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国南方的奴隶制本质上是资本主义制度吗?
(1)美国宪法有隐患。美国宪法于1789年生效,是人类历史上第一部成文宪法。后人称赞其为“上帝作坊的精巧之笔”、“人脑所能做出的最好的政治设计”。然而,承认奴隶制是这部宪法的致命缺陷。有人可能会说,是不是搞错了?如果我们把1789的宪法从头到尾读三遍,连一个“奴隶”、“奴隶制”这样的词都找不到。我们怎么能说这个伟大的法律文件承认奴隶制呢?确切地说,在这部宪法中找不到“奴隶”或“奴隶制”这样的字眼,因为制宪者使用了“劳动或劳动的当事人”和“所有其他人”这样的旋律。从这个角度来看,制宪者并不认为奴隶制是一件值得公开夸耀的好事。在北美大陆,奴隶制的存在和发展要比美国建国的历史早得多。毫不夸张地说,它根深蒂固,强大无比。在资本主义起步的原始积累时代,殖民主义、种族主义和资本主义密不可分。对自由、土地和财富的追求是欧洲移民漂洋过海来到新大陆的主要动机。北美殖民地南部气候温暖,土地肥沃,河水流动缓慢,适合大规模灌溉农田,尤其适合种植棉花和烟草。南方一些富裕的种植园主为了追求规模经济,建立了许多大规模的庄园,并大量使用从非洲进口的黑奴作为廉价劳动力,形成了阶级压迫和种族奴役融为一体的南方奴隶制。北美新大陆无人居住,原野辽阔。土地和土地都不稀罕。许多普通的南方移民比欧洲旧世界的富绅拥有更多的土地,他们急需劳动力资源。所以在南方,移民要想靠种地致富,必须要有一定的廉价劳动力,否则买再多的土地也没用。这样一来,不仅是那些腰缠万贯的种植园主,就是那些含辛茹苦、积蓄不多的普通南方移民,虽然嘴上说着一个公正仁慈的上帝,却无法拒绝奴隶劳动带来的巨大利益的诱惑,投入大量资金购买奴隶。与供不应求、逃亡较多的白人契约奴隶相比,从非洲输入的黑人奴隶身体强壮,习惯南方炎热的气候,熟悉简单的农业劳动,人口繁殖率高。而且他们是陌生人,没有语言,他们很难逃脱。从奴隶的文化背景来看,当时的非洲大陆上部落战争频繁,战败的一方自然成为胜利者的奴隶。再加上欧洲殖民者在非洲煽风点火,挑起战争,使得猎奴战争不绝于耳,野蛮的奴隶贸易一时兴盛,成为当时非洲与美洲之间最重要的生意。在南方奴隶制形成的同时,北美也响起了反对奴隶制的声音。在早期来到新大陆北部蛮荒之地的移民中,有很多是逃避专制迫害的清教徒。这些追求自由和正义的白人“政治移民”深受宗教和人道原则的影响,他们从一开始就强烈反对和排斥奴隶制。再加上北方气候寒冷,土地贫瘠,地理经济条件不易实行奴隶制,所以奴隶制未能在北方盛行,而是形成了以城市工商业和小农业为主的经济结构。独立战争和宪政建国初期,财大气粗的南方种植园主为农田立下了汗马功劳。国父华盛顿将军拥有大量奴隶。殖民革命的秋天,他毅然走上大陆军总司令的重要岗位,拒绝领取任何薪水,无偿为自由独立而战。华盛顿手下的许多著名将领也来自南方蓄奴州,这些州实力雄厚,尚武。所以建国后的前五任美国总统中,有四位来自南方蓄奴州弗吉尼亚,于是有了“弗吉尼亚王朝”的笑话。由总统任命的最高法院大法官自然拥有大多数来自蓄奴州的候选人。据统计,出席1787费城制宪会议的55名制宪代表中,有9人是种植园主,15人是奴隶主,14人是前法官,一半是律师。[4]他们从宪法的高度重视保护私有财产。