古代文学作品发表在小说网上算不算侵权?
第二十一条
公民的作品,其发表权和本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五)项至第(十七)项规定的权利的保护期为作者一生及其死亡后五十年,截止于作者死亡后第五十年的65438+2月31日;如果是合作作品,截止时间为最后一个死亡作者死亡后第五十年的65438+2月31。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作品以及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享有的职务作品的发表权和本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五)项至第(十七)项规定的权利的保护期为五十年,截止于作品首次发表后第五十年的65438+2月31日,但作品自创作完成后五十年内未发表的。电影作品、以类似电影、摄影方法创作的作品,发表权和本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五)项至第(十七)项规定的权利的保护期为五十年,截止于作品首次发表后第五十年的65438+2月31日。但是,如果作品在创作完成后五十年内没有发表,本法将不再保护。
显然,古代作品的作者死亡后,五十年的期限已经过去,发表权和本法第十条第(五)项至第(十七)项规定的权利不再受法律保护。
第十条
著作权包括下列人身权和财产权: (一)发表权,即决定作品是否公之于众的权利;(二)署名权,即表明作者身份,在作品上署名的权利;(三)修改权,即修改或者授权他人修改作品的权利;(四)保护作品完整权,即保护作品不受歪曲、篡改的权利;(五)复制权,即以印刷、影印、拓印、录音、录像、复制或者翻拍等方式将作品制作一份或者多份的权利;(六)发行权,即以出售或者赠与的方式向公众提供作品的原件或者复制件的权利;(七)出租权,即临时许可他人使用电影作品、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计算机软件的权利,但计算机软件不是出租的主要客体的除外;(八)展览权,即公开展示艺术作品、摄影作品的原件或者复制件的权利;(九)表演权,即公开表演作品和以各种方式公开播放该作品表演的权利;(十)放映权,即通过放映机、幻灯机等技术设备公开复制美术、摄影、电影以及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的权利;(十一)广播权,即以无线方式公开播放或者传播作品,以有线或者转播方式向公众传播广播作品,通过扩音器或者其他类似的传递符号、声音、图像的工具向公众传播广播作品的权利;(十二)信息网络传播权,即以有线或者无线方式向公众提供作品,使公众在自己选定的时间和地点获得作品的权利;(十三)摄制电影权,即通过摄制电影或者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将作品固定在载体上的权利;(十四)改编权,即改变作品,创作出具有独创性的新作品的权利;(十五)翻译权,即将作品从一种语言文字转换为另一种语言文字的权利;(十六)汇编权,即将作品或者作品的片断通过选择或者整理汇编成新作品的权利;(十七)应当由著作权人享有的其他权利。著作权人可以许可他人行使前款第(五)项至第(十七)项规定的权利,并按照约定或者本法有关规定获得报酬。著作权人可以转让本条第一款第(五)项至第(十七)项规定的权利的全部或者部分,并按照约定或者本法有关规定获得报酬。
但第(1)项至第(4)项属于作者的人身权,始终受法律保护,没有时间限制,即这四项权利只能由作者享有,因此篡改古代作品并发表是违法的,国家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将提起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