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法司法解释抽逃出资

法律主观:

《公司法》第三十六条公司成立后,股东不得抽逃出资。 《公司法司法解释三》第十二条公司成立后,公司、股东或者 公司债权人 以相关股东的行为符合下列情形之一且损害公司权益为由,请求认定该 股东抽逃出资 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一)将出资款项转入公司账户验资后又转出 (二)通过虚构 债权债务关系 将其出资转出 (三)制作虚假财务会计报表虚增利润进行分配 (四)利用关联交易将出资转出 (五)其他未经法定程序将出资抽回的行为。

法律客观:

《公司法》第二百条抽逃出资的法律责任公司的发起人、股东在公司成立后,抽逃其出资的,由公司登记机关责令改正,处以所抽逃出资金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五以下的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