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个病例是整容手术。伤者和医院都要求州医学会和省医学会进行医疗事故鉴定,但医学会不做。

问:这个案例是整容手术。伤者和医院都要求州医学会和省医学会进行医疗事故鉴定,但是医学会不做整容的事故鉴定,所以不敢接。后来刚做了伤残鉴定。请问:在没有医疗事故鉴定的情况下,只能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要求赔偿,对吗?《医疗事故条例》不能适用吗?这个病例是整容手术。伤者和医院都要求州医学会和省医学会进行医疗事故鉴定,但是医学会不做整容的事故鉴定,所以不敢接。后来刚做了伤残鉴定。请问:在没有医疗事故鉴定的情况下,只能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要求赔偿,对吗?《医疗事故条例》不能适用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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伤残鉴定标准?伤残鉴定标准:由国家统一规定一个标准,然后由地方按照该标准执行,以维护残疾人的合法权益,促进社会和谐稳定。残疾的种类也很多,各种残疾都要对比实施。以下-十级伤残鉴定标准:1。道路交通事故人身伤害和伤残评定标准:

鉴定标准《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伤残评定》(GB18667-2002)

适用范围适用于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的伤残程度评定。

1,除法基础:

a.

日常活动能力略受限;

b.

工作学习能力下降;

c.

社交能力略有限。[1]

2.评估标准:

4.10.1

大脑、脊髓和周围神经损伤:

a.

神经功能障碍,日常活动轻度受限;

b.

外伤性癫痫可通过药物控制,但脑电图改变为中度以上;

c.

轻度失语症或构音障碍;

d.

单侧轻度面瘫,难以恢复;

e.

轻度不自主运动或* * *共济失调;

f.

斜视、复视、视错觉、眼球震颤等视力障碍;

g.

偏瘫或轻偏瘫型浅层感觉分离性丧失;

h.

一肢完全失去感觉

爱达荷(Idaho的缩写)

节段性完全感觉丧失;

j.

影响阴茎勃起功能。

4.10.2

由以下原因造成的头部和面部受伤:

a.

一只眼的低视力是1;

b.

单眼皮下垂或畸形;

c.

中度视野缺损(直径小于60);

d.

泪小管损伤,留下眼泪溢出症状;

e.

眼内异物残留;

f.

外伤性白内障;

g.

外伤性脑脊液鼻漏或耳漏;

h.

上颌骨、下颌骨缺损,牙齿脱落4颗以上;

爱达荷(Idaho的缩写)

口腔损伤,牙齿脱落8颗以上;

j.

口腔或颞下颌关节损伤,轻度张口受限;

k.

舌尖部分缺失(或变形);

长度

一耳中重度听力障碍;或双耳中度听力障碍;

米(meter的缩写))

一个耳廓缺失(或变形)10%以上;

名词(noun的缩写)

鼻尖缺失(或畸形);

o.

面部瘢痕形成,面积大于6cm2或面部线疤大于10cm;

页(page的缩写)

面部轻度疲劳痕(或色素明显改变)面积大于65438±05 cm2;

问。

头皮没有超过40cm2的头发;

r.

颅骨缺损大于4cm2,遗留轻度神经系统症状和体征;或颅骨缺损大于6cm2,无神经系统症状和体征;

颌面部骨及软组织缺损8立方厘米以上。

4.10.3

脊柱损伤原因:

a.

颈椎或腰椎畸形恢复,颈部或腰部活动度丧失10%以上;

b.

胸椎愈合异常轻微影响呼吸功能;

c.

胸椎或腰椎三分之一以上压缩性骨折。

4.10.4

颈部受伤原因:

a.

瘢痕形成,颈部活动能力丧失65438±00%以上;

b.

轻微影响呼吸和吞咽功能;

c.

颈前三角瘢痕面积超过20cm2。

4.10.5

胸部受伤原因:

a.

女性乳房部分缺失(或畸形);

b.

4根肋骨以上骨折;或2根以上肋骨缺失;

c.

肺破裂修复术;

d.

