淫秽物品的认定标准和依据
是指专门描写性行为或者公开宣扬色情的淫秽书刊、影片、录像带、录音带、图片以及其他淫秽物品。关于人体生理和医学知识的科学著作不是淫秽物品。含有色情内容的具有艺术价值的文学艺术作品,不视为淫秽物品。淫秽物品分为以下几类:1、淫秽音像制品,如电影、电视、录像带、幻灯、激光视盘或淫秽录音带、唱片、激光视盘等。2.境外淫秽书刊画报、境内出版社出版的外国、港澳台淫秽色情小说、境内不法分子翻印的港澳台淫秽小册子、盗版的中国古代淫秽书籍和淫秽手稿等淫秽读物;淫秽宣传品;3.淫秽照片,如男女裸体或男女性交、性行为异常的照片;4.淫秽物品,即物品本身是淫秽物品,而不是上面印有图画的物品;5.淫秽药品见卫生部、公安部、海关总署联合发布的《关于严禁淫秽药品的通知》附件《淫秽药品清单》;6.淫秽游戏软件,以计算机、游戏机为演示和传播媒介;7.其他淫秽物品。
法律依据
刑法第363条
以营利为目的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淫秽物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为他人提供书号,出版淫秽书刊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明知是出版淫秽书刊而提供书号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