曹操有一次犯了错,违反了军规,自己剪了头发。惩罚是什么?

17版《三国演义》中有一个著名的故事,“三将军在袁公路上与七军相遇”,讲述的是建安三年(公元198年),曹操亲自率领大军讨伐:行军时,看到一路麦子熟了;因为士兵的缘故,人们逃到外面,不敢割麦子。曹操派人远远近近地告诉村民的长辈和各地守边的官员,说:“我已派兵平叛,杀了百姓。”今天麦子熟了,方要起兵,学校规模要调整。谁越过麦田,却践踏了麦田,就要被砍头。军法很严,民众不要见怪。」众人听见神谕,都欢喜赞美,望着尘土遮路而拜。官军经过麦田时,都下马,双手捧着麦子,走过,不敢践踏。曹操骑在马上,田中起了鸽子。马跑进了麦田,毁了一大片麦田。曹操随叫随到主簿上游行,提出了自己练麦的罪名。主簿曰:“丞相可议罪乎?"曹操说:"我制定了我自己的法律,但是我制定了我自己的法律。我该如何说服公众?“那就是,我想用我佩戴的剑割伤自己。急救是生命。郭嘉说:“古人《春秋》的意思是法不加尊。首相的总统军队怎么会自杀?"曹操沉思良久,说道:"既然《春秋》有不尊法之意,我姑奶奶就不死。"他用剑砍了自己的头发,扔在地上,说:"剪头发的权利是第一位的。”他派人传话给三军,说:“丞相作法种麦,本该斩了,现在改斩其发。”于是三支军队都吓坏了,都服从了军令。后人有诗论:“十万人勇,十万人心,一人难号令众。只有拔刀斩乱麻,才能看出曹操出轨之深。“这个故事不是《三国演义》作者罗贯中杜撰的,而是源于《三国志正史》中裴松之引用的一篇《曹臧传》:(曹操)常出军,过麦,以至于“士卒不败麦,罪犯死。“骑士皆下马,付麦相持不下,毛马腾入麦议罪。主簿以《春秋》之义,刑不在尊。毛曰:“法而自犯,何以为帅?但是,如果你一个人当武将,是不能自杀的。请惩罚你自己。“因为剑要切断头发才能着陆...它的残忍变成了欺骗,等等。这个故事中,最大的欺骗或许应该是所谓《春秋》“刑而不尊”的含义。在汉代,最重要的儒家经典是《春秋》,它原本只是《鲁简史》,被认为充满了孔子对后世的启示,是最权威的经典。所以大臣讨论政治问题,法官处理疑难案件,都会引用这部经典中的零碎数字作为依据,远比法律有效。然而,仔细搜索《春秋》及其三个评注,《公羊传》、《左传》和《谷亮传》,郭嘉引用的经典意义根本找不到。所以很有可能是曹操和他的谋士郭嘉或者主簿合谋演了这出戏来震慑全军。至于“以发代头”,自然是诈骗,但从古代法律来说,剪掉头发是非常重的法定刑——刑。曹操也惩罚了自己,有一定的现实意义,并不是纯粹的欺骗。神圣的头发在今天,我们简单地把头发当成一个我们经常需要打理的器官,它可以作为我们的时尚装饰品。然而,在古代世界,却完全不同。在古代社会,很多民族都把头发视为具有神圣意义的器官,甚至视为一个人全身力量的来源。比如在犹太人的《旧约·士师记》中,记载了以色列的英雄参孙的悲惨故事:他被上帝赋予了力量,但有一个约定,他一生不能剪掉自己的头发。后来,参孙爱上了以色列的敌人,非利士人中的一个女人大利拉,但大利拉忠于非利士人,不断地问参孙他力量的来源。最后,参孙透露了他的秘密:“我的头发是我与上帝立约的证据。如果人们剪掉我的头发,我强大的力量就会消失。”结果,有一天,当参孙睡觉的时候,大利拉剃去参孙的头发,把他交给非利士人的首领。当参孙醒来时,他发现他的力量已经完全丧失。非利士人把他的眼睛挖出来,用铜链捆住,让他在监牢里推磨。“可怜的参孙,因为不听上帝的话,从一个勇敢的大力士变成了一个受人欺负的瞎子。”