胸膜粘连或胸廓畸形。

4.10.6

腹部受伤原因:

a.

胃、肠和消化腺破裂修复术;

b.

胆囊破裂修复术;

c.

肠系膜损伤的修复;

d.

脾破裂修复术;

e.

肾破裂或轻度肾功能不全的修复;

f.

膈肌破裂修复术。

4.10.7

由骨盆损伤引起:

a.

骨盆倾斜,双下肢长度差大于2cm

b.

骨盆畸形愈合;

c.

一个卵巢缺失或完全萎缩;

d.

一条输卵管缺失或闭锁;

e.

子宫破裂修复术;

f.

一侧输尿管严重狭窄;

g.

膀胱破裂修复术;

h.

轻度尿道狭窄;

爱达荷(Idaho的缩写)

直肠和肛门损伤、疤痕形成、排便功能障碍。

4.10.8

会阴损伤原因:

a.

龟头缺失(或畸形)25%以上;

b.

阴茎包皮损伤,瘢痕形成,影响功能;

c.

一个输精管缺失(或闭锁);

d.

一个睾丸缺失或完全萎缩;

e.

阴囊损伤,疤痕形成50%以上。

4.10.9

外阴和阴道损伤引起的阴道狭窄影响功能。

4.10.10

由肢体损伤引起:

a.

手缺失(或功能丧失)5%以上;

b.

双手感觉丧失25%以上;

c.

双上肢前臂旋转功能丧失50°以上;

d.

1/3以上的拱形结构被破坏;

e.

双足及十趾丧失(或功能丧失)20%以上;

f.

上肢长度差大于4cm

g.

双下肢长度差大于2cm

h.

骺板以上四肢长骨线形骨折;

爱达荷(Idaho的缩写)

一肢功能丧失10%以上。

4.10.11

皮肤损伤造成的瘫痪痕迹达到体表面积的4%以上。

二、工伤、职业病伤残程度评定标准:

职工工伤和职业病伤残等级鉴定标准《劳动能力鉴定》GB/T

16180-2006》

适用范围职业伤害和职业病

1,除法基础:

部分器官缺损,形态异常,无功能障碍,无药物依赖或一般药物依赖,无护理依赖。

2.评估标准:

1)符合中度毁容标准之一;

2)面部瘢痕、植皮、色素沉着或色素脱失的异物>;2

cm2

3)总疤痕面积

4)创伤性脊柱骨关节炎伴腰痛,年龄50岁以下;

5)未做过手术的椎间盘突出患者;

6)除拇指外任何手指远端指间关节离断或丧失功能;

7)指尖植皮后(增生性瘢痕1

cm2以上);

8)手背植皮面积> 50

Cm2,有明显疤痕;

9)手掌和足部植皮面积> 30%;

10)除拇指外,其余3 ~ 4指缺失;

11)除大脚趾外,任何脚趾缺失;

12)背部植皮面积>:100

cm2

13)膝关节半月板损伤、交叉韧带损伤未手术患者;

14)全身各部位骨折愈合后无功能障碍;

15)慢性放射性皮肤损伤一只手或双手ⅱ度以上;

16)一眼矫正视力≤0.5,另一眼矫正视力≥0.8;

17)双眼矫正视力≤0.8;

18)整形术后单侧或双侧睑外翻或眼睑闭合不全矫正;

19)上睑下垂和瞳孔1/3整形后矫正;

20)睑球粘连影响眼球旋转,整形后矫正;

21)职业性和外伤性白内障手术后人工晶状体跟部矫正正常视力;

22)职业性和外伤性白内障,矫正视力正常;

23)晶状体部分脱位;

24)眶内异物未取出;

25)眼内异物未取出;

26)外伤性瞳孔散大;

27)角巩膜穿通伤治愈;

28)双耳听力损失≥26

DB,或一耳≥56

dB;

29)双侧前庭功能丧失,闭眼无法站立;

30)铬鼻病(无症状);

31)嗅觉丧失;

32)除智齿外,65438颗以上门牙或2颗以上其他牙齿脱落;

