报案强奸时隐瞒男女朋友重要事实算什么?

强奸案件是非常特殊的案件,发生的场合都比较隐蔽,往往只有男女双方在场,也就是只有被害人和犯罪嫌疑人在场,对于强奸还是自愿,双方基本都是各执一词。被害人说是被强奸的,而犯罪嫌疑人则认为是双方自愿的。

案件的特殊性导致定案非常依赖于客观证据,比如内裤、现场纸巾等来证明是否曾经发生过关系。这是认定强奸罪的前提。如果案发后没有及时报案,相关的证据都没有保管,无法提取、固定,则犯罪嫌疑人可以主张认为从来没有发生过关系,那么,强奸罪自然是定不了的。这一类强奸行为,也就注定是无罪的。

无罪理由一:没有及时报案,凶犯可以否认发生性关系

如果没有及时报案,凶犯最重要的抗辩观点就是双方不曾发生过性关系,如此强奸罪的前提就不存在了。如何证明发生过性关系,完全没有客观证据。所以,没有及时报案,强奸行为注定是无罪的。

例如,网上流传得非常广的女生举报公益人雷闯性侵自己的案件,女主角在2018年举报自己在2015年7月去参加某个公益活动时,在宾馆内遭到雷闯性侵的案件。这个举报显然是不可能将雷闯送进刑事诉讼程序的,公安机关基本不可能对雷闯以涉嫌强奸罪刑事立案的,法院更不可能对雷闯作出强奸罪成立的判决的。理由是什么?非常简单,那就是时间太久了,没有任何发生过性关系的证据存在了,更没有任何证明女方非自愿的任何证据存在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