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警察申请核发持枪许可证的条件
法律分析:只有经过培训考核合格的正式用枪单位配枪人员,才能申请发放持枪许可证。根据枪支管理法确定的配备公务用枪的机构和人员范围,以及“依法履行职责确有必要时,可以配备公务用枪”的原则,结合相关机构具体岗位的工作性质和任务特点,下列范围的人民警察可以配备公务用枪:1、各级公安机关可以使用铁路、 民航、港航和森林公安机关为政治安全、经济安全、治安、刑侦、保卫、预审、技侦、文化安全、森林安全、禁毒、巡警、警察、防暴队、交警公路巡警、看守所、拘留所、派出所、派出所。 2.各级国家安全机关的侦查、拘留、逮捕、预审、拘留、看守所、拘留所和国境口岸站的人民警察;3、各级监狱、劳动教养管理机关和监管劳动教养场所的人民警察,监狱的侦查、管理教育和保卫部门;4、各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使用专门法院、检察院的司法警察。
法律依据:《公安机关公务用枪管理和使用规定》第十四条人民警察符合下列条件的,由配枪部门主要负责人提出,政治工作部门审核,报公安机关主要负责人批准,按规定程序向省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申请核发持枪许可证: (一)人民警察警衔已授予的;(二)熟悉枪支管理和使用的法律、法规和规章;(三)掌握使用和维护枪支种类的技能;(四)通过法律政策考试、实弹考试。
《中华人民共和国枪支管理法》第七条经国务院公安部门或者省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批准。配备公务用枪时,应当由国务院公安部门或者省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核发公务用枪持枪证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