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方破门而入,实施强奸,女方竭尽全力反抗未果。这个女人想出了一个“特别”的解决办法。什么解决方案?

男子把醉酒女子送回家,想强奸她。那个女人拒绝了。过了一段时间,男子准备再次强奸。为了避免被强奸,女方帮男方“特勤”解决生理需求。这样一个案例发生在深圳。小学毕业后,李涛去深圳打工谋生。今天晚上2点多,李涛看见被害人王娟独自蹲在路边。他似乎喝了很多酒,所以对王娟有不正当的想法。

他走到王娟身边,告诉王娟送她回家。王娟当时处于醉酒状态,防范意识薄弱,所以同意了李涛。问了王娟的地址后,李涛送王娟回家。看到王娟家里没有人,李涛强迫王娟脱下衣服亲吻王娟。王娟用手推了推李涛,抓伤了李涛的右臂。由于王娟的激烈反抗,李涛没能与他发生性关系。过了一会儿,李涛又想强奸王娟了。为了避免被强奸,王娟被迫答应李涛帮她“特殊服务”以解决她的生理需求。

李涛在看到王娟的激烈反抗后,没有与王娟发生性关系。过了一会儿,李涛又想和王娟做爱了。这时,王娟同意为李涛解决生理需求的“特殊服务”,王娟也同意了。李涛的后期行为是否构成强奸罪?是否构成强奸罪,要结合全案来考虑。为什么王娟会同意呢?

因为李涛前期对她施暴,王娟害怕再次受到伤害,不想和李涛发生关系,只好同意。事实上,王娟内心不同意李涛的做法,为了避免再次被强奸,她被迫答应李涛帮她“特勤”解决生理需求。因此,李涛违背王娟的意愿使用了胁迫手段,李涛后来的行为也构成强奸罪。

抢劫罪是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行劫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的行为。本罪侵犯的法益是双重法益,既有财产占有,又有人身权。毕竟抢劫罪是刑法分则第五章侵犯财产罪中规定的。因此,判断本罪既遂的标准只能是抢劫财物。没有抢劫财物,但使用暴力造成人身伤亡的,只能定为抢劫未遂或者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死亡或者故意杀人。

通过对这一案例的分析,本文重点探讨了犯罪中止的相关问题。本案中,男子涉嫌抢劫罪,为转化型抢劫罪,强奸罪中止,两罪并罚。由于本案中男方没有伤害女方,可以免除强奸罪的处罚。

王娟帮助李涛的“特勤”解决了他的生理需求,但这种行为不是强奸既遂的标准,是否强奸既遂以是否发生性关系为前提。虽然王娟帮助李涛解决了他的生理需求,但他们没有发生性关系,因此不构成犯罪既遂。

由于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能得逞,是犯罪未遂。本案中,当李涛实施强奸时,王娟奋力反抗,但她没有完成强奸。后来,当她再次实施强奸时,王娟为李涛提供了“特殊服务”,他们没有发生性关系,因此李涛的行为是犯罪未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