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第一条不平等条约
中国签订的第一个不平等条约是:《南京条约》。《南京条约》又叫做《江宁条约》,签订于1842年8月29日,是由清政府钦差大臣耆英、伊里布和英国代表璞鼎查签订的。南京条约是中国第一次鸦片战争失败的产物,它的签订也标志着第一次鸦片战争的结束。
(1842年)六月,鸦片战争已经进行了将近两年。英国远征军在六月十四日进攻镇江。在经历了血腥厮杀之后,英军占领了镇江,稍俟休整,继续溯江而上,直指南京。此时两江总督牛鉴已经丧失了抵抗信念,将战略重点从部署防守转到向英军求和。
伊里布的家仆张喜充当了重要的角色,他首先代表伊里布与璞鼎查的代表马儒汉在南京城外下关的静海寺就英方的开价进行了初步的商讨。不久,原吉林副都统、四等侍卫咸龄,署江宁布政使、江苏巡按黄恩彤参与进来,与马儒汉重开谈判。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和国缔结条约程序法》第五条谈判和签署条约、协定的决定程序如下:
(一)以中华人民***和国名义谈判和签署条约、协定,由外交部或者国务院有关部门会同外交部提出建议并拟订条约、协定的中方草案,报请国务院审核决定;
(二)以中华人民***和国政府名义谈判和签署条约、协定,由外交部提出建议并拟订条约、协定的中方草案,或者由国务院有关部门提出建议并拟订条约、协定的中方草案,同外交部会商后,报请国务院审核决定。属于具体业务事项的协定,经国务院同意,协定的中方草案由国务院有关部门审核决定,必要时同外交部会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