凌迟死刑起源史略
我们可以在历代中找到几乎相同的名词,但第一个词最常作为“灵”出现在“福”字旁边;“陵”是丘的意思;“晚”字在现代汉语中不能解释为“晚”,而是一个“渐铺”或“刮”的动词。具体来说,“灵池”可以指逐渐变平或变平的土堆,意思是一个土堆,一个氏族的集体埋葬。但有些朝代的史籍是象征性的:“陵”,斜坡或运河沿线的土堤,代表制度和法律,划定各国边界;“晚”就是边界的下沉和崩塌。所以“年中之年”意味着衰落的开始,此时必须采取有效措施,防止系统崩溃。所以这个名词和刑罚制度没有直接关系,直到辽代才用来指一种肉刑。书写上有些不同(人们发现书写是“持久”而不是“迟”),冰字旁的“凌”字变得比符字旁的“凌”字更常用。《宋史》也有两种写法。
但自元代以来,只能找到第二种写法,即“冰”字旁的“凌”字,永远只作为刑罚的解释。古文字只出现在古籍中,后来的人不再采用。从此“年入”只是体罚的名称,少数有见识的人会记得它曾经的含义。
到底发生了什么?肯定,它本来是契丹语的名词,发音很接近汉字“年年”。那是契丹辽朝政权下使用的一种体罚,可能是用刀砍一个被捆绑的犯人。几经考虑,这个术语被固定下来,用来指统治中国的辽朝实行的这种体罚。
对于研究刑罚制度改革的中国学者来说,这种刑罚具有野蛮人的血性,其术语晦涩难懂。虽然不属于“五刑”体系,但明显有中文字样。然而,将人绑在木桩上刮削,不仅是蛮族地区或外国朝代的一种行刑方式,而且是一种日益频繁、系统和不规则的方法,这种方法从宋代流传到元代,从明代流传到清代。这些朝代的中国,就像草原人建立的王朝一样,不断传承。第一个与蒙古大汗作战,后来成为明太祖的朱元璋,颁布了大高,对各种罪行,尤其是官员的贪污,都用“年入”的刑罚来惩罚,即使是财产数字再小也不例外。汉代以后,中国仔细界定了古代法律的刑罚规范。一个好的王朝必须尽力抑制死刑数量,废除最残酷的肉刑。所以隋朝对他们的权力制定了“五刑”:掴、棒、徒、流放、处死。这一制度在唐朝也被采用,后世沿袭,唐朝的刑罚明显减轻。如果是公司刑讯逼供,那么绞刑或者斩首的死刑就不能理解为让被告人痛苦——745年的唐朝甚至考虑废除死刑!自安史之乱以来,战争频繁,因此经常执行死刑。当时进入了一个难以破译的时期:理论上,隋朝和唐朝仍然实行五刑制;事实上,从法典的角度来看,规定了许多更残酷的做法。
到了宋代,“凌迟”的刑罚继续扩大,但同样的,王权也拒绝改变刑法,所以“凌迟”的称谓在宋刑事系列中依然缺失。首先,遵循人类宗教的祭祀教义,是抵御血腥叛乱的应急措施。宋真宗的圣旨禁止大臣杨守贞帮助叛军。在宋神宗,王安石变法爆发了一场党派斗争。除了死亡之年,割腰也成为当时常用的刑罚。马端临在《文献通考》中指出,大臣们用这些刑罚来威慑那些想谋求皇位的官员。南宋时期,凌迟的刑罚越来越多,但也有一些官员反对,比如陆游演陈清,我后面还会描述。在我看来,还是局限于惩治叛国和阴谋,是可以的。元朝还在刑法中正式将“年中”定为死刑。第二点是他们把它当成蛮夷向汉人宣传权威的工具。但是我们也可以看到,元朝的法律和南宋末年一样,把年号合法化了。元朝初年,年号不再是镇压暴动和危险教派的极端手段,而是对特殊罪行的普通惩罚。凌迟在宋代编纂,直到1905年被清朝废除,主要用于惩罚三种犯罪:
对君主的罪:大暴动,叛国,谋求王位。