根据当时许多州的法律,奴隶是殖民地居民财产的一部分,政府不能任意剥夺财产。说白了就是一群有钱有势的人聚在一起,吵着要制定一个国家根本法。其中一个重要目的就是维护富人的私有财产。他们怎么挖自己的地基?当时北美新大陆的殖民者奋起反抗暴政,在《独立宣言》中喊出了“人人生而平等”的口号,但与此同时,革命领袖、宪政圣贤以及包括华盛顿、杰斐逊在内的相当一部分殖民者奴役了大量的黑人奴隶,并在宪法中正式承认和保护奴隶制。这不是很矛盾吗?说来话长。西方人权理论和民主制度源远流长,但几千年来,人权和民主基本上是少数贵族和富人享受的奢侈品,穷人、奴隶和妇女从未被纳入其中。旧欧洲大陆的三等资产阶级先富起来后,高喊“自由、平等、博爱”的口号。在反对专制的斗争中,北美新大陆的殖民者举起了“天赋人权”的大旗。然而,根深蒂固的种族偏见和对财富的强烈贪婪不是任何正义和美好愿望的口号可以轻易改变的。美国著名历史学家理查德·霍夫施塔特(Richard Hofstadter)认为,“私有财产权的神圣性,个人处置和投资财产的权利,以及利己主义和自我主张在广泛的法律范围内自然演变为有益的社会秩序,一直是美国政治理念的主要原则”。同时,“美国传统也强烈偏好平均主义民主,但这种民主是贪婪的民主,而不是博爱的民主”。[5]当时,旧欧洲大陆的长子继承制的封建宗法传统在南方依然存在。作为次子,塔尼没有资格继承祖传的庄园土地,只能从家族遗产中继承部分奴隶作为货币补偿。没地没权的坦尼,潜心研究法律。到三十多岁时,他已经成为一名知名的大律师,并先后担任马里兰州和联邦政府的司法部长。1836年,他接替马歇尔担任首席大法官。在坦尼任职初期,联邦最高法院的威望和地位稳步上升。虽然坦尼在法律上为南方奴隶制辩护,但在内心深处,他认为奴隶制是一种不道德的制度,应该逐步废除。坦尼本人不仅免费解放了自己名下的所有奴隶,还资助了那些因年老体弱而无法生存的奴隶[14]。这相当于自愿放弃了巨额的私人财富,在当时和现在都令人钦佩。在这个问题上,《独立宣言》的起草人、第三任总统杰斐逊相形见绌。“人人生而平等”、“禁止贩卖奴隶”等高调的话语,比谁都响亮,但其崇高的理想却从未付诸实践。虽然杰斐逊有意解放奴隶,但由于挥霍无度,负债累累,他不得不卖掉大部分奴隶来还债。古往今来,为道德抛利益,不是一般人甚至伟人能达到的境界。然而,在作出司法判决时,坦尼这位高贵的“私德”却从宪法的高度为奴隶制辩护。作为一名来自南方的法官,塔尼对南方在联邦中处于“劣等状态”的命运深感不安,担心激进的北方废奴运动会破坏南方的社会秩序。[15] Tanny的司法哲学是,根据宪法,是否保留或废除奴隶制是完全由各州拥有的权力。法官唯一的职责就是按照制定者的“初衷”来解释宪法。因此,即使一项判决与法官的个人道德观点相冲突,即使一项裁决不公平、不公正,也应严格遵循宪法规定。法官不应在裁决中掺杂个人的道德观点,也不应破坏正当程序、私有财产权的神圣不可侵犯性以及联邦制与各州之间的制衡原则。从纯法律的角度来看,Tanny的观点自有道理。那么,制定者的“初衷”是什么?其实关于奴隶制的问题,制宪者自己也是个厚脑袋。正所谓,法律和制度设计永远是灰色的,社会和人民感情的生命树是常青的。没有任何人类智慧可以设计出永恒不变的法律和制度。宪法的创始人杰斐逊非常精辟地强调:“美国宪法属于活着的人,不属于死去的人。”