我们的祖先,中华民族,也把头发视为祖先传下来的血脉象征。它和身体的其他器官一样,属于我们祖先的血脉禁忌,绝对不能破坏。剃掉胎毛后,男女双方都必须保留将来长出的头发。儒家经典《孝经》中特别强调了这一点:“身皮之损,父母不敢损。孝之始。”换句话说,保持头发和皮肤的完整是孝顺的最基本要求,不能有任何故意的损伤。所以古代七八岁的男孩子调皮捣蛋,额头上的头发容易垂下来,妨碍视力。需要把男孩的额头织成两个小发髻,编号为“总角”。十六七岁的男生要把头发尽量往后梳,用发箍固定,这才是“发带”少年。古代男性20岁成年,成年的标志是将头发在头顶附近扎成发髻,并在发髻上戴上保护冠,这就是数字为“冠礼”的成年礼。中原北方的游牧民族也视头发为圣物,要终身珍藏,不可轻易毁坏,更不用说剃光头。只是骑马颠簸或飞奔时,前额毛发容易垂下遮挡视线,对于放牧或狩猎来说是个严重的问题。所以很多民族流行把头前的头发全部剃光,后面的头发全部编成辫子挂在脑后,不妨碍骑行动作。正因为如此,东晋南朝的汉人把有这种传统的北方鲜卑人称为“锁头”或“卢梭”。后来的女真(满族)人也保持了这个习惯。保护和惩罚的对象一个国家的法律当然是对其文化价值观最强有力的保障体系,同一个国家的法律中的惩罚总是针对这个国家所推崇的价值观。由于古代对头发象征意义的迷信,人们头发的完整性受到法律的严格保护,当人们犯罪时,头发是重要的惩罚对象。如湖北云梦秦墓出土的秦简中,凡拔去一个人的胡须或眉毛,或用剑斩断一个人的发髻,都会被判“诛城”(保留罪犯的头发和胡须,惩罚其造城)。凡是咬掉人的鼻子、耳朵或手指的,都要受到“忍耐”的惩罚(剃掉罪犯的胡须和鬓角)。文帝十三年(公元前167年)宣布废除肉刑时,将原来对罪犯毁容的“酷刑刑”改为“五年用火钳(剃去毛发胡须,脖子上戴一个铁钳)”。后来,当曹操的孙子公布曹自己的新法(公元229年)时,他把“刑为酷刑”作为所有劳役刑的总称。显然,所有的苦役犯都应该剃光头作为惩罚。而且在曹魏的刑罚体系中,这种“苛刑”被视为仅次于死刑的重刑。后来司马燕正式建立了金朝,公元268年颁布的《太史律》也沿袭了这一刑罚制度,将“苛刑”列为第二重刑。唐朝的法典《唐律亦舒》仍然强调对头发的重点保护。比如,规定凡“鬓角揪发”(鬓角揪发)者,以殴打论处,一巴掌40下(拍打臀部、腿部40下);拔一个人的头发一寸见方,按“伤害罪”处罚,处以60棍(背部、臀部、腿部各打60下);如果是一寸见方以上,就是八十棍;如果一个人的头发被拔掉剪短,使之不能再梳成发髻,将被判处一年半监禁。但剃发本身并没有作为一种惩罚手段,说明当时社会上人们对头发的迷信并没有秦汉时期那么严重。以后的朝代基本上沿用了唐律的规定。比如《大明法》规定,一个人的头发拔一寸见方以上,就是50元;如果把一个人的头发拔下来,剪到不能梳成发髻,就会受到像断两颗牙或两根手指一样的惩罚,要“一年六十法”。同样,剃毛本身也不再被视为一种惩罚。所以在《三国演义》写的那个年代,普通人普遍不明白剃发是一种惩罚,所以罗贯中把这个故事的情节改成了“第一次剪发”,把剪发当成了最重要的一招。在《曹臧传》中,我理解写作是“自我惩罚”,我给自己施加惩罚。这是在不同文化背景下阅读材料的错误,也是作者有意将曹操描述为小人的体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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