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子家长群内疯抢30个红包被抓,到底是盗窃行为,还是侵占行为?

手机上抢红包触及到的是钱财,在不同的群内表示的真实意义不同,有些普通群内抢红包是休闲文娱,但在一些特殊的群内抢红包一定要谨慎,如家长群,普通家长在群内发红包都有特殊意义表示,指向性也十分明白,这样的红包抢不好可能会触及立功。家住湖南省常德市安乡县某镇的吴某喜今年30出头,孩子是在校学生。今年4月初,吴某喜在家长群内疯抢30个红包后立刻退群,并将教师和局部家长拉黑连夜逃走,吴某喜将非法所得出借网贷后,还在赌场将剩余钱财挥霍一空,后来群主刘教师报了警。

刘教师称,家长在群内发的红包,都是预交的在校学生的生活费,一***有4000多元,在本人还没来得及收取的时分,居然被吴某喜猖獗抢走,本人索要之后不只没有得到吴某喜回应,后来还发现吴某喜退群并失联,本人才选择报警。

不过天网恢恢,疏而不漏,吴某喜在逃窜十余天之后,由于曾经身无分文,最终被警方在常德市武陵区火车站左近抓获。音讯一经发出,引发众多网友讨论,纷繁讨论吴某喜应该怎样处分,有的以为应当定性为偷盗,有的以为是抢劫行为,还有的以为是非法侵占。

那么吴某喜最终会以何种罪名定罪呢?还得从吴某喜的立功行为、情节、手腕、性质等来停止解析。当然吴某喜的行为是可耻的,首先从道德层面来说曾经毫无底线可言,以至让家眷蒙羞,但定罪量刑的话,则需求从现存证据和事实来停止断定。

从曾经查证的事实来看,很多人以为吴某喜悍然在群内抢走指向性相当明白的红包,应当认定为抢劫罪。但抢劫的认定请求行为人客观上施行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足以压制被害人对抗或者不知对抗的办法,对被害人的人身形成较为明显的紧迫风险性。

本案中吴某喜只是以非法占有财物为目的,且在抢走红包后,刘教师与之交流时双方也无言语暴力等行为,因而吴某喜的行为构不成抢劫。而只能从偷盗和侵占两个罪名当选取一个,由于这两种罪行都是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损害的都是别人财物一切权的行为。

但侵占罪的客体是代为保管的别人财物、遗忘物或者埋藏物,本案中家长所发红包并非请求吴某喜代为保管的财物,侵占罪必需是非法占有代为保管的财物,假如不是代为保管的财物,则不能认定为侵占罪。因而从这个硬性条件上也能够扫除吴某喜犯侵占罪的可能,因而扫除了吴某喜犯抢劫罪和侵占罪的可能。

从吴某喜的立功事实和性质来看,只要偷盗罪与其行为比拟贴近。偷盗罪的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偷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屡次偷盗、入户偷盗、携带凶器偷盗、扒窃公私财物的行为。

不过很多人以为,偷盗是一种比拟机密的行为,吴某喜是悍然在群内当着教师、家长和局部学生的面抢走了红包,固然是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但与传统的机密窃取别人财物有明显区别,能否可以以偷盗罪定罪呢?

其实不然,本案中吴某喜明知红包不是本人的钱财,也不是别人无偿赠与,而是学生的生活费,却仍然猖獗抢走30个红包据为己有,随后还退群拉黑群主教师的行为是明显的以非法占有为目的。

吴某喜的行为固然与传统意义上的偷盗行为有所出入,但实质上还是一种窃取别人财物的行为,只是方式不同而已。假如吴某喜抢到的红包较小,且并未逃走,就算具有定向性,也只属于民法上的侵权行为,构成不当得利,只需及时返还也就没事了。

但吴某喜抢到的红包定向性明白,且数额较大,在抢走红包之后又退群潜逃的行为,曾经将事情的性质完整改动,应当以偷盗罪定罪,依照其行为、性质、情节、金额断定的话,最轻也要判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单处分金。真是争抢红包一时爽,锒铛入狱又坑娃。这样的事情无论如何都不光荣,而且在特定范围内发作,能够想见对孩子的心理影响也是蛮大的。就算吴某喜咎由自取咎由自取,但究竟还是害了孩子,目前最要紧的还是要做好孩子的心理辅导,预防歧视、霸凌等次生灾祸发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