航权的分类有几种

航权的分类有9种,具体情况如下:

1、第一航权:领空飞越权。一国或地区的航空公司不降落而飞越他国或地区领土的权利。例如,北京至纽约的航线,中途飞越日本领空,那就要和日本签订领空飞越权,否则只能绕道飞行,增加很多燃料和飞行时间。

2、第二航权:技术降落权。一国或地区的航空公司在飞至另一国或地区途中,为非营运理由而降落其他国家或地区的权利,诸如维修、加油。例如上海至芝加哥的航线,由飞机技术原因需要在日本进行中途降落,这就属于第二航权范畴。

3、第三航权:目的地下客权。本国航机可以在协议国境内卸下乘客、邮件或货物的权利。第四航权:目的地上客权。本国航机可以在协议国境内载运乘客,邮件或货物的权利。

4、第五航权:中间点权或延远权。可以先在第三国的地点作为中转站上下客货,第五航权是要和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国家进行谈判。第六航权:桥梁权。某国或地区的航空公司在境外两国或地区间载运客货且中经其登记国或地区的权利。

5、第七航权:完全第三国运输权。某国或地区的航空公司完全在其本国或地区领域以外经营独立的航线,在境外两国或地区间载运客货的权利。第八航权:连续的国内运输权。第九航权:非连续的国内运输权。

航权的发展过程如下:

1、航权的发展过程是一个漫长而复杂的过程,它随着国际政治、经济和技术的变化而不断演变。航权的起源可以追溯到1944年的芝加哥会议,当时国际民航组织的前身国际民用航空组织正式确立了航空运输权条约,为航权的发展奠定了基础。

2、在早期的航权发展中,主要关注的是领空主权和航空安全问题。各国政府开始意识到领空的重要性,并开始通过各种方式来保护和维护本国的领空主权。同时,航空技术的不断进步也促进了航空运输业的发展,使得航空运输成为了一种新的国际交通方式。

3、随着时间的推移,航权的概念逐渐丰富和完善。除了领空主权外,还涉及到了航班的飞行路线、飞行高度、飞行速度、航空安全等方面的权利和义务。各国政府开始通过双边或多边协议的形式来划分航权,以便更好地管理和规范国际航空运输市场。

4、在现代社会,航权已经成为了一个国家的重要战略资源,是国家主权的重要组成部分。各国政府都在积极争取和维护本国的航权利益,同时也尊重他国的航权利益。国际航空运输市场的竞争也日益激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