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人户口在厦门岛外。计生说岛内和岛外的计生政策不一样吧?

独生子女政策

第一,生育调控

(一)公民有生育子女的权利,也有依法实行计划生育的义务,夫妻双方在实行计划生育方面负有同等责任。

提倡一对夫妇生育一个孩子,鼓励晚婚晚育,提倡优生优育。

晚婚是男女双方都达到法定结婚年龄三年以上的初婚;如果已婚妇女在达到晚婚年龄后生育第一胎,则为晚育。

(二)公民结婚并依法生育第一胎,按照本条例的规定再生育的,为合法生育。

(三)已生育一个子女的已婚夫妇,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再生育一个子女,但生育间隔不得少于四年。

1.夫妻双方均为在本省行政区域内定居的归侨或者香港、澳门、台湾省居民的;

2.夫妻双方都是独生子女;

3.夫妻双方都是农村居民只有一个女孩或者夫妻双方都是边境地区农村居民只有一个孩子;

4、经市(行署)级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指定的病残儿鉴定组织鉴定,第一个子女是病残儿,且医学上认为能够生育健康子女的;

5、特殊情况由省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批准,并报省人民政府备案。

符合前款第(四)项规定再生育的,不受生育间隔的限制。

(四)少数民族也要实行计划生育。

夫妻双方都是人口不到1000万的少数民族,其中一方是鄂伦春族、鄂温克族、赫哲族、达斡尔族、柯尔克孜族。依法生育一个子女后,可以再生育一个子女,但生育间隔不得少于四年。

夫妻双方均为鄂伦春族、鄂温克族、赫哲族、达斡尔族、柯尔克孜族的,依法生育两个子女后,可以再生育一个子女。

(五)夫妻一方经县级以上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指定的医疗单位诊断为不孕症,并依法收养一个子女后恢复生育能力的,可以生育一个子女。

(六)再婚夫妻,一方没有子女,另一方依法生育一个子女或者两个子女的,可以再生育一个子女,但生育间隔不得少于四年。

再婚夫妻一方因再婚已生育另一个子女的,不得再生育。

(七)晚育的夫妻符合本条例规定的,不受生育间隔的限制。

(八)在小城镇建设中,农村居民和转为城镇居民的夫妻,两年内可适用农村居民生育规定。

(九)公民与外国人、无国籍人或者香港、澳门、台湾省居民结婚生育子女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十)收养手续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法》等法律法规办理。未经办理收养手续私自收养子女的,按违法生育处理。

遗弃子女的,不得再生育。

批准再生育的,怀孕后因医学需要人工终止妊娠的,不允许再生育。

(十一)计划生育以避孕为主。预防和减少意外怀孕。对不符合条件的妊娠,应当及时终止妊娠。

二、计划生育技术服务

(a)公民有权知情选择避孕方法。计划生育技术服务人员应当指导公民选择安全、有效、适宜的避孕措施。

对于已生育子女的夫妻,提倡采取长效避孕措施。

实施避孕手术、特殊检查或者特殊治疗时,应当征得受试者的同意,并保障受试者的安全。

(二)农村实行计划生育的育龄夫妻,免费享受使用避孕药具、孕情及环境检查、放置和取出宫内节育器、人工终止妊娠、输卵管结扎、输精管结扎及技术常规、计划生育手术并发症诊治等基本项目的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所需经费由各级政府予以保障。具体资金来源和支付方式按省人民政府的有关规定执行。

(三)城镇实行计划生育的育龄夫妻享受国家规定的基本项目的计划生育技术服务,费用除国家承担的专项经费外,按下列方式支付:

1,机关、企事业单位职工,由职工所在单位支付;

2、离开原工作单位的人员,有用人单位的由用人单位支付;没有用人单位但与原单位未终止人事劳动关系的,由原单位支付;无用人单位且已与原单位终止人事劳动关系的,由县级以上财政支付;

3、其他人员,由县级人民政府解决。

前款规定人员已参加生育保险的,计划生育手术费用在生育保险基金中支付;未参加生育保险但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机关事业单位职工,其计划生育手术由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支付。

4、经计划生育技术鉴定组织鉴定,确属避孕措施引起的计划生育手术并发症,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处理。

5、禁止利用超声技术等技术手段进行非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严禁非医学需要的选择性别的人工终止妊娠。

三。奖励和社会保障

(1)员工晚婚的,增加婚假十五天,假期工资照常支付。

职工晚育的,女职工产假可延长至180天,假期工资照常支付,不影响任职、调资和职级晋升;男职工享受护理假五至十天,特殊情况可根据医疗单位意见适当延长,护理假期间工资照发。

(二)落实避孕措施的职工按以下规定休假,休假期间工资照常发放,不影响其任职、职级晋升、原有福利待遇和出勤奖励;

