幼师拖拽孩子算虐童吗
算。幼师,对幼儿的拉扯行为,不能随意定性为打孩子。因为孩子毕竟是未成年人,告状与幼儿的认知发展、道德判断力、道德评价能力的发展密切相关。家长又不是孩子,并不能以幼儿的一面之词,将老师对幼儿的拉扯行为或正常管理,定性为打人行为。
一、虐童分类
1、忽视
持有监护权的成人,对于受扶养的未成年亲属,对于其饮食、教育、医疗、衣物、卫生等基本需求,刻意忽视。特征是明显的营养不良、不合身的衣物、学龄儿童未去学校等。
2、暴力伤害
对于儿童,踢、踹、捏、打耳光、拉耳朵、拉头发、鞭打、捆绑、香烟烫伤,与过度的体罚。施暴者往往声称只是在管教小孩。但是导致儿童严重受伤或死亡,将涉及刑责。施暴者的施暴行为,往往不是一次性的,因此受虐儿童的身上常会有异常数量的外伤与旧伤痕。为了遮掩伤痕,受虐儿童常无视气候变化,终年穿着长袖衣裤。施暴者在儿童就医时,常捏造其外伤发生的原因与病史,以规避责任。
3、性虐待
通常指成人或年纪较大的青少年,对儿童性虐待,得到刺激的快感。强迫儿童裸露生殖器或触摸,或对儿童使用情趣用品,或异物插入等。施虐者可能是儿童熟识的人,家人、亲戚的孩子、朋友的家人、保姆、邻居等,使儿童会主动防备的陌生人仅占少数。可能导致儿童罹患性病,生殖器、秘尿道、直肠遭到细菌感染或撕裂伤。
二、虐童犯罪影响
1、虐待儿童是静悄悄的犯罪,其身体伤害通常不严重而心理、精神伤害尤其是对儿童成长的负面影响是巨大和长远的。如果不对虐待儿童作刑法上的单独评价与定性,并确定严厉的刑罚后果,此类行为必然层出不穷。
2、很多人不知道虐待儿童的边界,也不认为取乐、侮辱、忽视儿童的行为也属于虐待。如果虐待儿童行为没有造成死伤后果,按照现行刑法将很难追究大多数虐童者的刑事责任,即便这种虐待儿童行为的性质十分恶劣。
3、在国外,虐待儿童的行为是法律的高压线,而在中国还是一条虚线——虽然形式上禁止但定性模糊,而且处罚疲软。
三、虐待儿童该如何定罪?
1、父母或家庭成员虐待儿童的情况。
定罪:家庭成员的虐待,定虐待罪。
量刑:犯本罪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犯本罪,致使被害人重伤、死亡的,处二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2、学校、幼儿园老师虐待儿童的情况。
定罪:对非家庭成员虐待儿童,没有明确规定,大多是引导性条款,在此情况下,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的,一般以寻衅滋事罪定罪。
量刑: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法律依据:
《刑法》
第二百六十条
对未成年人、老年人、患病的人、残疾人等负有监护、看护职责的人虐待被监护、看护的人,情节恶劣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有第一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