音乐行业有潜规则吗?
中央音乐学院博士生招生有一个大丑闻:一个叫邹的女考生,来参加考试,私下投靠了一个叫梁的教授。梁教授见邹年轻貌美,收受贿赂65438+万元后,引诱邹上床奸淫(艺术界称之为“潜规则”)。事后因为邹师傅没考上,就和梁教授“商量”,教授见事肮脏被迫向警方自首。(见《新民晚报》等媒体2009年8月24日报道)孔子曾说“苛政猛于虎”,在艺术界被称为“潜规则猛于虎”。中央音乐学院一直被称为中国音乐界的最高学府,音乐界的人也一直把音乐吹得很“神圣”,现在却发生了这样卑鄙的事情。有人指出,梁教授的“潜规则”比某些影视导演的“潜规则”更猛,因为影视导演一般只“要重要的人”,不索贿;另一方面,梁教授受贿并强奸妇女。这种态度是京剧《沙家浜》中的刁三笑等人的真实写照。伪军刁三笑攻打沙家浜后,不是有句台词叫“抢东西,我要抢人”吗?因此,在人格和品行上,梁教授确实与刁如出一辙。这一丑闻传开后,网上一片哗然,网友称梁教授为“丧尽天良的畜生”。我觉得他没有被冤枉。似乎影视中的“潜规则”让豺狼当道,而音乐教育中的“潜规则”甚至比老虎还要凶猛。大学招生,一切都要通过考试,按理说考试是为了体现公平,但现在艺术类院校在考试中引入了“潜规则”之后,考试的公平性就被打上了一个大大的问号。艺术大学还能招到最好的学生吗?这自然就成了问题。如果邹师傅今年考上了中央音乐学院的博士点,那么梁教授的“潜规则”就不会被揭穿,一切都会平安无事。所以现在艺术大学的招生是存疑的:有第二个还是第三个...中央音乐学院的“梁教授”?艺术界的“潜规则”由来已久,并不是今天才有。“发明权”不属于今天的影视导演。旧社会,漂亮的女演员满足了各种人(制片人、老板、导演、地痞、恶霸等)的“潜规则”要求。),但大多数人可以抵制它,过着完全干净的生活。关键在于她们高尚的贞操和贞操,她们对人生理想的追求,她们的人格和尊严,她们正确的价值观。很多人提倡“清正廉明,认真唱戏”,“只卖艺,不卖身”,“饿死不丢人”,“饿死是小事,饿死是大事”,所以旧社会虽然有“潜规则”,但各种诱惑或压力都有。现在艺术界的潜规则比老虎还凶,主要是潜规则的人价值观变了。他们把成名和赚钱作为人生的唯一目标,把自己的理想追求、个人尊严和贞操放在一边。他们还认为那些美德都是“老”观念,一边表演艺术一边推销自己会有“更好的收益”。归根结底都是方向。这种价值观一旦确立,就没有了分寸感、诚实感和羞耻感,愿意做什么脏事都无所谓,敢做就行。报考中央音乐学院的邹师傅就是这种货。先是她动用人脉,然后她行贿,已经很难看了。最后为了考博士,她和一个70多岁的老人上床“打工”。这样的女人没有道德,没有羞耻心,真是不可思议。教育过她的父母和老师应该感到羞耻。所以艺术界“潜规则”事件中涉及的男人就像动物一样,应该受到严厉谴责,但“潜规则”的女人大多不是好货。也就是说,在钟教授一案中,梁教授行贿并与女考生通奸的行为应当被提起公诉,而邹大师以金钱和性进行贿赂的行为也构成受贿罪。人们怎样才能对她表示同情?事实上,艺术界“潜规则”的“空间”已经大大扩大了,不仅是强迫女候选人和准明星上床,还有其他方面。比如艺考中教授之间存在“评分默契”,很多艺考评分不公,艺考排名在赛前产生。今年7月65438+5月,《文汇报》转载了音乐人朱践耳发表在《人民音乐》杂志上的一篇文章,文章披露,上海音乐学院作曲系主任何训田在钟鼓奖决赛被曝光后,因为“潜规则”(即男女关系的“潜规则”)而在办公室里对一位从德国回来的教授挥出了老拳。这些都说明艺术界的“潜规则”已经发展到了非常普遍和无孔不入的程度。艺术界的“潜规则”能治理吗?如何看待?在我看来,这个问题不应该绝对化。艺术界的“潜规则”由来已久,有些主宰“潜规则”的男人是“天生的”。所以,只要艺术活动存在,恐怕总会有像梁教授那样的行动。因此,我们不妨将“潜规则”视为“常态”。我从来不认为音乐是神圣的。它只是艺术的一种,音乐可以进寺庙,其他种类的艺术就不能?其实在音乐行业的音乐人中,很多人的“玩家情结”并不比某些戏剧行业的人差,所以出现梁教授这样的“人物”也就不足为奇了。如何治理艺术界的“潜规则”?我认为只能在正确的价值观、道德观、贞操观等思想教育的前提下,从三个方面来处理(很多人会骂我“冬天烤”):第一,凡发现此类案件构成刑事案件的,坚决依法查处,如男中音梁教授,已构成受贿罪,应由监狱判刑。而邹师傅则已构成行贿罪,也应依法予以查处。我们不应该同情这种靠贿赂谋生甚至用身体颜色行贿的女人。第二,要帮助、支持和鼓励想进入艺术界的女性自强、自尊、自立,为了金钱抛弃一切人生目标,确立做人的基本底线,树立正确的贞操观和事业观,摒弃“为艺术献身”的过时观念,但这对于一些“准女演员”来说可能很难听进去,因为在“笑贫不笑娼”的大氛围下,要求已经进入艺术界的“准女演员”来领导一个三是立法确定性贿赂罪。如今,性贿赂盛行。艺术界的“潜规则”说到底就是一个人格贿赂的问题。但是性贿赂和性贿赂至今都不算犯罪。不知道法律界是怎么考虑的。我还没想明白。如果性贿赂没有犯罪,那么“潜规则”就很难制止,所以我们还是希望立法者关注这个问题。遗憾的是,人们还没有看到中央音乐学院“无良野兽”的任何处理,又一个“教师节”即将到来。有必要让这个“畜生”再当老师吗?有必要让他享受光荣的“教师节”并接受学生的祝贺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