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球星名字命名的规则,除了罗斯条款,你还知道哪些?

上期我们盘点了因为球员的强大而改变的篮球规则,本期我们聊一聊已球员名字命名的条款。

一:罗斯条款

罗斯,08状元,最佳新秀获得者,10-11赛季成为最年轻的MVP。

而在东部,他所率领的公牛最大的敌人就是热火三巨头,正是由于当时联盟抱团风气盛行,联盟为了让母队可以留住自己培养的球员,出台了一项规定: 即如果一位球员在新秀合同期间完成:进入两次最佳阵容,或者入选两次全明星,又或者当选MVP,那么他就可以在生涯第五年和球队签下工资帽30%的顶薪,而这条规定当时是根据罗斯量身定制的,所以被称之为“罗斯条款”。

值得一提的是,这个条款的第一个受益者并非罗斯,而是当时雷霆队的杜兰特。

二:阿里纳斯条款

阿里纳斯条款比较复杂,由于当时阿里纳斯是二轮秀,但是在勇士又打出了身价,所以奇才当时提供了一份850万年薪的合同,这导致勇士无法在现有的规则下进行匹配,也就是只能放弃匹配,所以白白流失了自己培养的球员。

联盟为了杜绝这一情况的出现,制定了阿里纳斯条款: 简单剖析一下就是,刚进联盟一两年的球员,其他球队开出合同时,第一年的薪水不能超过中产,第二年也不能太高,但是第三年可以暴涨,这样母队就能匹配了。

这也导致了后续出现了另外一种合同,毒药合同,最著名的就是莫雷通过此手段,拿下了林书豪和阿西克。

而林书豪的合同前两年为 500万美金,最后一年则高达1400万。

三:佩顿条款

佩顿条款的出现,其实是佩顿钻了联盟的空子,因为联盟交易时,为了交易平衡,很多时候会给予一些交易添头,让交易可以达成,而这些添头,可能会被买断或者裁掉。

当时一笔交易中,佩顿就作为添头从凯尔特人交易至老鹰,随后被裁掉,反身佩顿又重新签约了凯尔特人,这让联盟觉得交易视同儿戏,如此,联盟出台了一份规定:即交易被裁后,无法立刻与之前的球队再次签约,需要过一段澄清期。

四:隆多条款

隆多条款的出现其实也是一个规则的漏洞引起的,隆多有个赛季出场了38场比赛,然后拿走了助攻王,让勤勤恳恳打了82场球赛的球员很是不满,所以联盟出台了一个规则: 在之前的条款中加了一条,就是不满58场按照58场计算,这就是所谓的“拉简隆多条款”

联盟为了考虑更加全面和周到,确实修改了不少规则,有的是为了保护母队的利益,有的是为了评选的公平性,这也体现了NBA作为商业联盟的可取之处。

那联盟是否还会修改联盟规则呢?

我想肯定还会有:比如是否会出现詹姆斯条款呢?

本赛季詹姆斯已经37岁了,但他仍然保持着非常棒的竞技状态,在得分榜上也一度排名第一,而他的顶薪合同也即将到期。

之前联盟有个规定叫“38岁条款”,球员如果签下合同,合同中包含38岁,则自动触发,比如36岁签下4年5000万的合同,但在38岁时自动触发,则该合同变成2年5000万,这对一些球队的薪金空间伤害非常大。

而詹姆斯如果在之后签下顶薪合同,比如4年1.6亿,则可能变成2年1.6亿或者1年1.6亿,这将给球队薪金空间造成巨大的压力。

詹姆斯的出现,也许能使得联盟改变这一项规则,或者加个例外条款,当然这也可能被称之为:“詹姆斯条款”,是否能出现,让我们拭目以待吧。

除了以上条款,你们还知道哪些以球员名字命名的条款呢?欢迎留言讨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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