33)一侧颞下颌关节僵硬,I度张口困难;

34)鼻窦或面颊部有异物未取出;

35)单侧鼻腔或鼻孔闭锁;

36)鼻中隔穿孔;

37)一侧不完全性面瘫;

38)单纯血气胸闭式引流后,胸膜粘连增厚;

39)开胸手术后;

40)肝外伤保守治疗后;

41)胰腺损伤保守治疗后;

42)脾损伤保守治疗后;

43)肾损伤保守治疗后;

44)膀胱外伤保守治疗后;

45)卵巢修复后;

46)输卵管修复术后;

47)乳房修复后;

48)免疫功能轻度下降;

49)慢性轻度磷中毒;

50)工业性氟中毒I期;

51)煤矿工人滑囊炎;

52)减压性骨坏死I期;

53)一度牙侵蚀;

54)职业性皮肤病久治不愈。

三、医疗事故伤残评定

医疗事故鉴定标准分类标准(试行)(2002年)

适用范围医疗事故中经常对患者造成人身伤害的伤残程度评价。

具体来说,本标准中规定,一级B至三级E医疗事故对应一至十级伤残,三级E医疗事故对应十级伤残。

(5)ⅲ级医疗事故:部分器官缺损或畸形,轻微功能障碍,无医疗依赖,生活自理。例如,给病人造成下列情况之一:

1,脑叶缺失后轻度智力低下;

2.发声或言语不佳;

3.双眼结构受损,眼闪光视觉诱发电位(VEP)良好>:120ms (ms),矫正视力

4、泪器损伤,手术无法改善泪溢;

5.经客观检查确认双耳听力损失大于31 dbhl(分贝)或单耳听力损失大于71 dbhl(分贝);

6.耳廓缺损大于1/3小于2/3;

7.甲状腺功能减退;

8、支气管损伤需要手术;

9、器械或异物进入消化道,需要打开取出;

10,一拇指关节功能障碍;

11,双小腿肌力ⅳ级(ⅳ级),临床判断无法恢复。轻度大小便失禁;

12,术后当时30度以上导致脊柱侧弯;

13.术后当时脊柱后凸成角(胸段大于60度,胸腰段大于30度,腰段大于20度);

14,脊柱、躯干或肢体原有畸形严重加重;

15,重要器官损伤,修复后轻微功能障碍。

四、人体损伤程度和伤残鉴定标准

认定标准(试行)(2005年)

适用范围人民法院对刑事、民事、行政案件中涉及人身伤害和伤残程度的鉴定。

备注:人体伤残程度鉴定标准尚未正式出台[2]。地方法院刑事案件涉及人身伤害和伤残程度的鉴定标准,除职工工伤和职业病伤残程度鉴定、道路交通事故伤残鉴定等符合国家标准外,其他案件可由法院自行确定。[3]

2.10十级残疾的具体规定

2.10.1边缘智能状态。

2.10.2性格变化。

2.10.3颅骨缺失大于6cm2。

2.10.4颅脑损伤采用开颅手术治疗(单纯减压除外)。

脑脊液漏修补后2.10.5。

2.10.6双侧前庭功能障碍。

2.10.7颅内异物。

2.10.8头皮损伤有瘢痕形成或无毛发,面积超过40cm2。

2.10.9面部瘢痕大于6cm2,或面索瘢痕大于10cm。

2.10.10面部微小斑点或色素明显改变10cm2以上。

2.10.11单侧面神经不全麻痹。

2.10.12一侧眉毛完全结疤。

2.10.13鼻尖缺损(或畸形),最长径线超过1cm,影响美观。

2.10.14部分唇缺损外露2牙宽,大于12牙冠。

2.10.15颅骨部分缺失或粉碎性骨折畸形愈合,影响美观。

2.10.16低视力1,或视野半径≤20。

2.10.17一侧上睑下垂遮盖部分瞳孔。

2.10.18一眼睑变形,影响美观和功能。

2.10.19双眼同向象限偏盲。

2.10.20外伤性复视眼球运动受限或内陷2mm以上,或外伤性斜视15以上。

2.10.21角膜移植,或外伤后无虹膜,或睫状体脱离后低眼压。

2.10.22外伤性白内障需要手术治疗。

2.10.23外伤性青光眼需要药物维持治疗。

2.10.24泪器损伤手术不能改善溢泪。

2.10.25一耳缺失(或畸形)10%以上,或双侧耳廓缺失(或畸形)5%以上。

2.10.26单耳听力损失≥56

dBHL .

