格力起诉国家知识产权局

近日,两份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下称:宁波中院)的民事判决书显示,奥克斯空调股份有限公司(下称:奥克斯空调)起诉珠海格力电器股份有限公司(格力电器,000651.SZ)和宁波甬格信息 科技 有限公司(下称:甬格公司)等的两例侵害发明专利权案审理终结, 格力电器需要赔偿奥克斯空调合计约1.67亿元。

第一份判决书的被告包括格力电器和甬格公司等,文书号为(2019)浙02民初165号。第二份判决书的被告包括格力电器和宁波市江北天泽家电维修部(以下简称:天泽维修部)等,文书号为(2019)浙02民初183号。

2018年6月,原告奥克斯电器以公证方式收到从被告甬格公司处购入的标有“GREE格力”品圆(KFR-35GW/(35592)FNhDa-A3)空调;2019年1月,原告奥克斯电器委托代理人从天泽维修部处购买了有“GREE格力”标识的品圆(KFR-26GW/(26592)FNhDa-A3)空调一台。

宁波中院于2019年1月受理上述两起案件后,被告格力电器曾提出管辖权异议,在被宁波中院裁定驳回后,格力电器不服上诉至最高人民法院后,再次被驳回、维持原裁定。

值得注意的是, 格力电器曾两次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对涉案专利作出无效宣告。2021年9月,国家知识产权局仅发文宣告该专利权部分无效。

关于前两个焦点,宁波中院委托国家工业信息安全发展研究中心出具了司法鉴定意见书,格力电器对于技术抗辩在审理中提交了公证书及公证保全实物,国家工业信息安全发展研究中心同样依照委托对该实物进行了司法鉴定。此外格力电器还邀请了专家辅助人出庭,就专业问题发表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