1.放置或取出宫内节育器的,休假两天,不安排七天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

2、输精管结扎术、输卵管结扎术的,休假20天;

3、终止妊娠,根据不同情况休假十五至四十天;

4、落实其他避孕措施,按有关规定或医嘱休假。

(三)依法生育一个子女后自愿停止生育的夫妻,由双燕提出申请,经所在单位和村(居)民委员会审核,报女方户籍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批准,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享受以下优惠待遇:

1.从领证当月起至子女年满18周岁止,每月向独生子女父母支付不低于10元的奖励费或给予相应待遇;

2.优先考虑社会救济、扶贫、以工代赈、生产资料供应和技术培训;

3.农村宅基地优先。

(四)独生子女父母奖励费按下列规定百分之五十发给;

1.夫妻双方都是职工的,由各自单位承担50%;

2、一方是职工,另一方无工作单位,或者丧偶的,全部由职工所在单位承担;

3、其他城镇人员,由户籍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认定;

4、离开原工作单位的,由聘用单位承担;没有用人单位但与原单位的人事劳动关系未终止的,由原单位承担;没有用人单位且已与原单位终止人事劳动关系的,按照第(二)、(三)项规定办理;

5、农村居民由当地乡(镇)人民政府确定。

(五)已领取《邻里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再生育子女的夫妻,交回《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不再享受独生子女父母的优待和奖励,退回已领取的奖励费。

第四,法律责任

(一)非法生育的城镇居民,按照下列规定缴纳社会抚养费:

1,生育第一个子女的,缴纳五千元以上至一万元的社会抚养费;

2、生育第二个子女的,缴纳三万元以上至六万元的社会抚养费;

3、生育第三个子女及以上的,缴纳六万元以上至十二万元的社会抚养费。

(二)非法生育的农村居民,按下列规定缴纳社会抚养费:

1,生育第一个子女的,缴纳三千元以上至五千元的社会抚养费;

2、生育第二个子女的,缴纳一万元以上至三万元的社会抚养费;

3、生育第三个子女及以上的,缴纳三万元以上至六万元的社会抚养费。

(三)配偶生育他人的,城镇居民缴纳12万元社会抚养费;农村居民缴纳6万元社会抚养费。

(四)违反本条例规定,一方为农村居民,另一方为城镇居民的,社会抚养费按城镇居民的征收标准征收。

(五)符合本条例规定的其他生育条件,未经县级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批准,缴纳一千元社会抚养费的;间隔不生育的,应当缴纳社会抚养费3000元。

(六)社会抚养费的征收由县级计划生育行政部门书面决定;县级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可以委托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作出书面征收决定。具体征收办法按照国家和本省的有关规定执行。

当事人未在规定期限内足额缴纳社会抚养费的,从欠缴之日起,每月加收未缴社会抚养费千分之二的滞纳金;对仍不缴纳的,可以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七)职工违反本条例规定的,由县级以上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对男女双方处以五千元罚款。

单位应当依法对违法生育的职工给予行政处分或者纪律处分。

8、违反《黑龙江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或者卫生行政部门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1万元以上的,处以违法所得一倍以上六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1万元的,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原发证机关吊销其执业证书;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非法为他人实施计划生育手术;

2、利用超声技术等技术手段为他人进行非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或者选择性人工终止妊娠的;

3、实施假节育手术、假医学鉴定、出具假计划生育证明。

(九)伪造、涂改、买卖计划生育证明的,由县级以上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五千元以上的,处以违法所得二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5000元的,处以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以上述正当手段取得计划生育证明的,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应当注销该证明;出具证明的单位有过错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十)干涉他人计划生育,包庇违反计划生育法律、法规者的,由县级以上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处以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还应当由其所在单位给予记过以上行政处分。

(十一)不履行计划生育工作职责的有关部门、单位和人员,由当地人民政府责令改正,并给予通报批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十二)拒绝或者阻碍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及其工作人员依法执行公务的,由县级以上计划生育行政部门给予批评教育并予以制止;单位给予行政处分;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办理准生证

符合再生育条件的夫妻,由双方提出申请,经所在单位和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审核后,报女方户籍所在地县级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审批。

计划生育部门应当在三十日内对再生育申请作出批准或者不批准的决定,并说明理由。

二、计划生育政策的优越性:

自20世纪70年代以来,中国大力推行计划生育政策,并将相关规定写入宪法。由于计划生育政策的实施,人口出生率和自然增长率明显下降,计划外人口增长得到控制和扭转。据统计,在过去的20年里,中国有超过2亿人出生。但由于我国人口基数大,每年净增人口仍然很大。因此,计划生育将是中国一项长期的基本国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