伦理之罪:孩子谋杀父母,弟弟谋杀哥哥,妻子谋杀丈夫,奴隶谋杀主人。
残忍、不人道罪:将他人的肢体活活切断(巫术);杀害同一家庭三人以上的;组织团伙制造恐怖。
第一类和第三类只是把古代肢解的刑罚合法化,顺便说一下,和欧洲的刑事处罚相当接近:在法国,谋杀君主罪处以肢解四匹马的死刑,黑帮头目必须处以轮换刑;在英国,他们用分尸的刑罚,和中国一样,公开处决,当众肢解,一直实行到18世纪。
中国人有加重刑罚的特点。
首先,第一个特点是君主制和父权制的同义词。亲属就像他们王国里的皇帝一样受到保护,妻子、孩子和仆人都是臣民,倾向于寻求权力。在西方,杀亲罪会受到严惩,但不足以惩罚谋杀君主罪。只有中国人会发扬原有的方法来平息亲戚之间的叛乱。
第二个特点是“在当年”的判决牵连了三个家族,也就是所有的父系和母系亲属!更有甚者,还有更荒谬的。大部分叛乱是个人所为,但在判刑时被视为家庭犯罪。虽然只有朱元璋有意实施此法,大力清除公职人员;但别忘了,他的儿子永乐屠杀了忠于前任建文帝的方孝孺,牵连了他家八百多人。后来“三族”法不再是牵连、尊亲的死罪,改为流放。在清朝,只有成年的儿子被无限期流放。清朝延续了明朝的法律,但刑罚有所减轻,包括第一类叛国罪。所以文字狱案件中,往往会加年终奖。但是,没有一个罪犯会像戴名世等人那样真正受到惩罚,他们的罪行可以改为斩首或处死。相反,其他两种罪,如伦理罪、残忍不人道罪,特别是抢劫罪,则在年中予以惩处,直至清末刑法改革废除。据史料记载,明清时期,被凌迟判处死刑的女囚,在行刑当天被脱光衣服,当众展示乳房、生殖器和肛门后,将其外阴和肛门插在木驴囚车的活动木橛子上示众,称为“骑木驴”。游行结束后,女囚被带到刑场,准备在年中执行死刑。
虽然灵池女囚的方式因年代和地域不同略有不同,但大体都是由所谓的“十八刀法”衍生而来。“十八刀法”是指第一刀剜出舌头,第二、三刀用尖刀剜出两个乳头,第四、五刀切掉犯人的两个乳房,第六、七刀切掉两个大阴唇,第八至十刀切掉小阴唇和阴蒂的两半,第十一刀取出女犯人的子宫,其中第六至七刀切掉两个大阴唇。“幽而闭”的意思在里面。然后第12刀和第13刀用锋利的尖刺刺穿了女子的臀部,导致其臀肌动脉大量失血。从第14刀到第17刀,女囚的四肢被一把大斧头砍断,最后一刀刺中了她的心脏,直到女囚死去,年终程序才告一段落。
一年结束后,女囚的头颅、乳房、大阴唇和子宫会定期展示在刑场的木台上,过了一段时间才允许家属或相关人士聚集。如果没有家庭成员或亲属来承认葬礼,政府将焚烧尸体,并提高骨灰。
据清中叶地方县志记载,18世纪华北地区24岁女青年曹石出轨杀夫的完整行刑过程如下,由此可窥女囚受凌迟之刑:
一个,正好,曹石被扒了个精光。狱卒指认后,马房女子稍事休息梳洗,将长发梳成一个大发髻,头上有女囚的标准发型。最后,她将双手割在腰后,用手铐铐住脚踝,防止反抗或逃跑。
二是两点钟,曹石赤身裸体,捆绑妥当,跪在一辆平底囚车上,被押出监门,比城西的布施仪式提前一小时。
3.第二节,设香坛祭祀被害人的丈夫,被定罪的女子曹石被带上坛。在她的家人和旁观者面前,酋长用竹板打她的臀部,作为警告和惩罚。
4.四点半,曹石被拖上一只木驴,在城市的主要街道上巡游,作为行刑前的游行。
中午3点,被定罪的女子曹石正式被判18刀死刑。
