阐述秦朝的“以吏为师”“以法为教”制度
“以吏为师,以法为教”是指“百姓”和“一般官吏”都向“法官、法吏”学习法律,加强普法教育。“以吏为师”中的“吏”不是指“所有”的官吏,而是“专指”法官、法吏(原文:《商君书。定分》“吏、民(预)知法令者,皆问法官。故天下之吏民,无不知法者”“故圣人必为法令置官也置吏也,为天下师,所以定名分也”)
以吏为师即整个社会除文吏外,没有具备文字能力的人,人们要学习文字,只能向政府官员学习。政府官吏承担教育行政官员和教师职责。
以法为教意思是说人们学习知识的内容只限于朝廷的法令,即秦律。人们看到的文字也只能是朝廷的法令,法令要求你作什么你就作什么,不能有丝毫违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