纠纷。民事责任基于过错责任原则。换句话说,不管你是24小时保姆还是小时工。保姆摔倒后,雇主要承担责任,雇主肯定有过错。或者保姆在工作中受伤,这是基本条件。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条劳动者在劳动过程中造成他人损害的,用人单位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劳动者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与用人单位承担连带赔偿责任。用人单位承担连带赔偿责任的,可以向劳动者追偿。
前款所称从事就业活动,是指在用人单位授权或者授意的范围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或者其他劳动活动。员工的行为超出了授权范围,但其表现形式是或者与履行职责有内在联系,应当认定为“从事雇佣活动”。
劳动关系的属性特征
劳动关系是指劳动所有者(劳动者)和劳动使用者(雇主)之间,为实现劳动过程,一方无偿提供劳动,另一方使用劳动与其生产资料相结合的社会关系。我们认为,从理论上讲,劳动关系的具体特征可以概括为以下几个方面:
1,劳动是组合关系。
因为从劳动关系的主体来说,一方被固定为劳动力的所有者和支出者,被称为劳动者;另一方固定为生产资料的所有者和劳动力的使用者,称为雇主(或雇主)。劳动关系的本质是强调劳动者把自己的全部劳动和用人单位的生产资料结合起来。这种组合关系是从用人单位的角度对劳动力的使用,由劳动者提供的劳动力作为生产要素带入其生产过程。在劳动关系中,劳动始终是作为生产要素而不是作为产品存在的。这是劳动关系区别于后者的本质特征。所有劳动者的劳动力往往作为一种劳动产品输出,体现的是一种买卖关系或加工合同关系。
2.从属劳动组织关系
劳动关系一旦形成,劳动关系的一方——劳动者——就会成为另一方所在用人单位的一员。因此,虽然双方的劳动关系是建立在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基础上,但劳动关系建立后,双方在职务上是从属关系。用人单位作为劳动使用者,应当在组织内部安排劳动者与生产资料相结合;劳动者应当运用自己的劳动能力完成用人单位分配的生产任务,遵守单位的内部规章制度。这种从属劳动组织关系具有很强的从属性质,即成为从属主体之间以指挥和服从为特征的管理关系。劳资关系中的各方是无组织的和从属的。
3.劳动关系是个人关系。
因为劳动力的存在和支出与雇员的个人身份密不可分,雇员向雇主提供劳动力实际上意味着雇员在一定限度内将其个人身份让与雇主,所以劳动关系本质上是一种人身关系。然而,由于工人转让劳动力使用权以换取生活资料,雇主必须向工人支付工资和其他物质福利。从这个意义上说,劳动关系也是一种以劳动交易为内容的财产关系。
其实是保姆和家政服务公司之间的事实劳动关系。雇主和保姆的关系属于一种公务员合同,并不是所有的保姆都是从家政服务公司聘用的。有的保姆可能只是老家的朋友介绍的。保姆与雇主的这种关系,与劳动关系的某些特征大相径庭。
综上所述,就是边肖对家政保姆与雇主劳动关系的回答,希望对你有所帮助。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1192条* * *个人之间形成劳动关系,提供劳务的一方造成他人损害的,由接受劳务的一方承担侵权责任。接受劳务的一方在承担侵权责任后,可以向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提供劳务的一方要求赔偿。提供劳务的一方因劳务受到损害的,应当根据双方各自的过错承担相应的责任。提供劳务期间,第三人的行为给提供劳务一方造成损害的,提供劳务一方有权请求第三人承担侵权责任,请求接受劳务一方予以赔偿。劳务方获得赔偿后,可以向第三方要求赔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