在历史上,年轻的女囚犯通常被判谋杀、叛乱、暗杀等罪名。,而女犯的行刑方式和地点也取决于她们的身份。即使是贵族妇女或高级妃子在年中被判死刑,通常也不会在下游大街当众示众后被裸体处死,而是在宫中被隔离处决。
中国历史上规模最大的一次对女囚的集体处决,发生在明世宗嘉靖年间。二十一年仁阴宫换届后,* * *年间处决女囚十八人,都是企图刺杀明世宗的年轻妃嫔和宫人。
其中,王宁眠、宫女杨、杨莲香、苏传尧、姚、邢翠莲、刘妙莲、关、、黄、尹、、王、、徐秋华、张春景、邓金香、陈菊华* * * 17人被认为是第一批共谋者,被当众游街示众。在中国古代各种残酷的刑罚中,最不人道的是公元年。灵池,原名“灵池”,原意是小山的缓坡。荀子曰:“岸上三尺,空车不可登。”一座山的山,让负车爬。这是什么?凌迟到了。“意思是车在三尺陡坡上拉不起来,但是因为坡度平缓,车可以拉到山顶。后人以凌迟为刑名,只取其缓意,也就是说以极慢的速度把人处死。为了体现这种“慢”的意图,就是把人的肉一刀一刀地割下来,直到肉割得差不多了,再剖腹把头割下来,让犯人死去。所以年也叫割、割、寸割等。所谓“千片”指的是年份。
这种拿刀砍死活人的做法早就有了。宋朝以后,被废黜的皇帝刘玉亲自砍人。北齐文宣帝的高杨经常用砍人的方法杀人。中唐安史之乱时,颜杲卿反安史之乱战败被俘,与袁等人同时被零斩。但多数人认为始于五代时年关作为一种正式的刑罚。陆游说:“五季有多种原因,常法不足,故始于法外特殊之年。筋疲力竭,气息未尽,肝心相通,视听犹存。”但到了五代,有人意识到凌迟的刑罚过于残酷,主张将其废弃。比如晋朝三年(946),燕都说死刑只保留两种方式,禁止“用短刀割人皮”。后来,皇帝石重贵被允许参加比赛,年终的惩罚不再使用。
北宋开国之初,仍禁止年号之刑。宋太祖颁布的刑法规定,对重罪应采用斩首或绞杀,而且没有年份。在宋真宗,内官杨守贞巡视陕西,监督抓贼,抓了第一批几个贼。他请求朝廷稍后处死他们,以惩罚这些邪恶的人。真宗下诏,下令将犯人移送司衙门依法惩处,年关不准。直到宗熙宁、元丰年间,凌迟才被正式列为死刑之一。《刑制通考》说:“昭陵(宋仁宗陵)以前,杀贼虽凶,力大,但从不轻用。那些在牢里忙的,说疯话的,都受了这种刑罚。”汝熙宁八年(1075),益州人朱堂状告越州余姚郡谋反。李风被捕后受审时,他的供词还牵连了秀洲团练的使者和医官刘玉,法院下令一个部门审理此案。结果,李锋、刘玉和合众福的观察推广官许歌都被凌迟处死。南宋时,清源法的判例更明确地将凌迟、斩首、绞杀列为死刑名称,这一规定一直延续到明清。
在宋代,年号俗称割。景德镇时期,御史台审问杀人贼。判词定案后,直扎王邀其“斩之”。原来的“切”字是“骨”,没有“月”(肉),形状也像人的头骨。《说文解字》解释说,它以为“去人肉,接骨”,正是零刀斩人的意思。“萌”也叫“萌”。明代朱果在《建筑小品》卷十八中框定了“字义始于字”一节:“在镇远,玄武哗变,城将败。”并注意到,唉,就是“切”字也。可见“切”的含义早已明确,但到了宋代就成了年的代名词,更加广为人知。这种情况在小说描写中也很常见。《水浒传》第二十七回写道,唆使潘金莲杀害武大郎的王婆,被东平府尹陈判处“安年死刑”,然后写道:
把王婆从牢里拿出来,听命于厅里。他看了朝廷的投降书,写了有罪牌,画了认罪书。然后把女人推到木驴上,四根长钉子,三根皮鞭,东平知府判她“斩!”二话不说,出了长街,两个破鼓响了,一个破锣响了,违者由前面领路,混着棍棒催促,两把尖刀举起,一个纸花摇了,带到东平府心,吃了。