16美国宪法的一个重要特点是灵活性和张力,其模糊宽泛的措辞为后人解读宪法留下了空间。然而,坦尼法官在斯科特案件中的判决忽略了这样一个事实,即北方各州已经通过立法废除了奴隶制,而南方各州也被迫承认在一些联邦领地和新州不允许奴隶制。他将原本模棱两可、仍有妥协余地的奴隶制问题,解读为宪法第五修正案所保护的联邦制度,“清晰明了”,完全失去了妥协与原则的平衡,最终导致了宪法崩溃、南北开战的极端局面。如果我们仔细分析坦尼法官对斯科特案件的判决,人们会注意到,正当程序和国家权力至上理论的背后,是私有财产不可侵犯的神圣信条。在南方蓄奴州,土地和奴隶构成了居民私有财产的主要形式,两者缺一不可。另外,奴隶主并不是只占南方白人居民5%左右的“一小撮”,而是占25%左右的“一小块”[17]。以奴隶主私有财产权为核心的奴隶制经济是南方各州社会稳定和经济发展的基础。在1787费城制宪会议期间,南卡罗来纳州州长、著名制宪代表拉特利奇(1789-1790,联邦最高法院首席大法官,1795)明确宣称:“宗教和人性与奴隶贸易无关,只有利益才是所有国家。拉特利奇对利益的直言不讳的观点击中了南方奴隶制的本质。北方废除奴隶制没有使用暴力,主要是因为奴隶制没有经济利益。南方的奴隶主拒绝放弃奴隶制,甚至不惜与有着自身深厚经济根源的北方开战。诺贝尔经济学奖得主、芝加哥大学经济史教授沃格尔指出:“统治南方的奴隶主并没有固守一个垂死的经济体系,这个体系阻止他们获利,阻碍他们的经济增长,压制自由人和奴隶双方的收入。无论奴隶制的枷锁对黑人来说有多沉重,但它为自由人创造了可观的繁荣。”[19]所以,虽然奴隶制是一种极其不道德的邪恶制度,但在巨大的经济利益诱惑下,道德和正义已经被抛到九霄云外。事实上,当涉及到财产和经济利益时,道德和法律之间的冲突或脱节是一种相当普遍的现象。即使在美国,直到1978,要求政府官员公开财产、个人收入及其来源的“阳光”法才被国会正式通过,让普通民众来监督这种属于基本道德规范的“阳光”法。美国女作家哈里特·e·比彻·斯托于1851年出版的《汤姆叔叔的小屋》描写了美国南方奴隶的苦难,揭露了南方奴隶制的残暴。亚伯拉罕·林肯总统受到美国北方废除奴隶制强烈呼声的鼓舞,称斯托夫人为“引起一场大战的小妇人”。”[2]事实上,引起一场大战的并不是这个小女人,而是司各脱诉桑德福德(1857)的司法案件。在这种情况下,美国最高法院裁定奴隶不是美国公民,并以违宪为由废除了旨在限制奴隶制扩张的密苏里妥协案1820。这一判决不仅从宪法高度维护了奴隶制,而且加剧了本已尖锐的南北矛盾,阻断了以妥协方式解决南方奴隶制问题的道路,对内战的爆发起到了推波助澜的恶劣作用。斯科特案不仅被美国学者列为美国宪法史上最糟糕的案件,而且被认为是导致内战的重要原因。那么,被视为镇国之柱的美国最高法院,为何会在今天做出如此荒谬的司法判决?为什么被视为社会良知和公平正义化身的最高法院大法官会容忍和保护奴隶制这种不可思议的邪恶?这一切都要从美国宪法中关于奴隶制和奴隶制的条款说起。(1)美国宪法有隐患。美国宪法于1789年生效,是人类历史上第一部成文宪法。后人称赞其为“上帝作坊的精巧之笔”、“人脑所能做出的最好的政治设计”。然而,承认奴隶制是这部宪法的致命缺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