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做好农村征地补偿款的分配,避免纠纷
2.农村的养子要求分配征地补偿款。受农村风俗习惯的影响,虽然户籍在村里,但大多数村民小组拒绝通过以“民主”方式制定的村规民约将责任田或征地补偿款分配给他们。3.很多自然村的村民小组都制定了分配方案和村规民约,不允许给超过计划生育要求的农村孩子分配征地补偿款,而要求超过计划生育要求的,享受与其他村民同等的待遇,分配征地补偿款。4.乡镇企业的退休人员回到他们的村庄,要求分配征地补偿。一些乡镇企业倒闭解散,企业职工没有得到处理。这些员工没有退休金,也没有享受城镇居民的低保费和社保费用。回到自己村后(户口也迁回自己村),要求村民待遇,分配征地补偿款,村民小组不同意。5.家从外地迁回老家,户口也迁回本村的人,要求征地补偿。这些人搬回老家后,原本承包的土地被他们村收回。他们回迁居住时,老家所在的村民小组没有给他们种地的责任,征地时也没有给他们征地补偿款。6.家庭迁到城镇但户口仍在农村的人,要求分配征地补偿款。有些村民,虽然户口还在农村,但常年在外打工或做生意。全家也搬到了城镇,没有在村里履行任何义务。当村民想要分配征地补偿时,他们回来要求他们的权利,这自然会引起村民的不满,村民小组往往会不同意这些人的要求。7.新生儿和死者家属要求分配征地补偿款。宝宝出生,村民去世的时候,土地已经被征用,但征地款还没有下拨。村民小组以婴儿出生时土地已被征用,征地款拨付时村民已死亡为由,拒绝拨付征地补偿款。二、争议焦点从征地补偿的分类来看,征地补偿可分为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和地上物及青苗补偿费。根据《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六条,土地补偿费归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费属于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所有者。被征用土地的安置补助费必须专款专用,不得挪作他用。需要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安置的,安置补助费支付给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管理和使用;由其他单位安置的,安置补助费支付给安置单位;不需要统一安置的,经被安置人同意,将安置补助费支付给个人或者用于支付被安置人的保险费。目前争议的主要焦点是对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分配的意见,特别是个别村民在特殊情况下能否分配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的问题。争议的主要原因是,目前我们缺乏一个向农民分配征地补偿安置费用的具体规则,导致村、组征地补偿安置费用分配混乱。比如有的全额到户,有的留村留组,留村留组比例不同;在发放时间上,有的一次性发放,有的分几年发放;在分配对象上,有的人不分年龄,按人头发工资,有的人按被征收土地面积分配,有的人取得了自己的土地。补偿安置费归谁,一个都不给。即使按常住人口分配,也涉及土地无户口、户籍无耕地等问题。三。处理方法1。在已婚妇女及其子女要求分配征地补偿款的情况下,根据《妇女权益保障法》第三十条规定:“妇女和男子享有平等权利,农村划分责任田、口粮田和批准宅基地,不得侵犯其合法权益。结婚离婚后,妇女的责任田、口粮田、宅基地都要保障。”以及《福建省实施〈妇女保障法〉办法》的相关规定,农村妇女嫁给城镇男子,但户籍未转移,未享受城镇居民低保金待遇的,不得注销其户籍和子女村,不得收回其口粮和责任田。作为本村村民,她仍然享有为她提供社会保障的权益。因此,已婚妇女及其子女享有与其他村民同等的获得征收集体所有土地补偿的权利,其要求分配征地补偿的请求应予支持。2.对于农村被妻子收养的女婿要求分配征地补偿款的情况:作为村民自治的产物,村规民约的效力必须建立在不违反国家法律规定、不损害公民基本权利的前提下,否则就是对村民自治的滥用。而养男及其子女不能享有土地承包权和收益权的规定,恰恰违反了宪法、婚姻法和土地承包法的规定。因此,女婿与其他村民一样,有参与征地补偿款分配的权利。3.至于要求多生一个孩子的农村孩子分配征地补偿款的情况:一方面,多生一个孩子的孩子是在父母违反计划生育政策的情况下出生的,经行政机关处罚批准后上了户,具有村民身份。然而,村民身份的这一缺陷导致了作为村集体成员的超生子女与其他村民的区别。否则,如果不加区别地给所有孩子和普通村民征地补偿款,无形中就成了对“超生行为”的鼓励。另一方面,非婚生子女是否享受村民待遇和同等数量的土地分配影响着村集体其他成员的直接利益,因此应在村民个体利益与村集体其他成员整体利益之间找到平衡点,依法保护非婚生子女享有的民事权利。因此,在目前法律法规尚未明确的情况下,应尊重农村集体组织自治权的行使,是否给予、给予多少,由村民按照民主协商的原则决定。4.至于乡办企业退休人员回村,全家从外地迁回老家,户籍也迁回本村定居的情况,则要求发放征地补偿款:由于一些特殊原因,这些“搬迁”人员既没有退休养老金,也没有城市居民享受的“低保”和“社保”,基本生活没有保障。根据土地承包法的立法宗旨和相关政策规定的精神,土地是村民的基本生活资料和生活保障。根据户籍的属地性原则,他们应当在户籍所在地的村享有土地承包权和土地补偿分配权,作为他们的基本生活资料和生活保障。所以征地补偿应该给“回迁”的人,原承包地由原村收回。5.在家庭迁入城镇但户口仍在农村的情况下,征地补偿款的分配:根据《民法通则》的权利义务一致原则和平等原则,对“迁出”人员应区别对待。平等不是平均的。对于“迁出”的,不能盲目适用户籍属地原则:履行村民义务的,应当参与征地补偿款分配;没有尽到村民义务的要少分。6.在新生儿和死者家属要求分配征地补偿款的情况下:根据《民法通则》第九条规定,公民的民事权利始于出生,止于死亡。新生儿从出生起就是村里的一份子,应该和村民一样享有民事权利和待遇,应该在婴儿出生时就给予。但村民在分配时死亡,公民权也随之丧失。他们的家属要求死者继续享有公民权利和村民待遇,这是违法的,不应该分到征地款。故新生儿要求分配征地补偿款的请求应予支持,死者家属要求分配征地补偿款的请求不予支持。四。建议鉴于征地补偿款分配纠纷的频繁发生以及由此引发的各种社会问题,笔者认为应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改进和努力:1。引导村民委员会或村民小组通过法定程序,依法制定征地补偿分配方案,而不是因循守旧,防止自主权被滥用;2.组织成立联合检查组,检查各镇、村、组被征收土地补偿安置费用的分配和使用情况,加强征地后的监督检查和对征地各环节的社会监督;3.主动进村入户,引导符合条件的失地农民申请“低保”,保障其基本生活,稳定农村社会;4.组织失地农民通过就业培训提高自身素质,积极寻找就业机会,以一定的优惠政策鼓励农民就业,引导企业吸纳失地农民。随着经济的发展,农村集体土地不断被征用和开发,征地补偿分配纠纷只是由此引发的诸多问题之一。这个问题能否解决好,关系到农民生活的保障和农村社会的稳定,乃至整个社会经济的健康发展。标签:薪酬分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