因为宋代普遍使用年刑,人们在为仇人报仇的时候,也像官方的年刑一样把人砍死。《水游传》里也有这样的情节。请看第41章李悝jy切割黄文炳的描述:
(李悝jy)说:“你今天快死了,但是主人要你慢慢死!”他先从腿上割下锋利的刀,面对面放在炭火上煮着喝。切一块烤一下。没有电影的时候,黄文炳被砍了,李悝jy割了他的胸,掏出了他的心,和所有的领导一起做了解酒汤。
上面引用的《水浒传》中的两段话,可以看出宋代凌迟行刑的大致情况,这与宋代刑法记载中“凌迟身先断,却是尴尬”的做法基本一致。
元朝死刑是斩首不吊,还规定罪大恶极的人可以匆匆处死。在元代,死亡年的处决和宋朝差不多。如元杂剧《地动山摇报冤案》中,的父亲窦回顾冤案,宣判张履儿“毒死祖父,奸淫寡妇,约定死年,带到城中,钉在木驴上,一刀一百两处死。”这和水浒传里王婆被杀的做法一样,都要用木驴钉死。这个木驴大概就是一个木架子,可以把犯人固定在上面,这样犯人切割的时候就不能动了。与古代对勾结奸夫害夫的女囚骑木驴的刑罚不一样(见本书《杂刑》)。杂剧《窦娥元》比《水浒传》更明确地指出了应砍的刀数。试想,120刀砍一个人是致命的,其残忍不能不让人不寒而栗。
明朝的法律也明确规定年是死刑之一。《大明律·刑法》载:“谋反叛乱:凡谋反者,谓之谋危国;大逆不道是指破坏祠堂、山陵、宫殿。但谋反者,不论初犯,皆于年中处死。”年号刑的设立,体现了封建专制政治的残酷性。为了镇压人民的反抗和各种起义行为,统治者不惜使用一切阴险的手段。在明朝的朝代,农民起义的领导者和其他被抓获的反叛者被处以年刑。比如万历三十四年(1606),刘天旭等人造反,兵败被俘,前七人被杀。这里的“裂”是一年中的年份。嘉靖二十一年(1542),宫女杨等人企图谋杀明世宗,被逮捕。杨、杨莲香等16名宫女,当年全部被处死,尸骸归档。万历七年(1579)五月,礼部侍郎董传策被府中家奴所杀。一家公司抓获了杀人犯,并把他们关进监狱受审。第二年,他们都被“城里砍”了。
明朝有个太监犯了谋反罪,皇帝下令动刀3600刀。刽子手的手受到严格控制。一刀不能多,一刀不能少。他必须死在第3600刀上,所有的肉都要切掉。因为有内脏,人不会马上死。3600刀之后,需要一个完美的人体骨架。
事实上,明朝的年刑不仅适用于谋反,也适用于罪行轻微的罪犯。明朝初年,朱元璋亲自编纂的《大稿》中就有很多这样的案例。例如,晋武卫总督钱进让他的妻子敲鼓来表达她的不满。经过审判,控告是不真实的,钱进被判犯有诽谤朝廷罪,被处死。崇德县市民李福因扰民被声讨。县官传唤他,他不理。他要求王逮捕他。他设计请王喝酒。王某醉酒后,李将王某捆绑起来,声称王某骗吃骗喝。李的行为虽然是流氓,但不构成死罪。结果,他因诬告罪于当年被执行死刑。北平路钦差大臣哲科与京师钦差大臣詹玮之间有隔阂,于是何哲与另外两位钦差大臣任辉、、四川路钦差大臣联手捏造事实,陷害詹玮。当时明太祖朱元璋信任詹韦,于是指示一个公司惩罚何哲等人。结果他、任、齐、魏被判当众。像以上三个案子,还有一些案子是不该拖的,朱元道的处罚是残酷的,从这些事实就可以看出来。
