儿媳是否有权垄断儿子在工作中死亡的赔偿?
李太太的儿子小刘去年在工厂工作时死于工伤事故。工厂给了一次性工亡补助金24万。谁知媳妇把钱都拿走了,还不肯给她李太太的那份赔偿。一怒之下,李太太将儿媳妇告上法庭,要求获得8万元补助。法院经审理查明,小刘死亡后的法定继承人为其母亲李夫人、妻子、女儿豆豆。小刘因工伤事故死亡后,工厂支付了多项赔偿金,包括一次性工亡补助金24万元、父母抚恤金3.6万元及其他赔偿金。赔偿金应该平均分配。近日,合肥包河区法院审结了这起不当得利纠纷。庭审中,辩称,工厂给钱的时候,明确表示父母的3.6万元抚恤金是给李太太的,剩下的是给她的。现已将36000元给李太太,故不同意李太太的诉讼请求。法院认为,一次性工亡赔偿金是工伤事故发生后给予死者家属的赔偿金,应当由死者的配偶、父母、子女分割。目前,小娟领取并实际占有一次性工亡补助金24万元,应由李太太、小娟、豆豆平分。最终,法院判令儿媳小娟将一次性工亡补助金8万元返还李太太。法官解释说,工厂支付的父母抚恤金在法律性质上属于被赡养人的生活费,是对死者生前丧失劳动能力并依靠其赡养人的法律救济,应由符合条件的被赡养人享有。一次性工亡补助金是支付给死者家属的一种法定救济,依法应由法定继承人享有。因此,本案中,李太太不仅享受了父母的抚恤金,还依法享受了三分之一的工亡补助金。(张弘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