鞭笞会打断你的脚趾吗?

1.鞭笞一般不会折断脚趾,因为一般用在手上。

2.鞭打。拼音:zā,zǐ nǐ,一种酷刑,用木棍或类似物体夹住犯人的手指或脚趾。通常是在木棒上打一个孔,用线连接。把犯人的手和脚放在棍子中间,两边拉紧绳子。鞭刑多用于女犯人,容易导致双手残疾。因为古代女子缠足,女子的脚很少被鞭打。

3.历史演变。掌掴是捏犯人手指的惩罚,所以也叫鞭笞。唐、宋、明、清时期,司法机关都用这种方法对女犯人进行逼供。在古代,女性需要用手来编织针线活或者表演才艺,所以手对于女性来说是非常宝贵的器官,一旦受损,对她们的生活打击很大。而且,自五代隋唐以来,中国女性开始有缠足的陋习。裹脚一般从小就开始进行。长大了脚变形了,鞭笞的惩罚就没必要了。所以在我们经常看到的明清影视剧中,鞭笞一般不用于女人的脚。古语有云“十指酸痛归心”,鞭笞一般会对女性造成严重伤害,迫使其坦白。明神榜《万部杂记·论经费》:“取六指,以绳价七分。”《第一瞬间的惊奇》卷十九:“申春被拷问,林手指被加,但他们无法抵赖,一一招认。”《辛亥革命前十年时代文选·论革命之走向一》:“大清律重酷刑,所用刑为杖鞭、镣铐、手铐、脚镣、棍棒、手指、膝盖、问话,对世人极其残酷。”民国时期,鞭刑被废除。南京临时政府成立初期,在民国成立时大部分法律不适用尤其是刑法的思想指导下,于1912年3月颁布了《关于禁止体罚的主席令》。法律首先指出了现代刑罚与传统刑罚的区别:现代刑罚以自由刑和死刑为主,而中国传统刑罚以肉刑为主,这种刑罚制度“为各国所唾弃,为国内外所诟病”。其次,规定了禁止体罚的措施:无论司法行政部门,在审理和判决民事刑事案件时,不得再次使用藤条、枷等非法刑具,以藤条、枷为罪的,将处以罚款和拘留;在民事案件中,有损害赔偿和恢复原状的规定,而在刑事案件中,有罚款、拘留、监禁和重大改革的法律。但民国时期,战乱不断,难以统一全国。许多地方仍然使用鞭笞。这与刑讯逼供的历史传统有关。中国建国了,鞭刑真的废除了。

4.刑讯逼供评价。古代酷刑的时间在《礼记》中记载得更早:“春三月中旬,不劫掠,即停狱议事。”这说明,至少在周朝,刑讯在司法实践中就已经存在。西周以后,各种史料中频繁出现酷刑的记载。几千年来,历朝历代都有很多刑讯逼供的案例。根据相关史料的记载,中国古代刑讯制度的发展过程大致如下:从西周到秦汉,是刑讯阶段,在此期间,刑讯大多作为事实存在于司法实践中。比如战国时期有“审囚之感,虽为国士,太酷以服伪”的记载,西汉时期有@有“榜上千姓,刀斧手者无敌,必不再言”的记载,等等。从这些话来看,现阶段的酷刑似乎还没有制度化,最多只有原则性的主张。比如《秦律》中记载“可循书言,先得人情”,“怕则败”。。从西汉到三国两晋南北朝,是刑讯制度不断制度化的阶段。到了隋唐时期,国家法典对刑讯作出了严格细致的规定,包括刑讯的对象、所用器具的大小、刑讯的地点、刑讯的次数等。,形成了一套完整的体系,基本上被此后的封建王朝沿用,一直到清朝末年。其间,虽然刑讯手段有所变化,但总体而言,隋唐以后的封建王朝的刑讯制度基本上没有超出唐代刑讯制度的格局。刑讯制度对中国古代司法产生了重大影响。一方面,它无疑是古代司法中非常实用的解决疑难复杂案件的制度工具,对提高司法效率非常有益。只要真正依法实施酷刑,其积极作用还是非常明显的;但是,它的存在也导致了酷刑的滥用和无数冤案,尤其是在官员管理不善的情况下,非法酷刑几乎是不可避免的。正因为如此,在历史上,酷刑的利弊已经争论了几千年。然而,刑讯制度凭借其自身的工具性价值和一系列与专制司法相一致的特征,顽强地生存了下来,成为传统司法的重要组成部分和痼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