元朝把犯人碎尸万段,明朝的刀数远远多于上一代,这已经够震撼的了。明代有两个著名的行刑案例,刀数都有明确的记载。一个是郑德太监刘瑾,一个是崇祯年间的书生郑智。邓之诚《骨徐栋记》卷二《寸》中说:“按俗,明代焚寸之刑,刘瑾为四千二百元,郑智为三千六百元。李慈铭的日记里也说了。”这里刘进被砍的刀数可能是误传。事实上,刘瑾被砍了3357刀。这么大的数字真的很惊人。民间女子骂人经常说“你挨一千刀”。古代砍人一千刀以上好像不是个虚词。
先说刘进。郑德五年(1510),刘瑾因叛国罪被判死刑,圣旨准予“年内三日”,然后要把他的尸体归档。行刑时,当时在狱中的张文林详细交代:
同一天,当年的陕西司司长胡源被抓,惊呆了,告诉了上述的刘晶先生,“我怎么行?”刘慧晏:“我让本科生来帮你。”回应一下。官方早餐后,我叫官方跟随公司到西角印郎铮,刘进已经动手术了。一年的刀数,比如3357刀,每十刀休息一会喊一声。第一天要先从胸部左右两侧开始剪357刀,如大指甲片。第一次动刀会有血,第二次动刀就没有血了。据说犯人受到惊吓,血进入了小腹和小腿。切开后,血就出来了,所以我觉得应该是。最迟把金送到天府宛平县,放了。金还是吃了两碗粥。防贼就是这样。第二天,他被带到东边的角落。第一天,金被罚,他说了一句话。他用麻核桃堵住嘴,几十刀就断气了。日升时,刘瑾同监奏圣旨,晚数尺,锉尸以免斩首。受害者的家里,争取用它的肉来祭祀死者。锉尸就是胸口一把大斧,胸口算。报答一个小偷太可惜了。
刘瑾执掌朝政时,毁忠多恶。他最后变成这样是真的,但是从他被惩罚的过程来看,不能说真的不人道。
再看郑智。可惜当年刘瑾被折磨,郑智却被折磨成这样。郑智,常州横林人,天启二年(1622)进士。他的文采和名声曾经很出名。崇祯初年,因朝廷内部党争引发政治纷争,郑智也被卷入其中。他被指控犯有“殴打母亲”和“强奸妹妹”两项令人发指的罪行。罪行发生后,朱由检皇帝亲自指示他在当年执行死刑。
关于郑智案的详细背景和是非曲直,这里不做具体考证,只说一下他被处分的大概过程。崇祯十二年(1639),八月二十六日拂晓,圣旨下达,即日执行,有官员当即下令召见相关人员。护送犯人去西城。当时,西施位于北京皇城西侧的甘石桥司夏牌楼(以下简称西四牌楼,现北京西四),这里经常执行死刑犯的处决。按照惯例,斩首在西排楼下,年号在东排楼下。于是,那天早上,一群人在东排旁边搭起了一个棚子,监工、砍头官等人坐在里面,棚子前面竖起了一根粗木杆,木杆上插着叉子。很快,行刑的刽子手也提前赶到了。他们每个人都带了一个小篮子,里面有铁钩子和锋利的刀子。刽子手拿出铁钩、尖刀等。把它们放在沙子上磨得非常锋利。早上和第三个小时,监工带着一个队长和一个仆人把郑智带到了刑场。郑智被临时停在南排楼下。他坐在一个大篮子里,没戴头巾,也没穿鞋和袜子,正没完没了地和一个书呆子谈论家里的事情。此时围观的人群拥挤不堪,堵住了周围的道路和空场,附近的屋顶上也站满了人。一位官员说,西城法院的法官还没有到,所以他不得不暂时停下来。就在这时,知府挤满了随从,从密密麻麻的人群中分开来到这里。落座后,他大声宣读圣旨。由于周围的噪音,人们听不清楚他读的是什么,除了他最后一句话:“根据法律,你应该砍3600刀。”刽子手齐声附和,声音像雷震。围观的人都吓得两腿发抖。只听到三声枪响,然后行刑开始了。人群变得更加激动,一些爬上房间的人站起来,伸长脖子看刽子手如何砍人。但由于附近人群密集,远远看不到行刑现场。过了很久,我看到分叉的粗木杆上挂着一根绳子。