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法一票否决权如何解释
根据《中华人民***和国公司法》条例规定:
第四十四条 股东会的议事方式和表决程序,除本法有规定的外,由公司章程规定。股东会会议作出修改公司章程、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的决议,以及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者变更公司形式的决议,必须经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
关键就在这个“三分之二以上”,换算成百分比,就要等于或超过66.7%的股权才能通过以上规定的决议,而如果某一股东的股份为33.31%以上时,那么其他股东的股份加起来也不会达到66.7%,所以只要这一个股东投反对票,就决定了股东会决议是不能通过了,这就相当于“一票否决权”。
公司法有广义和狭义之分,狭义的公司法是指《中华人民***和国公司法》(1993年12月29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通过。
根据1999年12月25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和国公司法〉的决定》第一次修正。
根据2004年8月28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和国公司法〉的决定》第二次修正2005年10月27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修订,自2006年1月1日起施行)。
广义的公司法是指 规定公司的设立、组织、活动、解散及其他对内对外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它除包括《公司法》外,还包括其他法律,行政法规中有关公司的规定。