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见的节税办法有哪些
法律分析:节税一招:扩大企业经营规模,搞集团化经营,流转税是在商品流转环节缴纳的,不管是盈利还是亏损,只要有交易行为就要交税。如果企业同其原材料供应商联合,组成企业集团,同一地区集团内部商品转移,不需开出增值税专用发票,不需要缴纳增值税;不同地区集团内部商品转移,可以按成本价开具发票,内部转让环节不需要承担税费,而且通过集团内部费用合理分配,还可以节约所得税支出。节税二招:选择采购对象,我国现行增值税制度规定有一般纳税人和小规模纳税人之分,选择不同的采购对象,企业负担的流转税额会有所区别。例如,当购买者系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时,在其购买一般纳税人的货物后,可按销项税额抵扣相应的进项税额后的余额缴纳增值税;如果其购买了小规模纳税人的货物,若不能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其进项税额将不能抵扣,税收负担就较前者重。节税三招:销售折扣、折让和退货的处理,企业销售商品时,给予购买方的折扣额,一定要与销售额在同一张发票上列明,这样,可以按折扣后的净额计算增值税,否则,按销售全额计税,销售折让和销售退回都可以冲减销项税额,但必须按增值税有关规定取得所需证明或发票。发生以上情况,按规定办理,可以节约增值税支出,否则,就要多支出增值税。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
第一条 为了加强税收征收管理,规范税收征收和缴纳行为,保障国家税收收入,保护纳税人的合法权益,促进经济和社会发展,制定本法。
第二条 凡依法由税务机关征收的各种税收的征收管理,均适用本法。
第三条 税收的开征、停征以及减税、免税、退税、补税,依照法律的规定执行;法律授权国务院规定的,依照国务院制定的行政法规的规定执行。
任何机关、单位和个人不得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擅自作出税收开征、停征以及减税、免税、退税、补税和其他同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相抵触的决定。
第四条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负有纳税义务的单位和个人为纳税人。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负有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义务的单位和个人为扣缴义务人。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必须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缴纳税款、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