2.10.27颞下颌关节丧失,张口困难。

2.10.28 4颗以上牙齿脱落。

2.10.29颈部损伤造成颈前三角25%以上瘢痕形成。

2.10.302多根肋骨骨折,畸形愈合。

2.10.312肋骨以上缺失。

2.10.32胸导管损伤。

2.10.33肺修复术或手术治疗异物。

2.65438+

2.10.35食管、胃、肠修复。

2.10.36肝脾修复。

2.10.37肾脏修复。

2.10.38轻度排尿困难。

2.10.39膀胱修复。

2.10.40输精管一侧缺失,无法修复。

2.10.41女性乳房部分缺失。

2.10.42子宫、卵巢、输卵管修复术。

2.10.43枢椎齿状突骨折。

2.10.44颈椎骨折后残留后纵韧带骨化。

2.10.45椎体压缩性骨折,前缘高度压缩大于12。

2.10.46椎体骨折(压缩性和撕脱性骨折除外)。

2.10.47骨盆骨折畸形愈合。

2.10.48双手手指缺失5%或已丧失5%以上功能。

2.10.49一手缺失5%以上。

2.10.50上肢骨折,畸形短缩2cm以上。

2.10.51肩、肘、腕关节之一功能丧失25%以上。

2.10.52前臂旋转功能丧失50%以上。

2.10.53股骨、胫骨干骨折伴畸形成角>:10或旋转> 10 .

2.10.54下肢骨折伴有短缩畸形。

2.10.55单侧髌骨切除术。

2.10.56单侧半月板切除术。

2.10.57一膝关节韧带完全断裂。

2.10.58膝外翻畸形>:10,或屈曲畸形。

2.10.59未成年人骨骺骨折。

2.10.60髋、膝、踝关节丧失25%以上功能。

2.10.61双足及十趾缺失10%或已丧失25%以上功能。

2.10.62体内残留大量异物。

2.10.63皮肤损伤导致瘢痕形成达到体表面积的5%以上。

五、军人伤残等级

鉴定标准《军人伤残等级标准(试行)》

适用范围现役军人因战、因公(含职业病)致残等级评定。

具体规定(10)具有下列残余感觉、部分器官缺损、形态异常和轻度功能障碍之一的,为十级:

1.脑损伤半年后发作性头痛伴脑电图异常(3次以上);

2.脑损伤后,边缘智力;

3.颅脑损伤后颅骨缺损3cm2~9cm2或颅骨缺损≥9cm2者行颅骨修补术后;

4.颅内异物;

5.全身疤痕占体表面积>;5%;

6.面部疤痕> 2%;

7.一眼矫正视力≤0.5,另一眼矫正视力≥0.8;

8.双眼矫正视力

9.放射性或外伤性白内障ⅰ~ⅱ期;

10.眶内异物未取出;

11.ⅴ脑神经眼支麻痹;

12.外伤性瞳孔散大;

13.双耳听力损失≥30dBHL或单耳听力损失≥70 dbhl;

14.前庭功能障碍,闭眼无法站立;

15.声音严重嘶哑;

16.一耳或双耳再造后;

17.嗅觉完全丧失;

18.单侧鼻腔闭锁或鼻孔闭锁;

19.一侧颞下颌关节强直,张口度为

20.颌面部有异物;

21.单侧不完全面瘫;

22.肋骨骨折>;胸廓畸形3例;

23.异物留在肺部;

24.腹部器官损伤修复后;

25.异物色素沉着或脱失超过整个面部面积1/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