有人在木杆后面拉绳子,绳子的另一端吊着什么东西,滴着血。原来是人的肺和肝,被吊到了木杆的最高点。这说明犯人的肉已经割掉了,他已经开始开膛破肚了。过了一会儿,把木杆上的绳子放下来,取出肝肺,又挂了一个头,说明郑智已经被斩首示众了。然后,把郑智的尸体吊起来,让他的胸部贴在木杆上,背部对着人群。大家看到他背上的肌肉被割成了一股股,但并没有被切断,成千上万密密麻麻的麻簇像刺猬一样。这时,一年的惩罚告一段落。两个队长舞动红旗,骑着快马向东。他们去皇宫向皇帝报告砍了多少刀。后来,一个刽子手取下了郑智的尸体,并卖掉了他的几块肉。据说,人们买这些人肉是作为制备治疗疥疮药物的原料。
到了清朝,还有过年的惩罚。统治者一旦抓住农民起义的领袖,总会在年中处死。例如,太平天国北伐军失败时,包括、李在内的八名将军被俘虏并送往北京示众。捻军首领和赖战败被俘,同年也受到了惩罚。太平天国的著名领袖石达开在大渡河战败,向四川总督罗投降。然而,他没有得到宽大处理。清廷判决石达开不必押解到北京,在四川就地处决。镇压农民起义的刽子手罗,残酷地使用了石达开等人的刑罚。那是同治二年(1862)六月二十五日。罗带领清兵去大开,宰辅曾士和和宰忠去刑场。石和曾被面对面绑在两个十字形的木桩上。在执行年号的时候,刽子手先砍了曾仕和,曾仕和却痛苦万分,狂叫不止。石达开骂他说:“这么短的时间你怎么受不了?”曾仕和只是咬紧牙关,不再喊叫。石达开被折磨的时候,被砍了一百多刀。他自始至终沉默不语。石达开的凛然正气和坚强意志震撼了清军官兵。四川布署使刘融说他“傲气刚强,但言语不卑不亢,不作谄媚之言。.....在行刑之际,我看起来很高兴,而我是最丑的。”
凌迟的刑罚一直持续到清朝末年。戊戌变法后,清廷受到内外各种矛盾的冲击,不得不顺应潮流,对传统弊端进行一些改革。光绪三十一年(1905),请法务部尚书沈家本删除凌迟等重刑,清廷准其奏,并下令凌迟、斩首、屠戮等法令“永远删除,一切法令改判”。从此,当年的非人酷刑从法典中消失,取而代之的是斩首。亚洲和中东的少数民族尤其喜欢这种刑罚。这种惩罚的关键是将人体打散直至死亡。
波斯帝国将叛军分为四部分。古罗马人对付女囚时,先割掉乳房,对于男囚,先割掉生殖器。古希腊人在切肉的时候,还要加上去骨的程序,这使得犯人看起来就像是填满了木屑的玩偶。但是和中国人比起来,其他民族就粗糙了。中国人把这一年发展到了顶峰,使它成为一种特技。行刑之初,刽子手会熟练地把犯人的喉结割出来,防止他喊叫。然后迅速包扎出血的伤口,第一个部位是背部,每刀割下的肉必须只有指甲盖大小。杀死一个成年人,必须使用3357把刀,刀必须流血,失去肉。应该是用白色的大瓷盘粘在上面,让观众欣赏,得到欣赏。如果犯人在规定的刀数之前死亡,刽子手会被观众耻笑,可能会丢掉工作。
越南凌迟:《甲龙法》规定:将罪人的肉一块一块割下,使其濒死;然后男方切掉阴茎,女方铲掉生殖器;剖腹后,肝脏和肠子被拔出,罪人窒息而死。然后砍掉死者的手脚,使其关节脱落,骨头粉碎,直至腐烂。
据《人间酷刑史》记载,日本曾有过“21刀处决”。刽子手将受害者的皮肉一块一块切开,最后一刀可以致命。今年是日本年。朝鲜在1894年处决了一名犯人,犯人名叫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